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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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7期

发布时间:2025-07-31 10:50:00 打印 关闭 【字体: 视力保护色: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4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花溪琪熙水产店(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情况

花溪琪熙水产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牛蛙,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APH-SP-2504D1184 ,经抽样检验,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 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的牛蛙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及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罚如下:1.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97元(大写玖拾柒元);3.处以罚款3000元(大写叁仟元);以上罚没合计3097元(大写叁仟零玖拾柒元)(处罚决定书:筑花市监处罚〔2025〕162号)。

(三)我局执法人员责令花溪琪熙水产店(个体工商户)停止销售上述批次产品并进行召回,该批次产品属于快消品,全部销售完毕至个人,已无法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出现不合格的原因在购进过程中风险把控不严谨,现已全部进行整改。

二、花溪李睿程蔬果批发零售店

(一)抽检情况

花溪李睿程蔬果批发零售店销售的红薯经抽样检验,毒死蜱,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 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APH-SP-2504D1571。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的行为表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决定不予处罚(处罚决定书:筑花市监不罚〔2025〕8号)。

(三)我局执法人员责令花溪李睿程蔬果批发零售店停止销售上述批次产品并进行召回,该批次产品属于快消品,全部销售完毕至个人,已无法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出现不合格的原因在购进过程中风险把控不严谨,现已全部进行整改。

三、贵州合力超市采购有限公司花溪分公司

(一)抽检情况

贵州合力超市采购有限公司花溪分公司销售的雪晖牛蛙,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APH-SP-2504D3014,经抽样检验,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 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贰拾捌元玖角贰分(¥28.92);2. 处以罚款叁仟元整(¥3000.00);以上罚没合计叁仟零贰拾捌元玖角贰分(¥3028.92)。(处罚决定书:筑花市监处罚〔2025〕156号)。

(三)我局执法人员责令贵州合力超市采购有限公司花溪分公司停止销售上述批次产品并进行召回,该批次产品属于快消品,全部销售完毕至个人,已无法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出现不合格的原因在购进过程中风险把控不严谨,现已全部进行整改。

四、贵州汇力亿家商贸有限公司花溪溪湖分公司

(一)抽检情况

1.贵州汇力亿家商贸有限公司花溪溪湖分公司销售的白心火龙果,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SP250612008,经抽样检验,乙酰甲胺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贵州汇力亿家商贸有限公司花溪溪湖分公司销售的香梨,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SP250612006 ,经抽样检验,克百威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罚如下:1.警告;2.处以罚款贰仟元整(¥2000.00);以上罚没合计贰仟元整(¥2000.00)。(处罚决定书:筑花市监处罚〔2025〕176号)。

(三)我局执法人员责令贵州汇力亿家商贸有限公司花溪溪湖分公司停止销售上述批次产品并进行召回,该批次产品属于快消品,全部销售完毕至个人,已无法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出现不合格的原因在购进过程中风险把控不严谨,现已全部进行整改。

五、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贵阳市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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