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溪区纪委2017年预算文字说明
花溪区纪委2017年预算文字说明
一、部门概况
1、部门主要职能
区纪委机关与区监察局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的体制,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项职能,对区委全面负责。区监察局属于区政府部门序列,接受区政府的领导。
(1)主管全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省委、省纪委、市委、市纪委和区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区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2)主管全区行政监察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监察部、省政府、省监察厅、市政府、市监察局和区政府有关行政监察的决定,督促检查区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乡(镇)政府、社区及其主要负责人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省、市、区政府颁发的决议和命令的情况。
(3)负责检查并处理区级党政机关和乡(镇)、社区党组织及区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的案件;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察机关管辖范围内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4)负责调查处理区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乡(镇)、社区及其负责人和区政府任命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领导干部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政纪的行为;受理上述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5)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全区党风廉政教育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纪检监察工作方针、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对党员、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党风廉政教育。
(6)负责对纪检监察工作及有关政策法规问题的调查研究,制定全区党纪政纪条规和政策规定。
(7)调查研究区政府各部门、乡(镇)政府、社区制定有关政策的情况,对其违反国家法律和有损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补充建议。
(8)会同区委、区政府各工作部门以及各乡(镇)、社区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审核各乡(镇)纪委、社区纪工委领导班子人选;考察提出区属各部门纪(工)委(纪检组)主要责任人人选;按干部管理权限承办纪检监察干部的考察、任免和报批;组织和指导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9)承办市纪委、市监察局和区委、区政府授权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2、机构设置情况
区纪委、区监察局是行政单位,财政全额拨款。
区纪检监察机关举报中心是参公单位,财政全额拨款。
3、部门人员构成
区纪委、区监察局行政编制20人,工勤编制5人。实有人数行政编制18人,工勤编制3人。
退休人员9人。
区纪检监察机关举报中心参公编制8人,实有人数5人。
二、部门预算支出增减变化
花溪区纪委2017年财政预算收入608.3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为394.32万元,占收入总额的64.8%,项目支出214万元,占收入总额的35.2%。
2017年财政预算基本支出394.32相比2016年460.45万元,减少66.13万元。(增减变化原因是2017年有五名同志调出)项目支出2017年财政预算214万元,相比2016年228万元增加14万元,(增减变化原因是2017年成立巡察办启动两轮巡察工作并购置相关办公设备)。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
基本支出394.32万元,用于在职和退休人员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等。项目支出214万元,主要用于纪委全会、党风政风建设、案件查办、纪检监察干部培训、宣传教育、民生监督员补贴、民生监督组工作经费、纪委监察局及6个纪检监察组工作经费和巡察办工作经费支出。
四、政府采购
2017年主要是巡察办成立购置巡查计划购买保障基本办公用电脑耗材、打印设备及其他办公用品,新增加20万元工作经费。
五、部门预算“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公务接待费预算为2.65万元,比2016年0.3万元减少2.35万元(按照接待规定2017年仅发生三次接待,均为带函接待)。公务用车保有量6辆,车辆运行维护费5.1万元与2016年相比无增减变化。
六、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同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指事业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等之外取得的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八)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九)结余分配:反映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
(十)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十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发生的用非财政预算资金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
(十五)“三公”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六)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2017年中共贵阳市花溪区纪律检查委员会部门预算收支情况表
中共花溪区纪委
2017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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