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关于《花溪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修订)》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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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关于《花溪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修订)》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6-21 17:04:20 打印 关闭 【字体: 视力保护色:


问:为什么要制定《实施细则》?

答: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问:《实施细则》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的通知》(黔府发[2018]27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筑府发[2019]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花溪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问:《实施细则》适用的对象有哪些?

答:花溪区户籍0-15岁(截至当年度12月31日年龄不满16周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持花溪区居住证0-6岁(截至当年度12月31日年龄不满7周岁)的残疾儿童按照《贵州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执行。


问:《实施细则》的救助主要内容和条件是什么?

答:救助内容包括视力残疾儿童、听力残疾儿童、言语残疾儿童、肢体残疾儿童、智力残疾儿童、精神残疾儿童以及孤独症儿童等。坚持“救早救小、应救尽救、自愿申请”的原则,优先救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脱贫户及监测预警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事实无人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


问:《实施细则》的救助费用如何结算?

答: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费用,经区残联审核后,由区残联会同区财政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原则上当年康复服务产生的费用,待项目结束并经区残联审核合格后进行结算。对已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或享受其他财政补助的基本康复服务项目,仅对残疾儿童家庭自付合规医疗费用部分予以救助。


问:新旧政策有哪些差异?

答:1、旧政策中规定救助对象主要是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因病、因残、因灾导致家庭生活困难或家庭收入难以支撑康复费用的残疾儿童。新政策中规定救助对象是对符合救助对象的残疾儿童,坚持“救早救小、应救尽救、自愿申请”的原则全面实施康复救助;2、旧政策中规定申报时间为每年6—8月,训练时间为当年9月至次年6月30日结束。新政策是每年结合具体实际情况而确定申报和康复训练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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