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司法局2015年度部门决算说明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司法局2015年度部门决算说明

发布时间:2016-09-13 16:26:09 打印 关闭 【字体: 视力保护色:

  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司法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司法行政法规、规章和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并制定措施组织实施,研究制定贯彻执行司法行政法规、规章和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2.承担依法治区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拟定贯彻执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的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

  3.监督管理全区律师工作、公证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负责办理全区公证业务。

  4.监督管理全区法律援助工作。

  5.指导并监督管理全区司法所建设、司法助理员、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领导全区法律服务专线电话建设,协调法律咨询服务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6.指导和监督全区社区矫正工作和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

  7.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管理,监督管理物资装备。

  8.负责全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管理局机关和司法所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和劳动工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规定管理司法局队伍建设。

  9.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司法局部门决算为本级决算。

  二、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司法局2015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报表(见附表)

  三、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司法局2015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司法局2015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司法局2015年度收支决算总计1,103.47万元,与2014年相比,增加217.81万元,增长24.59%。主要原因是:1、2015年新招录9名公务员人员经费及按照规定调增工资共增加169.48万元;2、新招录6名公证辅助人员经费增加经费18.58万元;3、为新招录公务员购置办公设备增加经费14.35万元;4、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增加经费5.13万元;5、医疗保障增加经费3.43万元。

  (二)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司法局2015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收入合计1,014.52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014.52万元,占100%;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0%;事业收入0万元,占0%;经营收入0万元,占0%;附属单位缴款0万元,占0%;其他收入0万元,占0%。

  (三)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司法局2015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支出合计973.4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772.58万元,占79.37%;项目支出200.84万元,占20.63%;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占0%;经营支出0万元,占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占0%。

  (四)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司法局2015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司法局2015年度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总计1,103.47万元。与2014年相比,增加217.81万元,增长24.59%。主要原因是:1、2015年新招录9名公务员人员经费及按照规定调增工资共增加169.48万元;2、新招录6名公证辅助人员经费增加经费18.58万元;3、为新招录公务员购置办公设备增加经费14.35万元;4、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增加经费5.13万元;5、医疗保障增加经费3.43万元。

  (五)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司法局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一般公共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司法局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973.41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与2014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增加186.07万元,增长23.63%。主要原因是:2015年新招录9名公务员人员经费及按照规定调增工资共增加169.48万元。

  2、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司法局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主要用于以下方面:行政运行支出743.50 万元,占76.40%;基层司法业务支出105.44万元,占10.83%;普法宣传支出32.10万元,占3.30%;律师公证管理支出6万元,占0.62%;法律援助支出23.17万元,占2.35%;其他司法支出29.00万元,占3.00%;医疗保障支出29.08万元,占3.00%;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5.13万元,占0.50%。

  3、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司法局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553.00万元,支出决算为973.41万元,增长76.02 %。主要原因是:1、2015年新招录9名公务员人员经费及按照规定调增工资共增加309.21万元;2、年中年末拨入中央、省、市等上级经费及恢复使用往年结余金额为93.17万元;3、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增加经费5.13万元;4、医疗保障增加经费3.43万元。 其中: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5.13万元,增长100 %。具体情况如下:

  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5.13万元。

  (2)公共安全支出-司法。年初预算为527.35万元,支出决算为939.21 万元,增长78.10%。具体情况如下:

  行政运行。年初预算为385.61万元,支出决算为743.5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92.81%。

  基层司法业务。年初预算为84.16万元,支出决算为105.4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25.29%。

  普法宣传。年初预算为32.10万元,支出决算为32.1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00%。

  律师公证管理。年初预算为6.00万元,支出决算为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00%。

  法律援助。年初预算为16.00万元,支出决算为23.17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44.81%。

  其他司法支出。年初预算为3.48万元,支出决算为29.0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33.33%。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医疗保障。年初预算为25.65万元,支出决算为29.08万元,增长13.37%。具体情况如下:

  行政单位医疗。年初预算为25.65万元,支出决算为29.0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13.37%.

  (六)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司法局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司法局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772.58万元,其中:人员经费694.82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住房公积金、改革性补贴、附加补贴等;公用经费77.76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工会经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等。

  (七)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司法局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5年度“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12.79万元,比上年减少0.14万元,降低1.12%,减少原因是八项规定后,公务接待量减少。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占0%,比上年减少0万元,降低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2.36万元,占96.61%,比上年减少0.1万元,降低0.81%,减少原因是规范公车管理制度,车辆使用更规范;公务接待费支出0.43万元,占3.39%,比上年减少0.04万元,降低9.15%,减少原因是八项规定后,公务接待量减少。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司法局全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12.36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2.36万元。主要用于购买车辆保险及车辆维修用油等。2015年,单位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3辆。

  (3)公务接待费0.43万元。具体是:

  国内公务接待支出0.43万元,主要是接待外区县单位来对接工作的就餐等。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司法局2015年国内公务接待3批次,50人次。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司法局2015年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本年收入0万元,本年支出0万元。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5年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司法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77.76万元,比2014年增加2.76万元,增长3.55%,主要原因是2015年10月新进9名公务员,按照每人每年1.5万元的标准匹配机关运行经费。

  2、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5年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司法局政府采购支出总额86.56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9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57.56万元。

  3、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5年12月31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司法局共有车辆13辆,其中, 一般公务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3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套)。

  四、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同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指事业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等之外取得的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八)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九)结余分配:反映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

  (十)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十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发生的用非财政预算资金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

  (十五)“三公”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六)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司法局2015年度部门决算说明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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