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违规处理?
答
根据《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第三十七、三十九条 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违规使用行为包括:
擅自将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转借、出售、调换、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用途的;
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的;
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租赁合同期满时未申报资格审核或经审核不符合保障条件中住房困难标准;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擅自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调换、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用途、破坏或擅自装修、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或者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政府指定运营管理单位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出具《整改通知书》并书面告知承租人;
督促承租人在《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
承租人逾期拒不纠正违规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和租赁合同的约定,书面告知承租人限期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及其理由;承租人逾期拒不腾退的,可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