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花溪区自然资源局关于委托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实施林业行政处罚事项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机构改革工作要求和深化贵安新区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贵安新区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安新区“一支队伍管执法”联动执法优化提升工作方案 (试行)的通知》要求,现将区级林业行政处罚权限委托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实施,通告如下。
一、受委托单位名称、地址
名称: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地址:贵安新区市民中心C区6楼
二、委托事项
委托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理区级林业行政处罚事项2项。具体详见《委托行政处罚事项目录》,随贵阳市花溪区自然资源局最新公布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中的行政处罚事项动态更新。
三、委托范围
贵安新区直管区范围内花溪区湖潮乡、党武街道全部行政区域。
四、委托期限
自2025年1月15日起,自取消或者终止委托之日起失效。
贵阳市花溪区自然资源局对其委托的行政处罚事项取消或者终止时,将及时向社会通告。
特此通告。
附件:委托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贵阳市花溪区自然资源局
2025年1月21日
附件:
委托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 类别 |
权力依据 |
备注 |
1 |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修正)第六十八条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2 |
对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事先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未按照报告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年修正)第七十条 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事先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未按照报告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三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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