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溪区溪北街道办事处权责清单目录(2024年版)
花溪区溪北街道办事处权责清单目录(2024年版) | ||||||||
序号 | 权力类别 | 权力名称 | 权力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承办机构 | 追责对象范围 | 备注 |
1 | 行政确认 | 生育服务证登记 |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修订) 第十七条 公民依法结婚后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应当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通过在线服务平台登记,免费领取生育服务证。 |
1.受理环节责任:现场受理的及时发放服务证,网上申请办理的,两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2.审核环节责任: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即可办理。 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 街道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 | 1.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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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检查 | 对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情况的检查 | 《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2020年修正)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学校,应当经常对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接受义务教育有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及其家庭给予帮助,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二十四条。 | 街道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 | 1.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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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确认 | 群众购买毒性中药证明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令) 第十条 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能发售。群众自配民间单、秘、验方需用毒性中药,购买时要持有本单位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信,供应部门方可发售。每次购用量不得超过2日剂量。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对购买毒性中药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按照审核结果做出行政确认或不予以行政确认的决定,对不予行政确认的进行解释说明。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令)第十条。 | 街道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 | 1.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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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确认 | 法律援助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 《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2019年修正) 第二十条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二)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工作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按照审核结果做出行政确认或不予以行政确认的决定,对不予行政确认的进行解释说明。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条。 | 街道平安法治办公室 | 1.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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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其他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正) 第十一条第二款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2020年修正) 第十八条第二款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 | 街道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 | 1.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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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其他 | 病残儿医学鉴定审核 |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第十三条。 | 街道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 | 1.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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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其他 | 对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9号) 第十三条第二款 新生儿在医疗卫生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监护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工作机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应当予以核查,并向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报有关信息。 |
1.核查责任:根据监护人的报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并向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报有关信息。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9号)第十三条。 | 街道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 | 1.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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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其他 | 特困人员供养待遇及核销的审核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八条 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六条。 | 街道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 | 1.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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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其他 | 城乡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核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四条第一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第十一条第(一)项 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第(二)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第七条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条。 | 街道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 | 1.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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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其他 | 医疗救助初审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 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公示。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三十条。 | 街道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 | 1.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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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其他 | 临时救助初审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八条。 | 街道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 | 1.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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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其他 | 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备案 | 《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2023年11月29日修订) 第四十四条 食品摊贩应当向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并在划定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备案情况通报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 |
1.接收备案材料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材料符合要求的,依法接收;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收,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责令补正后重新提交。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备案登记。 4.监管责任: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四条。 | 街道城市管理办公室 | 1.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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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其他 | 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法违规作出决定的责令改正或者撤销 |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第十九条第二款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
1.审查责任: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 2.处置责任:发现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作出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决定。 3.事后监管责任:督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履行生效的决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街道社区事务服务中心 | 1.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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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其他 | 指导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 |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
1.受理阶段责任:街道办事处依法受理辖区内提交的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的申请,对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2.审核阶段责任:街道办事处按程序对提交的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的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小区,组织协调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 | 街道社区事务服务中心 | 1.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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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其他 |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第五十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于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报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
1.接收备案材料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材料符合要求的,依法接收;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收,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责令补正后重新提交。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备案登记。 4.监管责任: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街道社区事务服务中心 | 1.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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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其他 | 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 第八条第二款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第二款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
1.通告催告责任:当需要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强制免疫工作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做好预防控制措施;及时上报县动物卫生部门疫情以及控制情况; 3.现场检查动物疾病强制免疫情况;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第六十三条。 | 街道社区事务服务中心 | 1.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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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其他 | 经济普查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18年修订)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按照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当地的经济普查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经济普查工作。 |
1.组织阶段责任:根据需要确定负责经济普查的机构或者工作人员; 2.实施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承担本辖区内经济普查有关工作; 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十六条。 | 街道优化营商服务中心 | 1.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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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其他 | 污染源普查 |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设在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
1.阶段责任:根据需要确定负责污染源普查的机构或者工作人员; 2.实施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承担本辖区内污染源普查有关工作; 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十五条。 | 街道城市管理办公室 | 1.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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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检查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 第九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 | 街道平安法治办公室 | 1.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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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确认 | 兵役登记 | 《征兵工作条例》(2023年4月1日第二次修订) 第十一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适时发布兵役登记公告,组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对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初次兵役登记,对参加过初次兵役登记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信息核验更新。公民初次兵役登记由其户籍所在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可以采取网络登记的方式进行,也可以到兵役登记站(点)现场登记。本人因身体等特殊原因不能自主完成登记的,可以委托其亲属代为登记,户籍所在地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协助。 |
1.组织实施责任: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兵役登记。依法对应当相关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登记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建立档案,公开兵役登记信息;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一条。 | 街道党政办公室 | 1.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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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其他 | 监管社区戒毒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8年) 第三十九条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贵州省禁毒条例》(2021年修订) 第十二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禁种、禁制、禁贩、禁吸毒品的教育宣传,落实禁毒防范措施。 第十七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内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分布情况,建立戒毒治疗、心理干预、帮扶救助、监督管理机制,成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其他监护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民警、社区禁毒专职工作人员等组成。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应当根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方案,落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措施。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报到后及时与其签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的格式和主要内容由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规定。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患有严重疾病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可以联系医疗机构,开展疾病救治。 |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社区戒毒人员情况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九条。 | 街道平安法治办公室 | 1.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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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其他 | 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初审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 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审核。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6.街道对区级派驻部门工作考核和人事的任用、提拔有建议权。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第十七条。 | 街道城市管理办公室 | 1.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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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其他 | 对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修订) 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审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6.街道对区级派驻部门工作考核和人事的任用、提拔有建议权。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条。 | 街道城市管理办公室 | 1.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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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行政给付 | 独生子女入托费、入学费及医疗费等的酌情补助或减免 |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9月29日第七次修正) 第三十八条 有条件的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酌情补助或者减免独生子女的入托费、入学费、医疗费等。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 | 街道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 | 1.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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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其他 | 受理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的申请 | 《光荣院管理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应当由本人向户籍地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或者由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代为提出申请。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光荣院管理办法》 第八条 |
街道党务政务服务中心 | 1.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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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其他 |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审核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自2006年12月20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街道党务政务服务中心 | 1.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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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其他 | 就业援助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22年1月7日第四次修订) 第四十一条 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可以向所在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经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属实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 第四十四条 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就业援助对象进行登记,建立专门台账,实行就业援助对象动态管理和援助责任制度,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援助。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 街道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 | 1.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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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其他 |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就业登记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22年1月7日第四次修订)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登记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申请登记者按流程完善资料后予以登记。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 街道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 | 1.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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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贵州省畜禽屠宰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贵州省畜禽屠宰条例》(自2023年10月3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的,或者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畜禽屠宰场所或者畜禽产品储存设施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十八、二十二、二十三、四十、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 《贵州省畜禽屠宰条例》第四十一条。 |
街道综合执法队 | 1.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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