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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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23年6月30日)

发布时间:2023-07-13 17:19   来源:花溪区财政局   字体:[]
贵州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中央立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编号 部门 序号 收费项目 资金管理方式 中央政策依据 省级政策依据 收费标准 备注
公安部门









1 证照费








(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计价格〔1994〕783号, 价费字〔1992〕240号, 行业标准GA36-2014,
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黔价费〔2008〕183号,
黔发改收费【2019】1168号






①号牌(含临时)


25-100元/副,临时号牌5元/张




②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1元/个




③号牌架


铁质5元/只,铝质10元/只




(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财综〔2001〕67号,
计价格〔2001〕1979号,
计价格〔1994〕783号,
价费字〔1992〕240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黔价费〔2008〕183号,
黔发改收费〔2017〕1610号
10元/证




(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财综〔2008〕36号,
发改价格〔2008〕1575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黔价费〔2008〕151号,
黔价费〔2008〕183号,
黔发改收费〔2017〕1610号
10元/证

自然资源部门









2 土地复垦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土地复垦条例》,
财税〔2014〕7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黔价房调〔2001〕392号,
黔财非税〔2014〕57号
每平方米5-15元。



3 土地闲置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国发〔2008〕3号,
财税〔2014〕7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财税〔2021〕8号
省政府第15号令,
黔价房调〔2001〕392号,
黔财非税〔2014〕57号
耕地年产值1-2倍。



4 不动产登记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财税〔2016〕79号,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财税〔2019〕45号,
财税〔2019〕5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黔发改收费〔2017〕25号, 黔财非税〔2016〕55号, 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车库/车位/储藏室等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的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证书工本费标准:一本证书免收工本费,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10元工本费。




5 耕地开垦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财税〔2014〕7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黔府办发〔2007〕101号,
黔价房调〔2001〕392号,
黔财非税〔2014〕57号
全省最低征收标准8000元/亩,交通、水利、教育建设项目按不低于80%缴纳;各市(州)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征收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6 污水处理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财税〔2014〕151号,
发改价格〔2015〕119号
黔府办发〔2007〕3号,
黔财非税〔2017〕64号
设市城市居民每吨不低于0.95元,非居民每吨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居民每吨不低于0.85元,非居民每吨不低于1.2元。



7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缴入地方国库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建城〔1993〕410号,
财税〔2015〕68号,
国办发〔2020〕27号,
财办税〔2020〕13号,
黔城通发〔1994〕092号 1.道路占用收费:根据不同收费项目,占道部分收费标准在0.1元/日.平方米-2元/日.平方米或30-70元/次.平方米;其他部分收费为0.12元/立方米或10-15元/平方米.月或40-60元/根.月或0.3元/日.平方米。
2.城市道路挖掘及设施损坏收费:按不同收费项目,收费为25.3-250元/平方米或78.92元-232.45/套(块)或40.23-500元/米或168.4-350元/立方米。


交通运输部门









8 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交公路发〔1994〕686号
黔价费〔2009〕85号, 黔交公〔1995〕第20号,
黔府办发〔1994〕67号
黔府办发〔2007〕37号,
黔府函〔2019〕137号
在高速(一级)公路0.5元/吨.公里基本收费标准基础上,根据不同车型、轴数、桥隧等情况执行不同的收费系数,每条收费公路各区间段执行相应收费标准。2020年1月1日起,全省高速(一级)公路货车计费方式由计重收费统一调整为按车(轴)型收费。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9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发改价格〔2013〕2396号,
发改价格〔2011〕749号,
发改价格〔2005〕2812号,
发改价格〔2003〕2300号,
计价费〔1998〕218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发改价格〔2018〕601号,
发改价格〔2019〕914号
黔价行事〔2000〕287号,
黔发改收费〔2017〕1610号
根据蜂窝公众通信、电视台、电台、微波站、地球站等不同类别分别执行相应收费标准。

水利部门









10 水资源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财税〔2016〕2号,
发改价格〔2014〕1959号,
发改价格〔2013〕29号,
财综〔2011〕19号,
发改价格〔2009〕1779号,
财综〔2008〕79号,
财综〔2003〕89号,
价费字〔1992〕181号
黔发改收费〔2015〕50号, 黔价费〔2008〕114号,
《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地表水根据取用水类别,分别收取0.04-0.16元/立方米,大中型水力发电企业0.007元/千瓦时,小型水力发电企业0.004元/千瓦时;地下水根据取用水类别,分别收取0.08-0.32元/立方米;公共管网内自备井按2元/立方米。



11 水土保持补偿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财综〔2014〕8号,
发改价格〔2014〕886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财税〔2020〕58号
省政府第163号令, 黔发改收费〔2015〕1659号, 黔财非税〔2015〕21号,
黔发改收费〔2017〕1610号
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1.2元/平方米;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为1.2元/平方米,开采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为0.35元/吨.季度,开采石油天然气等按1元/平方米征收;取土、挖砂、采矿、排放废土等按0.3元/立方米征收。

农业农村部门









12 农药实验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2〕452号,
发改价格〔2015〕2136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1993〕黔农(兽)字17号,
黔发改收费〔2017〕1610号






(1)田间试验费


每小区60-200元




(2)残留试验费


每个试验15000-17500元



(3)药效试验费


每个试验点750-900元


13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财税〔2014〕101号,
发改价格〔2015〕2136号,
财综〔2012〕97号,
计价格〔1994〕400号,
价费字〔1992〕452号

我省暂未征收该项目。

林业和草原部门









14 草原植被恢复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财综〔2010〕29号,
发改价格〔2010〕1235号
黔财非税〔2020〕45号,
黔发改收费〔2021〕4号
按不同草地类型执行不同收费标准:
低地草甸类:2600元/亩;热性灌草丛类:2700元/亩;暖性灌草丛类2800元/亩;山地草甸类:3000元/亩。


人防部门









15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发〔2001〕9号,
计价格〔2000〕474号,
财税〔2019〕53号,
财税〔2014〕7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财税〔2020〕58号
黔人防通字〔2015〕19号, 黔财非税〔2012〕28号, 我省各个市州、县标准不同,收费在800元-1800元/平方米。

法院









16 诉讼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
财行〔2003〕275号
黔价费〔2007〕70号 一、案件受理费:
1.财产案件:不超过1万元的,50元/件,超过的按照不同额度,按诉讼请求金额的0.5%-2.5%交纳。
2.非财产案件按不同案件类型:离婚案件200元/件,涉及财产分割且超过20万元的,按超过部分的0.5%缴纳;侵权案件300元/件,涉及损害赔偿的,超过5万至10万的按超过部分的1%,超过10万的按超过部分的0.5%缴纳。其他非财产案件60元/件。
3.知识产权案件,800元/件,涉及财产的按财产案件标准缴纳。
4.劳动争议案件10元/件。
5.行政案件50元或100元/件。
6.管辖权异议不成立,60元/件。
二、案件申请费等其他事项收费标准执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有关规定。
含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其他诉讼费
十一 市场监管部门









17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发改价格〔2015〕1299号,
财综〔2011〕16号,
财综〔2001〕10号,
价费字〔1992〕268号
黔价费〔2011〕96号, 黔价费〔2008〕4号 按锅炉、压力容器、电梯、大型游乐设施等设备分类征收,详见黔价费〔2008〕4号文件,自2011年6月1日起下调10%执行。

十二 卫生健康部门









18 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财规〔2020〕17号
黔发改收费〔2021〕797号,
黔发改收费〔2021〕950号
10元/剂次

十三 药品监管部门









19 药品注册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财税〔2015〕2号,
发改价格〔2015〕1006号,
食药监公告2015第53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5号
黔发改收费〔2017〕1589号 2020年1月1日起,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1)补充申请注册费


1.常规项:3000元;
2.需技术审评:14400元





(2)再注册费


13600元




(3)加急费


我省暂未征收该项目。



20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财税〔2015〕2号,
发改价格〔2015〕1006号,
食药监公告2015第53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5号
黔发改收费〔2017〕1589号 2020年1月1日起,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 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1)首次注册费


42900元




(2)变更注册费


17600元




(3)延续注册费


17600元




(4)加急费


我省暂未征收该项目。

十四 仲裁部门









21 仲裁收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财综〔2010〕19号,
国办发〔1995〕44号
黔价费〔2003〕221号 仲裁案件处理费:争议金额5万元以下,最低不少于1000元;5万元以上按不同档次,收费在0.03%-0.06%至0.5%-1%之间分段计算后累加收取。
仲裁案件受理费:争议金额1000元以下,40-100元;1001-1000001元以上部分,收费在4%-5%至0.25%-0.5%之间分段计算后累加收取。
含案件受理、案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