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溪区文体广电旅游局权责清单目录(2024年版)

202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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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溪区文体广电旅游局权责清单目录(2024年版)

发布时间:2024-09-25 16:22:27 打印 关闭 【字体: 视力保护色:

花溪区文体广电旅游局权责清单目录(2024年版)

序号

权力

类别

权力名称

权力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承办

机构

追责对象范围

备注

1 

行政许可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三条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如果必须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第二十五条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花溪区文物保护管理所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 

行政许可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再收藏的文物的处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12号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为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65项规定:“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3.国家文物局《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条二十一条“已进馆的文物、标本中,经鉴定不够入藏标准的,或已入藏的文物、标本中经再次鉴定,确认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应另行建立专库存放,谨慎处理。必须处理的,由本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或社会上的有关专家复核审议后分门别类造具处理品清单,报主管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妥善处理。”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花溪区文物保护管理所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 

行政许可

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花溪区文物保护管理所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4 

行政确认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组织推荐评审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推荐或者建议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初评和审议。 初评意见应当经专家评审小组成员过半数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初评意见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 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花溪区文化馆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5 

行政确认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组织推荐评审认定

《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12年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十七次会议)第二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单位和个人可以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单位和个人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征得被推荐人的书面同意。 申请和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一)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该项目的传承谱系以及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学艺与传承经历; (三)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技艺特点、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五)其他说明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代表性的材料。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名单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认定后公布。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花溪区文化馆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6 

行政许可

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第二十一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花溪区文物保护管理所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7 

行政许可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依照前款规定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本条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花溪区文物保护管理所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8 

行政许可

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

市场科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9 

行政许可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第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

市场科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0 

行政许可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

市场科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1 

行政许可

营业性演出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

市场科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2 

行政许可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花溪区文物保护管理所



13 

行政许可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花溪区文物保护管理所



14 

行政许可

工程设计、安装单位承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的设计、安装任务审批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修正)第七条  工程设计、安装单位承担有线电视台的工程设计、安装任务的,必须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台设计(安装)许可证》。

工程设计、安装单位承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的设计、安装任务的,必须经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

公共服务科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5 

行政许可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审批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

(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三)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

公共服务科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6 

行政许可

开办视频点播业务乙种批准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申办机构可以安装视频点播设备。设备安装完毕,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根据验收结论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并在九十日内报广电总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机构并说明理由。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146号)下放第27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

公共服务科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7 

行政检查

对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旅行社的经营行为,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等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年主席令第57号)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三条

市场科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8 

行政检查

对娱乐场所现场检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十二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提供。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市场科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9 

行政给付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资金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依法进行办理。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花溪区文物保护管理所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20 

行政确认

有争议文物的裁定、特定文物的认定及文物级别的确认

《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2009年第46号)第三条认定文物,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认定文物发生争议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出裁定。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的要求,认定特定的文化资源为文物。

第十一条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文物的定级,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确认。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民间收藏文物定级的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民间收藏文物的定级工作。定级的民间收藏文物,由主管的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花溪区文物保护管理所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21 

行政确认

文物的认定

《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2009年第46号)

第三条认定文物,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认定文物发生争议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出裁定。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的要求,认定特定的文化资源为文物。

第六条所有权人或持有人书面要求认定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以及认定对象的来源说明。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决定并予以答复。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书面要求认定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并作出决定予以答复。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花溪区文物保护管理所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22 

行政确认

县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单位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

花溪区文物保护管理所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23 

行政奖励

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第八条  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公示对象进行公示。

4.决定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审定,依法进行奖励。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第八条

公共服务科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4 

其他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审核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

 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公共服务科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5 

其他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

市场科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6 

其他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九条

市场科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7 

其他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备案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公众公布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名录。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场科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8 

其他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考试备案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十七条 艺术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承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应当自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20日内,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报审批机关及承办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第十八条 艺术考级机构应当在开展艺术考级活动5日前,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报审批机关和艺术考级活动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2019年省级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研究审议下放。

《贵州省文化厅办公室关于做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社会艺术考级活动的艺术考级承办机构备案、考前备案、考后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市场科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9 

其他

开办有线电视站初审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第二款 开办有线电视站,必须经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站许可证》。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

公共服务科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0 

其他

设置共用天线系统备案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三款 设置共用天线系统,由设置共用天线系统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公共服务科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1 

其他

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月播映节目单备案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备、片目、播映等管理制度,必须按月编制播映的节目单,经开办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公共服务科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2 

其他

学校开办用于教学目的的有线电视备案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学校开办用于教学目的的有线电视,由有关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审批、管理,并由审批机关抄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公共服务科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3 

其他

经批准录制的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音像资料目录备案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第九条 持有《许可证》的单位,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只允许在本单位业务工作中使用。除本单位领导批准外,一律不得录制。严禁将所接收的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在国内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录像放映点播放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传播。

经批准录制的音像资料目录,必须定期报所在地的广播电视、公安和国家安全部门备案。

录制的音像资料必须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第九条

公共服务科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4 

其他

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初审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8年修正)第七条 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予以上报。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七条

公共服务科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5 

其他

个人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电视节目初审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8年修正)第八条 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予以上报。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

公共服务科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6 

其他

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备案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

市场科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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