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司法局2019年度部门决算
目录
一、单位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机构设置及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二、2019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报表(见附表)
三、2019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9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二)2019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三)2019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2019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五)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七)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八)2019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九)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十)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四、名词解释
五、附件
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司法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区司法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关于依法治国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1.承担研究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依法治省、全面依法治市决策部署在我区的贯彻落实措施,组织开展全面依法治区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区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和区委全面依法治区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
2.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
3.负责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出台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指导全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4.负责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5.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责任。
6.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7.负责拟定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
8.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管理,监督管理物资装备。
9.负责全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管理机关和司法所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和劳动工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规定管理司法局队伍建设。
(二)机构设置及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花溪区司法局系财政全额拨款行政单位,下属1个差额股级事业单位公证处。设5个正股级内设机构:综合办公室、社区矫正管理科(社区矫正中心)、法律服务管理科(花溪区法律援助中心、花溪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普法与依法治理科(区委依法治区办秘书科)、复议和执法监督科。1个副科级科室:政工科。17个正股级司法所:贵筑司法所、阳光司法所、清溪司法所、溪北司法所、青岩司法所、黔陶司法所、高坡司法所、孟关司法所、石板司法所、久安司法所、燕楼司法所、马铃司法所、麦坪司法所、黄河司法所、平桥司法所、小孟司法所、金筑司法所。从预算单位构成看,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司法局部门决算包括本级决算。
二、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司法局2019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报表(见附表)
三、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司法局2019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司法局2019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司法局2019年度收支决算总计1,809.01万元,与2018年相比,减少252.69万元,降低12.26%。
(二)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司法局2019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收入合计1,629.01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629.01万元,占100%;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0%;事业收入0万元,占0%;经营收入0万元,占0%;附属单位缴款0万元,占0%;其他收入0万元,占0%。
(三)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司法局2019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支出合计1,616.9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103.66万元,占68.25%;项目支出513.33万元,占31.75%;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占0%;经营支出0万元,占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占0%。
(四)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司法局2019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司法局2019年度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总计1,809.01万元。与2018年相比,减少252.69万元,降低12.26%。
(五)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司法局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一般公共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司法局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616.99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与2018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减少183.84万元,降低10.21%。主要原因是: 。
2、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司法局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主要用于以下方面:(2040601)行政运行1004.63万元。(2080505)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50.8万元。(2101101)行政单位医疗48.24元。(2040604)基层司法业务257.01万元。(2040605)普法宣传45.10万元。(2040606)律师公证管理11.93万元。(2040607)法律援助31万元。(2040610)社区矫正10.50万元。(2040612)法制建设19.4万。(2040699)其他司法支出138.38万元。
3、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司法局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当年预算为1,834.71万元,支出决算为1,616.99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88.13%。决算数小于预算数,主要原因是: 。其中:
人民调解案件补贴、法律顾问费、公证处收费等年初预算均为预估金额,实际支出金额低于预估金额。
(六)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司法局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司法局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103.66万元,其中:人员经费979.43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等;公用经费124.23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等。
(七)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司法局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情况总体说明
2019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为14.55万元,支出决算为13.15万元,决算数小于预算数,主要原因是实际支出金额低于预估金额。
2.“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9年度“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13.15万元,比上年增加0.67万元,增长5.37%,增加原因是机构改革后,与区政府法治办合并。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占0%,比上年减少0万元,降低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2.36万元,占93.98%,比上年减少0.06万元,降低0.52%,减少原因是车辆维修减少;公务接待费支出0.79万元,占6.02%,比上年增加0.73万元,增长1,286.51%,增加原因是机构改革后,与区政府法治办合并。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司法局全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12.36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0万元,购置公务用车0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2.36万元。主要用于车辆保险、维修等。2019年,单位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1辆。
(3)公务接待费0.79万元。具体是:
国内公务接待支出0.79万元,主要是机构改革观摩学习接待等。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司法局2019年国内公务接待4批次,68人次。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司法局2019年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本年收入0万元,本年支出0万元。
(九)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1、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我单位组织对2019年度财政拨款项目支出开展了绩效自评工作。
2、项目支出绩效自评报告
无
(十)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9年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司法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24.23万元,比2018年减少5.76万元,降低4.43%,主要原因是人员减少。
2、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9年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司法局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35.66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72.3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63.36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
3、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司法局共有车辆11辆,其中,主要领导干部用车0辆、机要通信用车2辆、应急保障用车0辆、执勤执法用车9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离退休干部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同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指事业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等之外取得的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八)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九)结余分配:反映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
(十)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十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发生的用非财政预算资金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
(十五)“三公”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六)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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