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稳步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花溪区农业农村局牵头,经过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形成了《贵阳市花溪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根据《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全区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建议,可在2021年9月27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贵阳市花溪区明珠大道192号花溪区农业农村局(邮政编码:55002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宅基地审批管理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1225712734@qq.com
(三)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曾小力,88231687
附件:《贵阳市花溪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贵阳市花溪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8月27日
贵阳市花溪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
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妥善处置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维护农村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本细则实施前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以及乡镇和区有关部门各阶段颁发的证书,继续有效,不需要补办或换证即可作为申办不动产登记的有效证件。
第三条 坚持群众自愿、便民利民的工作原则。确权登记颁证是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服务事项,群众是确权登记主体,自主决定是否申办不动产登记,并自行承担国家、省、市规定需由群众承担的费用。
第二章 房屋范围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花溪区(不含经开区、湖潮乡、党武街道)的农村宅基地和住宅房地一体确权登记。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宅基地,是指依法取得用于生活居住的房屋地基、院坝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村住房,是指依法利用宅基地或其他集体土地建造的用于生活居住的房屋。独立的农村圈舍、农具房、厕所等临时性建(构)筑物,没有符合规划和建设的相关材料的,一般不予登记。
第六条 以下农村宅基地和农村住房,不予以确权登记:
(一)位于禁止建设区内的,主要包括:
1.城市绿化用地,城镇各片区之间的隔离绿地,林地中的乔木林林地和生态公益林林地;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交通廊道及禁止建设区,城市道路规划路幅内,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或者水利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禁止建设区;
3.军事管制区;
4.河、湖、湿地保护范围内;
5.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不能连通市政管网和没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
6.重点生态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
7.古树名木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
8.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
9.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10.公路建筑控制区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
11.地质遗迹及矿产资源埋藏地;
12.地裂缝、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区或者隐患区;
13.纳入城中村改造的区域;
14.乡镇(街道)或有关部门认为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在相关禁建区划定前建设的,能提供证明的,可以确权)
(二)2020年7月3日以后无任何手续修建的房屋;
(三)城镇居民违法占用土地建造房屋、购买农房的,不予登记;
(四)土地、房屋权利已被依法征收、没收或收回,原权利人提出土地及房屋权利首次登记、变更登记等申请的;
(五)将原宅基地及住房出售、赠予、出租给他人等违反“一户一宅”政策,再次使用集体土地建房的;
(六)非法侵蚀、侵占原国有农用地(国有农场、国有林场等)私自建房的;
(七)单户被征收房屋面积达240平方米以上,又对其他农村房屋提出确权的;
(八)乡镇(街道)认定不符合确权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对不符合登记颁证规定的农村房屋,只予以确权不予登记颁证。
第三章 权利人范围
第八条 确权登记的权利人主要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户;因继承、赠予等原因合法取得的农村房屋的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 但是在确权登记时应予以备注;经正规移民程序,搬迁本区的移民按本地村民待遇予以确权,但是必须放弃其他宅基地和农村住宅相关权利。其他情形,应由相关权利人向村委会申请,村委会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后,报请乡镇(街道)决定。
确权登记应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户主为申请人,相关权利人为共有人,户主由本户成员从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中自行商定。
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应予以确权登记。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新取得的宅基地和住宅应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和住宅使用权。
第十条 本细则所指“户”的认定,应以公安户籍为依据。户内子女已成年(18周岁),但是尚未分户的,每名子女可申请单独作为1户。具体情况由各户自行商议。
分户的程序是:农户向村集体提出,村委会研究后公示3天,无异议或处理异议后,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应当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符合条件的应予以批准,并将名单公示7天,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以批准并说明理由。(附件4)
其他情况的分户,应以公安户籍分户手续为准。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因公共服务、公益事业、产业发展建设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确权登记颁证,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章 面积限额
第十二条 经依法批准使用宅基地修建住房,未超过批准用地和住宅建设面积的,按实际宅基地面积和住房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实际用地面积或住宅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只能在批准限额以内进行确权,超出部分予以备注。
第十三条 对没有批准手续的修建的农村住宅,该户宅基地合计面积未超130平方米,住宅合计面积未超240平方米的,按照实际面积办理确权手续。超过上述限额的,只能按照宅基地面积130平方米、住宅面积240平方米办理确权手续,超过部分在权证上予以备注。
第十四条 因继承等合法原因形成“一户多宅”的,可按实际情况确权登记,但要在权证上予以备注。
第五章 信息核实
第十五条 各乡镇(街道)负责采集农村住宅相关信息(确权信息认定表见附件1 ),全面核实建房时间、是否符合建房条件、拟确权内容等基本情况,作为确权颁证的基础材料。
第六章 手续完善
第十六条 农村住宅无宅基地批准手续的,村委会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的,在村、组公示30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证明及告模板见附件2-2),由村委会填报《宅基地权属证明审核表》(见附件3-1),报请乡镇(街道)和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审核,审核通过的材料即可作为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宅基地权属材料。
第十七条 农村住宅无规划手续的,由村集体出具证明,在村内公示15天,公示无异议或处理异议后(证明及公示模板见附件2-3),由村委会填报《宅基地规划证明审核表》(见附件3-2),报请乡镇(街道)和区规委办、区住建局审核,符合有关规划管控避让规定的,予以审核通过的,审核通过的意见可作为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规划许可材料。
第十八条 宅基地和农村住宅符合规定认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申请。农户提交《宅基地权属(或住宅规划合规)认定申请书》(见2-1)。
2.初审。村集体对申请农户的资格、是否存在不能确权的情形、是否符合当时建房要求、建房位置是否符合规划管控要求,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予以初审通过。初审通过的农户,在村组同步公示(宅基地权属公示30天,住宅符合规划的材料公示15天)。初审通过的,填写《宅基地权属证明审核表》或《宅基地规划证明审核表》,报乡镇(街道)审核。不予以审核通过的,要说明理由。有分户需求的,可以一并提交。
3.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对申请进行专题研究,重点对申请农户的资格、是否存在不能确权的情形、是否符合当时建房要求、建房位置是否符合规划管控要求等进行审查,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审核通过,加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后报区自然资源局(规划手续报区规委办)
4.审批。区自然资源局(或区规委办)对乡镇提交的审核材料,召集专门会议进行研究,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核通过,加盖单位公章;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核通过,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农村村民的宅基地和规划许可手续遗失又不能提供当时审批单位有效证明的,可参照没有取得手续的程序进行认定和办理。
第七章 登记程序
第二十条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按以下程序进行(申请登记收件材料清单见附件5):
(一)申请。由申请人备齐申请登记材料,交到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后,由村委会统一组织申请登记,并将申请材料统一交到所在乡(镇、街道办)。
(二)受理。各乡(镇、街道办)对申请材料统一收集后,报区不动产登记中心集中受理,经初审不符合登记要求的,应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乡(镇、街道办)及申请人。
(三)登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对上报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村委会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对不符登记条件的,写明理由反馈乡(镇、街道办)及申请人。
(四)发证。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打印不动产权证书,加盖不动产登记专用章,将登记资料统一归档。并将不动产权证书统一移交给乡(镇、街道办),由乡(镇、街道办)向申请人发放。
第八章 疑难问题
第二十一条 下列特殊确权事项,按照以下政策处理:
(一)正常农户婚姻家庭按“一户一宅”原则进行确权(主要指一次婚姻组建的家庭),对于复杂婚姻家庭(主要指多段婚姻家庭),多段婚史家庭中一方婚前房屋未确权,可按程序申报确权;
(二)因房屋所有权人依法将房屋转移给本村集体的村民,现房屋使用者符合“一户一宅”政策,按现宅基地使用权人进行确权登记。
(三)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印发前,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离(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宅基地的,经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该村(居)委会出具证明,可依法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四)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可以确权登记。
(五)符合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可以申请办理分户,也可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已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按程序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其确权登记面积按分户后的标准计算;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六)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上无房屋的可由该村民委员会收回,不予确权。
(七)原老宅基地上的住宅已成危房,但该宅基地是该户唯一宅基地的,经该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予以确权登记。
(八)同村两户或两户以上农户联建房屋共同使用一处宅基地的,经村(居)委及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属于联建共同财产的有关证明后,由相关农户自行协商确定各自使用范围,能够确定各户准确使用界线的,按确定的使用界线分割单独确权登记;不能确定各户准确用地分界线的,按共用宗地进行确权登记。
(九)对纳入文物保护范围的古村落或农村建(构)筑物,应本着管理不改变产权归属原则,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应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注记,“该不动产属于受国家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
(十)插花地或异地建房,由两村(居)委及两乡(镇、街道办事处)核实具体情况后,共同出具有关证明资料,由宅基地所在村按程序办理确权。
(十一)因国有土地界限不明朗,农民将房屋修建在国有土地上,国有土地所有方未对农房建设进行制止也未提出异议,且该房屋为农户的唯一住房,可按程序申请确权,但是需征得土地所有方书面同意。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暂缓确权,待暂缓因素消除后,可重新申办:
(一)权属有争议的,包括宅基地四至界限权属争议、家庭内部权属争议未解决的;
(二)因享受易地扶贫搬迁、危房改造政策,原宅基地及住房、危房应拆除而尚未拆除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乡镇(街道)认为应当暂缓确权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时,宅基地及住房现测量面积与原登记面积不一致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
(一)对于宅基地及住房界址未发生变化且未超过省规定用地标准,属于测量方法造成面积不一致的,以精度高的测量方法所得面积进行登记。运用同种测量方法测量,属于精度误差范围内的,以原登记面积为准。
(二)已经办理过登记的农村宅基地和农村住宅,因非法超占宅基地导致测量面积大于原登记面积的,应以原登记面积为准,超占面积要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进行注记。对于房屋翻建后造成面积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提请村、乡镇(街道)审核批准后,按程序申请变更登记。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执行后新建的农村住房必须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许可等手续,并严格按许可建设的占地面积、层数、建筑面积、限高等建设,否则不予登记。
第二十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不动产登记参照本细则执行,其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实施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施行之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花溪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件1
花溪区农村宅基地和农房确权信息认定表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组 (门牌号)
户主姓名 |
身份证号 |
是否本村 村民 |
口本村村民 口外村村民 口城镇居民 口其他 | ||||||||
建房原因 |
口分户 口地质灾害搬迁 口移民搬迁 口生态整治搬迁 口易地扶贫搬迁 口其他 |
联系电话 |
|||||||||
是否符合“一户一宅”或符合分户条件但未分户 |
口是 |
建房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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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否 |
一户多宅的原因 |
口不符合分户条件 口继承口建新未拆旧 口赠予 口出售后再建 口购买 口纯多占 口其他 | |||||||||
有无办理土地相关手续 |
□ 有 □ 无 |
手续名称及编号 |
|||||||||
有无办理房产相关手续 |
□ 有 □ 无 |
手续名称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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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办理时间 |
年 月 日 |
手续办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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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宗数 |
宅基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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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数量 |
住宅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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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信息 |
家庭成员总数 |
共 人 | |||||||||
成员姓名 |
与户主关系 |
身份证号码 |
成员备注 | ||||||||
拟确权宅基地宗数 |
拟确权宅基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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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确权住宅数量 |
拟确权住宅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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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委会)审核意见 |
审核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 ||||||||||
区相关部门意见 |
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 审核人(签章): 审核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日期: 年 月 日 | ||||||||||
乡(镇、街道)审核意见 |
审核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
(本表用于农村房屋信息采集,一宗房屋一张表)
附件2-1
宅基地权属(或住宅规划合规)认定申请书
XX乡镇(街道)XX村民委员会:
我是XX组村民XX(身份证号:XXXXXX),我户现有人口XX人,编号为XXX的宅基地(或:住宅)无宅基地批准手续(或:无规划手续),申请村委会对该处宅基地权属(符合规划避让规定)情况进行调查,若符合有关规定,请按程序为我户出具宅基地证明审核意见(或:住宅规划审核意见)。
申请人(捺印):
XXX年XX月 XX日
(用于农户向村委会申请认定宅基地权属和住宅合规认定)
附件2-2
公 示
根据《花溪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细则》,现对XX村XX组XX户(户主姓名:XXXXX,身份证号:XXXX)编号为XXX的宅基地权属情况进行公示。
该宗宅基地四至范围是:东抵XXX,南抵XXX、西抵XXX、北抵XXX,宅基地宗地实际占地面积XXX平方米,拟同意该户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确权。公示时间30天(XX月XX日到XX月XX日)。
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时间内向村委会反映,我们将按程序核实处理。
反映电话:XXXX,电子邮箱:XXXXX
XX乡镇XX村村民委员会
XXX年XX月XX日
证 明
现有XXX乡镇(街道)XX村XX组XX户(户主姓名:XXXXX,身份证号:XXXX),该户房屋编号为XXX的宅基地无宅基地批准手续,四至范围是:东抵XXX,南抵XXX、西抵XXX、北抵XXX,宅基地宗地实际占地面积XXX平方米,经研究,并按程序公示,同意该户的宅基地按《花溪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细则》予以确权登记。
XX乡镇XX村村民委员会
XXX年XX月XX日
(本公示和证明模板用于无权属材料的宅基地调查核实)
附件2-3
公 示
根据《花溪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细则》,现对XX村XX组XX户(户主姓名:XXXXX,身份证号:XXXX)编号为XXX的房屋符合规划情况进行公示。
该宗宅基地四至范围是:东抵XXX,南抵XXX、西抵XXX、北抵XXX,宅基地宗地实际占地面积XXX平方米,房屋面积XX平方米,符合有关避让规定,拟同意该户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确权。公示时间15天(XX月XX日到XX月XX日)。
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时间内向村委会反映,我们将按程序核实处理。
反映电话:XXXX,电子邮箱:XXXXX
XX乡镇XX村村民委员会
XXX年XX月XX日
证 明
现有XXX乡镇(街道)XX村XX组XX户(户主姓名:XXXXX,身份证号:XXXX),该户房屋编号为XXX的住宅无规划手续,该宅基地四至范围是:东抵XXX,南抵XXX、西抵XXX、北抵XXX,住宅面积XXX平方米,符合规划有关避让规定,经研究,并按程序公示,同意该户住宅按《花溪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细则》予以确权登记。
XX乡镇XX村村民委员会
XXX年XX月XX日
(本公示和证明模板用于无规划材料的农村住宅调查核实)
附件3-1
宅基地权属证明审核表
户主姓名 |
身份证号 |
是否本村村民 |
口本村村民 口外村村民 口城镇居民 口其他 | ||
建房原因 |
口分户 口地质灾害搬迁 口移民搬迁 口生态整治搬迁 口易地扶贫搬迁 口其他 |
联系电话 |
|||
是否符合“一户一宅”或符合分户条件但未分户 |
口是 |
建房时间 |
|||
是否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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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意见 |
审核人签章: 时间: 年 月 日 | ||||
乡镇(街道)意见 |
审核人签章: 时间: 年 月 日 | ||||
区自然资源局意见 |
审核人签章: 时间: 年 月 日 |
(本表用于没有宅基地手续的宅基地权属审核)
附件3-2
花溪区农村住宅规划证明审核表
户主姓名 |
身份证号 |
是否本村村民 |
口本村村民 口外村村民 口城镇居民 口其他 | ||
建房原因 |
口分户 口地质灾害搬迁 口移民搬迁口生态整治搬迁 口易地扶贫搬迁 口其他 |
联系电话 |
|||
是否符合规划管控要求 |
口是 |
建房时间 |
|||
是否公示 |
|||||
村集体意见 |
审核人签章: 时间: 年 月 日 | ||||
乡镇(街道)意见 |
审核人签章: 时间: 年 月 日 | ||||
区规委办意见 |
审核人签章: 时间: 年 月 日 |
(本表用于没有规划手续的房屋确权规划证明)
附件4
贵阳市花溪区农村宅基地和住宅确权分户审批表 | |||||
申请人姓名 |
性别 |
民族 |
|||
身份证号 |
出生日期 |
家庭住址 |
|||
户主姓名 |
与户主关系 |
户口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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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内人数 |
分户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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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户内人员 | |||||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出生年月 |
与户主关系 |
|
拟分为一户人员 | |||||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出生年月 |
与户主关系 |
|
家庭成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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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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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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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意见 |
(本表用于家庭内部分户)
附件5
申请登记收件材料清单
一、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二、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宅基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属证书(尚未办理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业务材料清单提交申请材料)
4.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
5.不动产(房屋)测绘报告
6.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尚未办理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提交)
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
4.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提交集体土地所有权已经登记的不动产权证书、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租赁合同(含附图、附件)(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提交)
5.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相关税费等缴纳凭证(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提交)
6.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尚未办理土地首次登记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业务材料清单提交申请材料)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5.不动产(房屋)测绘报告
6.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投资额不足30万且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2层及2层以下的单体建筑,可以提交施工单位的房屋完工报告,也可以由当事人提交房屋已经竣工的说明)
7.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尚未办理土地首次登记的提交)
附件6
花溪区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流程图
相关解读:【文字解读】《花溪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附细则)》征求意见稿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