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溪区阳光社区服务中心2017年部门年调整预算 及“三公”经费公开说明
花溪区阳光社区服务中心2017年部门年调整预算
及“三公”经费公开说明
一、社区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1、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落实区委、区政府的决议、决定;指导和帮助各村、居委会依法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居民自治;组织协调社区建设工作,制定社区发展规划,指导社区加强民主管理;负责社区党建、党员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组织社区内各类组织、群众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组织动员社区内各方面力量共同推进社区建设。
2、负责开展社区计生卫生服务、民政服务、就业创业服务、社会保障服务、法律咨询服务、环境建设等公益服务和便民利民服务;研究建立社区内各类组织和驻区单位相结合、无偿与低偿相结合、社会化与产业化相结合的社会服务体系;组织开展党务服务和志愿服务。
3、研究拟定社区事务决策听证、监督评议等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研究建立协商议事机制,指导、协助各类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政策开展工作;负责上级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交办、委托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4、负责维护社区社会稳定、社区治安维护工作;负责法制宣传和安全教育工作;负责开展平安社区等创建活动;组织开展社区治安群防群治工作;研究建立社区维稳工作网络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
5、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财政核拨事业单位1个,为花溪区阳光社区服务中心
部门人员构成:总编制人数26人,在职实有人数19人,其中:行政编制人数4人,事业编制人15人,退休人数5人。
二、部门调整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年初预算情况说明
2017年部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年初预1400.75万元,调整预算数为1309.43万元,调减91.32万(主要原因是2017年社区行政参公人员编制减少及个人对家庭的补助年初预算过大)。其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年初预算数1337.03万元,调整预算数1247.61,与年初相比调减89.42万元,医疗卫生支出年初预算数63.72万元,调整预算数为61.82万元,与年初相比调减1.9万元。
(二)支出调整预算情况说明
1、基本支出调整预算情况说明
2017年阳光社区基本支出调整预算数887.52万元其中:
(1)工资福利支出调整预算数171.5万元(基本工资:43.04万元;津贴补贴:60.03万元;社会保障缴费:14万元(其中:医疗保险13万元,失业保险0.6万元,工伤保险0.4万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15.43万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缴费15.96万元;奖金1.27万元。
(2)商品和服务支出年初预算数46.6万元(办公费:31.56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5.1万元;工会经费4.84)。
(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年初预算数548.11万元(退休费:12.84万元;生活补助:507.45万元;住房公积金:12.82万元;抚恤费15万元)。
2、项目支出年初预算情况说明
2016年阳光社区项目支出调整预算数543.23万元,其中专项工作经费81.78万元;机动经费30万元;人口与计划生育专项经费28.18万元;阳光社区2017年度社会治理常设专项经费350万元;阳光社区居委会办公服务用房装修12万元;居委会办公楼租金5.69万元;社区办公楼租金5.58万元,优秀单位奖励工作经费。
3、部门预算“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三公”经费调整预算6.97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6.97万元,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车购置费未安排费用,2017年“三公”经费调整预算数占公共财政预算支出年初预算数的比重为0.53%。
4、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7年阳光社区机关运行经费支出0万元,比2016年增加(减少)0万元,增长(降低)0 %,主要原因是本年度 未安排预算。
(2)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7年阳光社区政府采购支出总额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 0 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 0 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3、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5、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同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指事业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等之外取得的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八)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九)结余分配:反映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
(十)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十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发生的用非财政预算资金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
(十五)“三公”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六)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七)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款)行政运行(项)指:反映单位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十八)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科目(类)民政管理事务科目(款)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目(项)指:开展村民自治、村务公开等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支出。
花溪区阳光社区服务中心
2017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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