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溪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行为委托书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贵阳市花溪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花溪区行政中心大楼
法定代表人:李 斌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地址: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道118号
法定代表人:余大林
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贵阳市贵安深化“放管服”改革实现“园区事园区办”推进园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工作安排,深化“放 管 服”改革,将实现“园区事园区办”作为推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核心任务,创建园区运营模式,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建设、招商、服务质量,充分发挥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服务、协调、监督、管理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58号)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推进承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工作的通知》(筑建通〔2023〕51号)《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调整贵阳市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抽查权限的通知》(筑建通〔2024〕12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文件精神。
根据《中共贵阳市委办公厅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筑委厅字〔2012〕221号)、《中共贵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内设机构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筑编办发〔2019〕78号)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内设建设管理局。
结合花溪区、经开区实际情况,经双方充分沟通协商:
(一)甲方将在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对《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调整贵阳市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抽查权限的通知》(筑建通〔2024〕128号)区级权限范围内工作委托乙方代为行使。
(二)若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抽查权限调整,甲方同步根据市局文件委托乙方开展相关工作,委托期限内不再单独出具委托书(据实依法更新委托范围清单)。
一、委托权限
甲方委托乙方负责对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开展的工作范围详见附件1;工程定义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58 号)第二条规定的定义为准 。
二、委托期限
从2024年9月12日至2027年9月11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同时2023年8月18日签订的委托书不再执行。之后每3年由甲方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三、相关职责的明确
(一)在委托期限内,甲方在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不再开展委托范围内相关工作。
(二)甲方应当将本委托书的委托权限及期限予以公告,并送花溪区司法局备案。
(三) 受委托单位应当在报刊和本机关门户网站公开受委托实施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确认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等。
(四)因乙方过错引起的法律责任,经济纠纷等致使甲方承担相应责任的,甲方可向乙方追责;如有单位、企业和个人对以上授权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由甲方负责应诉/参加复议活动,乙方派员支持,并由乙方承担甲方的诉讼/复议成本支出(包含但不限于律师费)。
(五)乙方受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需要听证、技术检查、技术鉴定的,甲方应当给予支持、协助。
(六)甲乙双方履行本《行政确认委托书》过程中,应由乙方以甲方名义(延用2023年8月22日,贵阳市花溪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开区域消防专用章)对外做出相应行政行为;本《行政行为委托书》未做约定的,参照《贵州省委托贵阳市贵安新区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规定》《贵阳市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执行。
四、有关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规范性强,要求严格,乙方在办理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58号) 、住建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等规定,严格依法行政,严格审批程序,规范管理,不得越权实施,不能违规审批,不得将甲方委托的职能再委托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因乙方过错引起的法律责任、经济纠纷等,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有单位、企业和个人对以上授权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由乙方自行应诉。
五、其他
本委托书一式六份,双方各持三份,本委托书自甲方、乙方签章之日起生效。现将贵阳市花溪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确认委托进行公示,以接受社会的监督。
附件:《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调整贵阳市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抽查权限的通知》(筑建通〔2024〕128号)
举报电话:83861165 联系人:罗家勇
公示期: 3个工作日(2025年6月6日至202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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