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花溪区委群众工作委员会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公开说明

中共花溪区委群众工作委员会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公开说明

发布时间:2017-02-09 16:32:07 打印 关闭 【字体: 视力保护色:


  一、单位基本情况

  1、主要职能

  一是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关于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治理各项方针政策、部署的决定;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全区社会建设、社会治理的有关工作。二是在市级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全区社会建设发展规划和社会治理工作规划。三是统筹协调社会组织建设、管理及培育发展等工作,协助区委组织部抓好社会领域党的建设工作。四是统筹推进全区社区和农村的基层基础建设工作,并督促指导各乡镇、社区、区相关部门抓好落实。五是综合协调社会工作队伍建设工作;协助区委组织部做好区群工中心及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科协、区残联的干部管理工作六是统筹协调社会公共服务体制机制建设工作,推进公共管理、公共服务、民生保障和网格化管理等社会建设相关工作。七是协调指导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等群团组织开展群众工作;八是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对可能引发或诱发群众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做好防范预警工作;九是监督检查涉及群众利益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十是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机构情况

  按照《中共花溪区委办公室 花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溪区群众工作机构设置方案>的通知》(花委办字〔2011〕69号),2011年6月区群工委、区群工中心挂牌成立,区委群工委为党委序列,正科级机构,核定行政编制2名,设书记1名(区委副书记兼任),常务副书记1名(由区信访局局长兼任),副书记3名(其中1名由区政法委副书记兼任)。花溪区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区委群工委、群工中心和信访局 “三块牌子,一套人马”合署办公的模式,信访局是区政府办二级局,因此财务都是由政府办统一管理。2013年,根据国务院、省、市、区有关文件精神,撤销花溪区、小河区设立新的花溪区后,设置中共花溪区委群众工作委员会(花溪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正科级机构,机构性质是中国共产党机关,列入党委序列,核定行政编制5名,其中,设书记1名(区委副书记兼任),常务副书记1名,副书记3名(其中:1名兼区群众工作中心常务副主任,1名由区政法委副书记兼任),经费形式为财政预算全额管理。

  3、人员情况

  区群工委作为独立核算部门,于2013年3月底经中央银行批准同意批准设立零余额账户, 同年7月正式启用该账户,属一级预算单位。行政编制5名,群工委现在职在编5人,常务副书记1名,副书记1名,主任科员1名,科员2名。

  根据市委群工委的要求,将原挂于城管大队的“12319”指挥中心调整划转为区委群工委二级局,根据花机编[2015]5《关于设立花溪区网络化服务管理指挥调度中心的批复》,同意设立花溪区网络化服务管理指挥调度中心,为区群工委所属的副科级事业单位,事业编制12名(其中管理人员编制8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4名),经费形式为财政全额预算管理,现在编8人。

  二、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一)部门预算安排情况

  区群工委2017年部门预算资金264.86万元,较去年增长124.86万元,2017年单位人员工资由我委自行核算,故新增基本支出124.86万元。其中项目支出为140万元,占52.86%,人员支出为116.27万元,占43.90%,公用经费为8.59万元,占3.24%。

  (二)部门预算支出情况

  项目支出140万元,与上年项目支出金额持平,主要用于深化和推进社区建设工作,网格管理队伍建设及培训,农村社会治理和群众工作,公共服务热线办理及处置,“社会和云”建设工作,社会治理和群众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开展群众工作满意度调查工作等支出;

  (三)部门预算“三公”经费情况;

  2016年决算中,“三公”经费支出3.7万元,2017年预算中,“三公”经费预算为3.38万元,下降0.32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用为3.2万元,公务接待费为0.18万元,车辆保有量1辆。为加强“三公”经费管理,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厉行节约的要求,2017年“三公”经费支出总预算比上年减少8.6%。

  (四)其他事项情况说明

  1、2017年我委及二级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8.59万元,比2016年预算增加8.59万元,增加100%,增加原因:2016年我委及二级单位没有设立基本支出款项。

  2、 2017年我委及二级单位的政府采购经费预算6.3万元。

  三、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同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指事业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等之外取得的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八)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九)结余分配:反映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

  (十)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十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发生的用非财政预算资金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

  (十五)“三公”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六)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中共花溪区委群众工作委员会

  2017.02.07



        附件:2017年花溪区(群工委)部门预算收支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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