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溪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2017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花溪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2017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发布时间:2017-02-09 09:03:15 打印 关闭 【字体: 视力保护色:
一、部门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花溪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为区人民政府管理的全区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根据《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花溪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花府办发[2013]103号),该社主要职责:一是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区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制定全区供销合作社发展的战略和规划;指导全区供销合作社的改革改制,全面推进行业发展;   二是承担区委区政府委托的任务,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储蓄供应和农副产品的经营进行组织、协调管理。加强对全区供销社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三是指导和推进全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指导全区供销合作社系统发展专业合作社,消费合作社及涉农行业协会,推动和促进合作经济的发展;四向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社员、职工及供销合作社的意见和要求,真正成为加强党和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五是指导全区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建设,协调社员与社之间的关系,发挥群体联合优势;六是加强组织创新和经营创新,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指导发展全区专业合作社和各种农村新型合作社组织,引导农民进入市场,参与和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七是管理和运营本级社有资产,对所属企业单位对外行使出资人的职能;八是编制全区供销社系统职工教育培训和人才发展规划,组织开展对社员和职工的教育培训;九是承担区委、区政府交办、委托的其他任务。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区供销联社机关是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参公单位。
(三)部门人员构成
根据花府办发[2013]103号,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财政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参公编制8名,工勤人员编制1名,在职实有人员9人,离休人员1人,退休人员14人。
二、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1、2017年收支总预算为242.6万元;与2016年相比,增加29.71万元,增长13.96%。主要原因是:增加调资工资、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医疗保险、公积金等。
2、在总收入242.6万元预算中,医疗卫生9.08万元,与2016年相比,增加0.79万元,增长9.5%。主要原因是:医保基数调高增加的;商业服务业等支出233.52万元,与2016年相比,增加28.92万元,增长14.13%。主要原因是:增加调资工资、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医疗保险、公积金等。医疗卫生、商业服务业等支出分别占总收入的3.74%、96.25%。
3、在总支出242.6万元预算中,基本支出230.7万元(其中:事业单位医疗9.08万元、行政运行支出221.62万元),与2016年相比,增加32.21万元,增长16.23%。主要原因是:增加调资工资、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医疗保险、公积金等。项目支出中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支出11.9万元,与2016年相比,减少2.5万元,减少17.36%。主要原因是:项目减少。
4、部门预算“三公”经费情况: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三公”经费预算中,无因公出国(境)费、无“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保有量1辆,从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公务用车运行费0.85 万元;公务接待费0.5万元,与2016年相比,无增减变化。
三、机关运行经费情况
机关运行经费10.63万元,用于工会经费、其他交通费用、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和日常公用支出。
四、政府采购情况   没有安排政府采购预算经费
五、项目支出安排情况说明
项目支出共计11.9万元,其中6.5万元主要用于供销社系统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管理、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市场建设及管理等;5.4万元用于花溪基层社董家堰分销店拆迁过渡安置补助。
六、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同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指事业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等之外取得的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八)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九)结余分配:反映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
(十)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十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发生的用非财政预算资金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
(十五)“三公”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六)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七)2100502款:指事业单位医疗支出即社会保障缴费。
(十八))2160201款:指行政运行(包括人员经费中的基本工资、津贴、奖金、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医疗费、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及公用经费中办公费、手续费、邮电费、维修(护)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
(十九)2160202款:指一般行政管理事务(包括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建设及管理工作经费、新农网工程建设提升与管理工作经费、危险废物处置工作经费、花溪基层社董家堰拆迁过渡安置补偿费等。)
七、部门预算表(见附表)




花溪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17年2月7日附件2、供销社2017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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