花府办发〔2020〕40号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溪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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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1267801 成文日期: 2020-04-15
文 号: ​花府办发〔2020〕40号 发布时间: 2020-04-15 16:30
发布机构: 花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是否有效:
内容概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   《花溪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方案》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4月15日   花溪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花府办发〔2020〕40号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溪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15 16:30   来源:花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

《花溪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方案》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4月15日




花溪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20

目   录

1总则 1

1.1编制目的 1

1.2编制依据 1

1.3适用范围 1

1.4工作原则 2

1.5事件分类分级 3

1.5.1突发事件分类 3

1.5.2突发事件分级 4

1.6分级应对与响应 4

1.6.1区级应对 4

1.6.2乡(镇)、街道办事处、部门级应当 5

1.6.3应急响应和初判      5

1.6.4响应级别调整 5

1.7应急预案体系 6

1.7.1应急预案 6

1.7.2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7

2组织指挥体系 8

2.1区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8

2.2区级专项指挥部 9

2.3工作机构 14

2.4现场指挥部 14

2.5区专项指挥机构 14

2.6乡(镇)、街道办事处现场指挥机构 14

2.7现场指挥权移交 14

2.8专家组 14

3运行机制 14

3.1风险防控 14

3.2监测与预警 16

3.2.1监测 16

3.2.2预警 17

3.3应急处置与救援 19

3.3.1信息报告 19

3.3.2先期处置 21

3.3.3指挥协调 22

3.3.4处置措施 23

3.3.5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26

3.3.6 紧急状态 27

3.3.7应急结束 28

3.4恢复与重建 28

3.4.1善后处置 28

3.4.2调查与评估 28

3.4.3恢复重建 29

4 准备与支持 29

4.1人力资源 30

4.2财力支持 31

4.3物资装备 32

4.4医学救援保障 32

4.5交通保障 32

4.6安全保障 33

4.7通信保障 33

4.8现场信息保障 33

4.9运行保障 33

4.10公共设施保障 34

4.11科技支撑 34

5 预案管理 35

5.1预案编制 35

5.2 预案审批与衔接 36

5.3预案演练 38

5.4预案评估与修订 39

5.5宣传和培训 41

5.5责任与奖惩 41

6附则 43

7附件 44

7.1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和主要牵头部门 44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有效防范化解重特大事故灾害风险,有力有效守护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同步小康提供坚强保障。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贵州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黔府办发〔2014〕42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贵州省机构改革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我区预防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指导全区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应急管理机构统筹协调,行业(领域)部门源头防控、协同应对的作用,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坚持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事发属地乡镇、社区党委、政府积极组织应对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就近指挥、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发挥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提供保障等重要作用。更加注重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政府与社会力量、市场机制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建立健全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民兵、预备役力量为突击、以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以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健全完善各类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

1.5事件分类分级

1.5.1突发事件分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生产安全事故、煤矿事故、非煤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工贸行业事故、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城市轨道交通事故、水上事故、铁路交通事故、建筑工程事故、供水突发事件、燃气事故、供热事故、大面积停电事件、通信网络事件、特种设备事故、辐射事故、重污染天气事件、环境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渔业船舶安全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公共卫生安全事件、食品安全事件、药品安全事件、疫苗安全事件和动物疫情事件等。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舆情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债务安全事件、大数据安全事件、旅游安全事件、文化文物场馆安全事件、学校安全事件、粮食供应事件、影响市场稳定的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突发涉外事件和民族宗教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相互交叉和关联,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5.2突发事件分级

(1)突发事件分级: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划分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

(2)分级标准: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在相应各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1.6分级应对与响应

1.6.1区级应对

(1)初判发生一般级以上突发事件,险情超出属地乡(镇)、街道办事处、部门力量控制范围,危害较大,由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代表区委、区政府负责应对。其中,涉及跨区级行政区划的,超出区委、区政府应对能力的较大及以上的突发事件,按规定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应对,区委、区政府协助应对。

(2)跨乡(镇)、街道办事处的一般突发事件,区委、区政府应组织指导所涉乡镇、街道办事处联合应对;也可以直接负责应对,涉事乡镇、街道办事处协助应对。

1.6.2乡镇、街道办事处、部门级应对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事件,险情在属地乡(镇)、街道办事处、部门力量控制范围内,危害较小,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应对,行业管理部门积极指导支援和配合。其中,涉及跨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划的,超出乡(镇)、街道办事处和行业管理部门应对能力的突发事件,呈报区委、区政府或区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应对。

1.6.3应急响应和初判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企业单位等根据突发事件险情进行级别初判,首先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发生的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响应处置,区行业管理部门根据险情发展态势按规定及时启动区专项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响应,其他类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在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1.6.4响应级别调整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

1.7应急预案体系

1.7.1应急预案

全区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人民团体应急预案、中央在区单位应急预案、大型活动应急预案、重大工程项目应急预案和联合应急预案。

(1)区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区各类应急预案的总纲,是应对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2)区专项应急预案是区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

(3)部门应急预案是区有关部门为应对涉及本部门职责的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4)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是乡(镇、街道办)和村(居)级基层组织为应对本辖区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5)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是区各企事业单位为应对本单位 (行业、领域)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6)人民团体应急预案是各人民团体为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7)中央在区单位应急预案是中央在区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为应对涉及本单位职责的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8)大型活动应急预案是主办单位为应对大型活动中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9)重大工程项目应急预案是重大工程项目业主、施工单位为应对重大项目建设中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10)联合应急预案是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与相邻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可能发生、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双边或多边工作方案。

1.7.2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包括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

(1)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南。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确保预案各项职责任务落实到位。要把每一项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涉及有关方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合并编制。

(2)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现场指挥机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为指挥现场行动或遂行具体任务,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工作方案。要明确现场处置的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队伍编成、力量预置、行动路线、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2组织指挥体系

2.1区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

成立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部指挥长由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各分管副区长、区人武部主要领导、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由区相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主要职责: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是全区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机构,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防范、自然灾害防治和其他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履行一般以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按规定协调衔接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参与安全生产防范、自然灾害防治和其他各类应急救援工作;同时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区各专项指挥部,组织开展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区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局长兼任。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日常工作,及时掌握和分析报送重要信息;执行区总指挥部的决定;向市应急局报告我区有关突发事件信息;做好综合协调和相关组织管理工作,协调、督促各专项指挥机构做好相应工作;督促检查各职能部门对突发事件监测、预防、处置的工作;督促检查相关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工作;适时修订完善本应急预案,统筹、协调、指导各专项应急预案的制定或修订工作。

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突发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为区应急救援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按照区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由以下各专门指挥机构负责本区发生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在区委、区政府、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参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2区级专项应急指挥部

按照区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根据《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及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批复》文件成立的21个区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分别负责相关类别、级别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其他类型突发事件,在修编专项应急预案时,要成立相应的区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在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

2.3工作机构

区级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在区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组织开展行业领域内安全生产防范、自然灾害防治和相应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工作,为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提供应急资源支持;承担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

2.4现场指挥部

启动全区应急响应后,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率相应专项应急指挥部赶赴事故灾害发生地,组织指导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设立区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简称“现场指挥部”),组织指导协调各方协同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长或副总指挥长担任。

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

(1)现场指挥部办公室

区应急局局长担任现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联系相应工作的区政府办副主任、区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组成。

(2)现场搜救组

由区应急局分管业务副局长担任组长,区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区消防救援队现场负责人,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相关救援队伍现场负责人及成员组成。

(3)应急专家组

由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担任组长,人员由对应行业专家库专家及专业机构的人员组成。

(4)医疗救护组

由区卫健局现场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由区、事发地乡(镇)、街道卫健部门人员、医疗单位现场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组成。

(5)救灾工作组

由事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由区应急局防灾救灾和物资保障负责人、事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工作人员组成。

(6)新闻发布组

由事区委宣传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由现场搜救组、应急专家组组长和区政府新闻负责人,以及区政府相应副主任组成。

(7)秩序维护和人员核查组

由区公安分局现场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由区公安分局、派出所、乡(镇)、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组成。

(8)善后处置组

由事发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由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及相关单位工作人员组成。

(9)环境监测组

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现场负责人担任组长,由区水利局、区气象局现场负责人和事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生态环境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组成。

(10)交通运输保障组

由区交通局现场负责人担任组长,由区交通局、区交管分局、区公安分局相关人员,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交通运输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组成。

(11)电力保障组

由区供电局现场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由事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电力负责人和供电部门人员组成。

(12)通信保障组

由区工信局现场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由中国移动贵州分公司、贵州电信公司、贵州联通公司现场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组成。

(13)后勤保障组

由区财政局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由事发乡(镇)、街道办事处及财政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组成。

(14)调查评估组

由区应急局分管负责人担任组长,由区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区应急局及事发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员组成。

现场指挥部办公室承担前方指挥部具体工作,督促各下设工作组落实指挥部安排部署;指导事故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支援应急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协调各专项指挥部或有关单位参与救援;汇总各工作组的上报信息,并向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和前方指挥部报告;负责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安排的各项工作。

2.5区专项指挥机构

为应对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区级设立各专项指挥机构,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和组织指挥救援等工作,涉及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区域性、流域性、关联性强的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2.6乡(镇)、街道办事处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由本级主要负责人,相关站所负责人组成的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机构可比照区级设立相应工作组。

2.7现场指挥权移交

上级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前,下级政府已经抵达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先期处置的,待上级成立现场指挥部后,立即移交现场指挥权,并向上级现场指挥部提交组织构架图、人员名单、联系方式及应急处置的信息、应急救援资源等清单,下级现场指挥部及其下设的各小组并入上级现场指挥部,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8专家组

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及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平时应建立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家库,专家库共建共享共用。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建立本级应急管理专家委员会,研究应急管理重大问题,提出全局性、前瞻性政策措施建议。

3运行机制

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机制。

3.1风险防控

(1)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相关信息纳入贵州省应急平台体系,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于每年年底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并跟踪研判,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区委、区政府,抄送区应急管理部门。

(2)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问题,要研究采取政策、法律等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必要时,要立即向上级政府报告,并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

(3)重点设施、重点物资储备库、重点水利水电工程、重大油气输送管道、重大油气储运设施、铁路客运专线和繁忙干线、城市轨道交通、超高压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重要通信枢纽、支付清算系统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评估、可行性论证和评估,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4)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符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3.2监测与预警

3.2.1监测

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建立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依托省应急平台体系及相关业务信息化平台,运用大数据技术手段,整合各类风险基础信息数据库,与专门的应急监测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地质、洪涝、干旱、森林火灾、矿山开采、尾矿库、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和储运、排污单位、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传染病疫情、动物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

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完善标准体系,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要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自然灾害类、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其他突发事件牵头响应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

3.2.2预警

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统筹规范预警信息发布,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1)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有关部门收集到突发事件可能发生的征兆信息后,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依据国家制定的预警级别划分标准,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对其他突发事件,要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提醒或警示信息,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提醒。

(2)发布预警信息。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贵州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编制、审核和发布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和发布时间等。

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分析评估结果,通过各级预警发布中心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并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或相应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向有关方面通报和向社会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3)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②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③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④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⑤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⑥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⑦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⑨有关地区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地区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4)解除预警措施。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信息报告

(1)区、乡(镇)、街道办事处需加强基层网格员体制机制管理,统筹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气象信息员、“九小”场所网格员、综治员等资源,建立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实现村(居)网格员全覆盖、无死角,同时承担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

(2)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基层网格员和有关村(居)、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及时向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其区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其中,自然灾害类、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信息,报送上级政府的同时抄送上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报送区政府的同时抄送区应急管理部门。根据事态进展,及时报告突发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

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事件在网络媒体上的传播情况及可能面临的风险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等。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3)对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的突发事件,事发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必须在10分钟内电话向区委、区政府、区应急局报告,区政府及责任主体部门必须在20分钟内电话向市政府、省政府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告。省政府按照国务院有关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要求,在30分钟内电话报告国务院,60分钟内书面报告。突发事件演化到重大级以上级别的,首报时间可从达到重大级别时算起。对较大级别突发事件,事发地人民政府及责任主体部门必须在2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演化到较大级别的,首报时间可从达到较大级别时算起。对涉及特殊人员、时间、地点等的敏感突发事件,或事件本身比较敏感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不受事件级别限制,按较大以上级别突发事件报告时限报告。

3.3.2先期处置

(1)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人员营救遇险受困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向所在地区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调动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4)事发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及区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组织灾害抢险救援。

(5)事发区政府负责统计已到达现场的人员名单、联系方式,上报省、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同时明确2名熟悉现场情况的工作人员与省、市应急救援总指挥办公室建立视频联系。

(6)比照区现场指挥部组织架构成立临时指挥部,组建工作组、启动响应,紧急制定临时处置措施。

(7)快速组织当地先期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分组处置,控制现场动态,排除险情等,及时抢救受伤者和物资,安全疏散转移危险地带人员,核准受灾人数和人员基本信息,布置警戒,划定保护范围等。

(8)当上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到达现场后,要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现场情况,协助上级开展应急处置至事件处置完毕。

(9)做好搭建现场指挥部场所,配备相应办公设备、标识标牌等准备工作。

3.3.3指挥协调

(1)指挥组织。在先期处置基础上,按突发事件类型和级别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进行指挥协调。

(2)上下衔接。上级党委、政府及相应部门指导下级党委、政府及相应部门开展应对工作。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工作,乡(镇)、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要切实负起突发事件应对责任,按照上级党委、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在现场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在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现场指挥机构要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当前方指挥部或上级工作组在现场时,现场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

(3)协同联动。区域内驻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社会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现场所有应急力量要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及时报告工作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3.3.4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②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③组织救治伤员,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隔离传染源,观察密切接触者,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

④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科学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铁路、民航、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⑤立即抢修被损坏的电力、交通、通信、电视、广播,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⑥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同时,采取措施保障应急救援和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①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储备的应急救援及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②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③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④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事发地党委、政府妥善采取措施稳定社会秩序,防止突发事件事态扩大和影响升级。

①依法从严惩处回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②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③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党委、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和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国家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领馆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⑦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3.5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1)一般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由区级人民政府负责,区委、区政府或区应急指挥机构要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对于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后果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应按照“监测与预警”部分的要求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按规定做好信息发布、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中央和事发地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有关政府网站、移动新媒体和手机短信等。要根据现场、互联网空间对事件传播、关注的不同,制订不同的信息发布策略,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未经区委、区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3.3.6 紧急状态

在本区域内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较大级以上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区域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报市政府依职权决定。

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应当依法立即通过通讯、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公布。

3.3.7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相关威胁或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区委、区政府或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3.4恢复与重建

3.4.1善后处置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或财产,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救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卫健、生态环境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3.4.2调查与评估

(1)区有关部门、事发乡(镇)、街道办事处按照区委、区政府安排部署应当及时成立调查组,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区委、区政府提出报告。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区委、区政府组织对本行政区域上年度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按规定上报。

3.4.3恢复重建

按照灾后恢复重建机制,加大资金、政策、规划统筹,促进资源融合,引导群众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1)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乡(镇)、街道办事处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政府要及时组织和协调发改、财政、公安、交通、铁路、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有关部门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恢复社会秩序。

(2)区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对下一级政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需要市级政府援助的,由区政府提出请求,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4 准备与支持

4.1人力资源

(1)区消防救援队伍是区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各级党委、政府加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支持保障和建设管理,以消防救援队伍为依托,建立“一专多能”,全面提升综合应急救援能力。    

(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区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林草)、生态环境分局、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新闻宣传、大数据网络安全等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3)驻区军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突击力量。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依法将驻区部队、民兵预备役应急救援力量纳入全区应急力量体系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按照遂行应急任务能力要求,配备必要的装备,加强有针对性的训练和演练。

(4)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动员力量,建立基层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发挥突发事件处置中先期处置重要作用,形成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5)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和共青团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2财力支持

(1)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要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和救援救灾工作所需资金,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2)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乡(镇)、街道办事处可以请求区财政予以支持,区政府可请求市财政予以支持。

(3)区政府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应的征用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区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4)国家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支持和捐赠。

(5)严格按照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鼓励保险公司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为处置突发事件提供保险服务;鼓励公众和单位参与商业保险和参加互助保险,建立风险分担机制。

4.3物资装备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要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体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装备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2)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提出区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本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并组织实施;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并组织调出,承担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工作。区发改和物资储备部门根据救灾物资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会同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救灾物资储备管理。

(3)探索建立紧急情况下应急物资、设备征用补偿机制,根据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需要,征用社会组织、法人和公民相关应急物资、设备,并按市场价格及有关标准进行补偿。

4.4医学救援保障

区卫健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加快构建紧急医学救援体系队伍,健全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建立专业化的卫生应急队伍,完善医疗卫生应急组织管理、应急指挥、监测预警等系统,提高医疗卫生应急保障能力。

4.5交通保障

区交通运输部门要推进运输网络体系建设,加强铁路、公路、水运、管道等运输方式的统筹规划和协调发展,注重各种运输方式的优势互补。建立突发事件紧急运输保障系统、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机制,开通高速公路应急救援专用通道,实行应急救援车辆免费通行,实现突发事件紧急交通运输统一指挥调度。区人民政府和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配备必要的应急车辆,满足应急管理工作需要。

4.6安全保障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疏散方案,明确责任人,确保公众在紧急情况下能安全、有序转移,疏散到应急避难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要求科学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救援涉险人员的安全。

4.7通信保障

区工信部门、区移动、联通分公司要建立健全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健全完善公众通信网,进一步提升通信运营企业的通信保障能力,确保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4.8现场信息保障

区应急管理部门健全完善应急“一张图”,为应急处置提供事件处置现场目标范围信息,标注重大危险源和重点防范目标,绘制应急处置力量分布图等。

4.9运行保障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做好现场指挥部所需的能源供给、安保警戒、电力照明、场地保障、指挥场所搭建及服务保障,快速收集确认灾害事故现场人口信息,实时天气情况及预测,根据需要启动大气环境数据监测,调动调用救助物资,解决受灾群众生活。

4.10公共设施保障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区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应急救灾指挥、应急避难场所、应急物资储备、应急医疗救护、应急供水、供电、消防和垃圾、污水处理等必要的配套设施,并向社会公示。统一规范设置标志标识,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障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定期检测、维护应急配套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4.11科技支撑

(1)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科研支撑体系。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区属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开展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强应急管理科技机构建设,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2)建立健全应急指挥系统体系。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推动各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建成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系统化、智能化的指挥中心;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办事处也要建设适用的应急指挥平台,并与区级应急指挥平台相联通,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

5 预案管理

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建立定期风险评估机制,明确责任主体,组织责任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批、衔接、演练、评估和修订等工作。编制、修订、演练和评估应急预案应当考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VR等数字信息技术的应用。

5.1预案编制

(1)区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区有关部门(单位)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制定区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制修订工作规划,按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应急预案编制责任单位应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主要领导人负责,制定预案编制工作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识别、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鼓励探索在印发前进行模拟演练,检验应急预案各项措施的有效性。

(3)区应急管理部门支持指导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编制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征求专家、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4)预案编制责任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向区应急管理部门报送本单位应急预案编修计划。

5.2 预案审批与衔接

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应急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司法部门负责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1)总体应急预案。由区应急管理部门组织起草、意见征询、专家评审,按程序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印发;报上级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2)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区有关部门组织起草、意见征询、专家评审,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印发,报上级相应部门和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3)部门应急预案。由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起草、意见征询、专家评审,由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印发,报区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4)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行政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组织起草、意见征询、专家评审,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预案报区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备案,行政村、居委会应急预案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5)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各企业组织起草、意见征询、专家评审,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发,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部令第2号)相关规定进行编制、审批、衔接和报备。

(6)人民团体应急预案。由各团体组织起草、意见征询、专家评审,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发,报登记注册的管理单位和(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7)中央在区单位应急预案。由中央在区各有关单位组织起草、意见征询、专家评审,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发,按规定进行备案。

(8)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由大型活动主办单位(牵头单位)组织起草、意见征询、专家评审,主办单位(牵头单位)负责人签发公布,报所属地区级人民政府和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9)重大工程项目应急预案。由重大工程项目业主组织施工单位共同起草、意见征询、专家评审,项目业主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公布,报所属地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业主单位总部备案。

(10)联合应急预案。联合应急预案是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与相邻同级人民政府协商确定牵头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共同起草、意见征询、专家评审,由相关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共同审批签发,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相邻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的联合应急预案报相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备案。

5.3预案演练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和模拟性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各单位要创新演练形式,倡导无方案、无脚本双盲演练,提高演练的实战性。

(2)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及其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相关法规要求,科学制定应急演练计划,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针对本地区频发多发的突发事件要有计划地开展综合性演练。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也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不断提高有效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属地应急管理部门须给予必要的指导支持。

(4)基层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人民团体应急预案、重大工程项目应急预案每年组织1次演练,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应在活动举办之前至少组织1次演练,中央在黔单位应急预案按照国家、行业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演练。

(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区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5.4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修订和应急管理专家咨询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专业科学规范管理。

(2)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4)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

(5)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5.5宣传和培训

(1)各级党委、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区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手机、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非涉密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开展相关宣传和体验活动,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范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2)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识别和防范风险意识、自救和互救能力。教育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技能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医疗救护等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3)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辖区、本行业工作实际和特点,开展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教育培训工作,依托党校、行政学院及高等院校等培训机构定期开展应急管理队伍和应急救援专业队伍业务培训,进一步增强应急管理队伍责任感,提高专业队伍的能力水平。

5.5责任与奖惩

(1)各级党委、政府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要求,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工作奖惩制度。

(2)公民按照各级党委、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②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事件信息,或通报、报送、公布、发布虚假信息的;

③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采取预警措施, 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

④未按规定及时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失职、渎职的;

⑤不服从应急管理部门和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⑥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⑦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⑧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财产,或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⑨阻碍公务人员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执行公务的;

⑩其他危害和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

6附则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起草修订,报区政府批准,由区应急局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区应急局根据现实变化,不定期对预案组织评估,及时修订本预案。乡镇、社区人民政府及区有关部门、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结合实际制定、完善相关的应急预案。

7附件

7.1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和主要牵头部门

一、自然灾害类

序号

事件类别

专项预案

主要牵头部门

专项指挥机构

备注

1

气象灾害

花溪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区气象局

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2

水旱灾害

花溪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区水务局

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


3

地震灾害

花溪区地震应急预案

区应急局

区抗震救灾(防震减灾)指挥部


4

地质灾害

花溪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区自然资源局

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5

森林草原火灾

花溪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区自然资源局

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


6

各类别

花溪区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区应急局

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


7

生物灾害

花溪区主要农作物有害生物应急预案

区农业农村局

区主要农作物有害生物专项应急指挥部


花溪区林业有害生物应急预案

区自然资源局

区林业有害生物专项应急指挥部


二、事故灾难类

序号

事件类别

专项预案

主要牵头部门

专项指挥机构

序号

1

生产安全事故

花溪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区应急局

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


2

非煤矿山事故

花溪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区自然资源局

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


3

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

花溪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

区应急局

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应急指挥部


4

工贸行业事故

花溪区工贸行业事故应急预案

区工信局

区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


5

火灾事故

花溪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区消防救援大队

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


6

道路交通事故

花溪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区交管分局

区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


7

水上事故

花溪区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区交通运输局

区综合交通运输安全应急指挥部


8

综合交通运输事故

花溪区交通运输事故应急预案

9

建设工程事故

花溪区建筑工程事故应急预案

区住建局

区建筑施工安全应急指挥部


10

供水突发事件

花溪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水务局

区供水安全应急指挥部


11

城市燃气事故

花溪区城市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区住建局

区城市燃气安全应急指挥部


12

生态环境事件

花溪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区生态环境分局

区生态环境安全应急指挥部


13

大面积停电事件

花溪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区供电局

区大面积停电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


14

通信网络事件

花溪区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区工信局

区通信保障专项应急指挥部


15

特种设备事故

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区市场监管局

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


16

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

花溪区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信局

区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三、公共卫生事件

序号

事件类别

专项预案

主要牵头部门

专项指挥机构

序号

1

公共卫生安全事件

花溪区突发公共卫生医疗事件应急预案

区卫健局

区公共卫生应急指挥部


2

食品安全事件

花溪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市场监管局

区食品药品安全应急指挥部


3

药品安全事件

花溪区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

疫苗安全

花溪区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

动物疫情

花溪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区农业农村局

区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四、社会安全事件

序号

事件类别

专项预案

主要牵头部门

专项指挥机构

备注

1

群体性事件

花溪区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公安分局

区社会安全应急指挥部


2

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花溪区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

3

舆情突发事件

花溪区重大舆情应急预案

区公安分局

区重大舆情应急指挥部


4

金融债务突发事件

花溪区金融债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财政局

区金融债务风险应急指挥部


5

大数据安全事件

花溪区大数据安全应急预案

区大数据局

区大数据安全应急指挥部


6

学校(含幼儿园)安全

花溪区校园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教育局

区教育安全应急指挥部


7

粮食供应

花溪区粮食应急预案

区发改局

花溪区粮食专项应急指挥部


8

涉外突发事件

花溪区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外事办

区涉外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


9

民族宗教事件

花溪区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民宗局

区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