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就业创业服务事项清单(试行)
贵阳市就业创业服务事项清单(试行)
服务事项目录 | |
序号 |
名称 |
1 |
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
2 |
职业介绍 |
3 |
职业指导 |
4 |
创业开业指导 |
5 |
就业登记 |
6 |
失业登记 |
7 |
《就业创业证》申领 |
8 |
自主创业补贴申领 |
9 |
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申领 |
10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11 |
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
12 |
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 |
13 |
求职创业补贴申领(高校毕业生) |
14 |
求职创业补贴申领(三类人员) |
15 |
吸纳就业一次性补贴(三类人员) |
16 |
新吸纳返乡农民工就业一次性补贴 |
17 |
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三类人员) |
18 |
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农村劳动力) |
19 |
一次性交通补贴(脱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 |
20 |
一次性交通补贴(农村劳动力) |
21 |
职业培训登记 |
22 |
职业培训补贴申领 |
23 |
就业见习补贴申领 |
1 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1.1 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1.2 服务内容
向服务对象提供就业创业政策咨询服务。
1.3 提供材料 无。
1.4 服务流程
县级及以上就业公共服务机构、县级以下乡镇(街道)、村 (社区)就业公共服务窗口接待并询问办事对象需求,登记服务
对象基本信息、询问内容、办理结果。
1.5 服务时限
即时办理。
2 职业介绍
2.1 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2.2 服务内容
提供包括市场就业信息、就业政策法规、岗位应聘信息等咨
询服务。
2.3 提供材料
a)个人提供有效证明(身份证原件、社会保障卡原件、港
澳台居住证、通行证)
b)招聘单位提供有效证明(营业执照、法定代理人授权委
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2.4 服务流程
县级及以上就业公共服务机构、乡镇(街道) 就业公共服务 窗口接待并询问服务对象需求,登记服务对象基本信息、询问内
容、办理结果。
2.5 服务时限
即时办理。
3 职业指导
3.1 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3.2 服务内容
根据服务对象求职意向、技能职称、工作经验等实际,提供
围绕其求职和职业发展过程中相关的指导、辅导、咨询等服务。
3.3 提供材料 无。
3.4 服务流程
县级及以上就业公共服务机构、乡镇(街道) 就业公共服务 窗口接待并询问服务对象需求,登记服务对象基本信息、询问内
容、办理结果。
3.5 服务时限
即时办理。
4 创业开业指导
4.1 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4.2 服务内容
为服务对象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融资服务、跟踪扶持
等服务。
4.3 提供材料 无。
4.4 服务流程
县级及以上就业公共服务机构、乡镇(街道)就业公共服务 窗口接待并询问服务对象需求,登记服务对象基本信息、询问内
容、服务需求、办理结果。
4.5 服务时限
即时办理。
5 就业登记
5.1 服务对象
法定劳动年龄内就业人员(劳动年龄为年满 16 周岁(含)
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用人单位。
5.2 服务内容
为已实现就业劳动者登记个人基本情况、就业类型、就业时
间、就业单位等内容。
5.3 提供材料
a)劳动者本人办理就业登记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
(2)《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表》;
(3)单位就业人员, 需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劳
务协议);
(4)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人员,
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5) 灵活就业人员, 需提供乡镇(街道) 出具的就业情况。
以上材料中, 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和《贵州省就业失业 登记表》为必须提供外,其余原始材料如无法提供,可由申请人 以出具书面承诺书的方式进行确认,承诺人对承诺内容真实性负
责。若由他人代办还需提供代办人委托书。
b)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的,需提供用人单位资 质证明,劳动者个人信息和订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工资发放清单等材料。
上述材料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5.4 服务流程
a)县级就业公共服务机构、乡镇(街道)就业公共服务窗 口受理申请,指导填写《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表》。该服务事项
提供在线申办(贵州人社网上办事服务大厅)。
b)办理机构及时将劳动者就业信息等录入贵州省劳动力培
训就业信息系统。
5.5 服务时限
线下实体大厅受理的申请原则上即时办结,最长不超过 3 个
工作日办结;线上平台受理的申请 10 个工作日内办结。
6 失业登记
6.1 服务对象
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有就业要求且处于无业状 态的城乡劳动者(在内地〈大陆〉就业后失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台湾地区居民和取得在华永
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参照执行)。
6.2 服务内容
常住地、户籍地、参保地、就业地任一地点属于本地的城乡 失业人员,依本人申请即可在本地登记个人基本情况、失业原因、 失业时间等内容(常住地是指失业人员失业前居住或者初来本地 拟长期居住的地点;就业地指失业人员失业前进行就业登记、劳 动用工备案的地点;参保地指失业人员失业前参加社会保险的地
点)。
6.3 提供材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内地〈大陆〉居民的有效身份证件指 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的有效身份证件 指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取得在华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有效身份证件指永久居留证或社
会保障卡)、户籍证明、学历证明(新成长劳动力提供)、解除(终
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表》。
以上材料中, 除本人有效身份证、《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表》 为必须提供外,其余原始材料如无法提供,可由申请人以出具书 面承诺书的方式进行确认,承诺人对承诺内容真实性负责。公共 服务机构必要时可对劳动者个人身份信息、失业状态等进行审 核。其中,个人身份信息可通过与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员基础信息 库比对核实;失业状况可通过与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劳动用工备 案等系统比对核实。有条件的地区,可进一步通过公安、民政、 工商等部门数据进行比对核实。无法通过上述途径核查的,可采
取工作人员调查方式予以核实。
上述材料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6.4 服务流程
a)县级就业公共服务机构、乡镇(街道)受理失业人员申请, 指导填写《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表》。该服务事项提供在线申办 (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或贵州人社网上办事
服务大厅)。
b)办理机构及时将劳动者失业信息录入贵州省劳动力培训
就业信息系统。
6.5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就业公共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
登记
a)超出登记年龄: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b)处于就业状态: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或招聘的;从事个体
经营、创办企业(如公司股东)或民办非企业的;已从事有稳定
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c)终止就业要求:入学、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完全丧
失劳动能力的;被判刑收监执行的;死亡的;
d)拒绝就业服务:终止就业要求或无正当理由连续 3 次拒绝 接受就业公共服务的;连续 6 个月(每月确保至少联系 1 次)无
法取得联系的;
e)已进行就业登记、移居其他城市(指地级及以上城市)的
其他人员或各地规定的其他情形。
6.6 服务时限
线下实体大厅受理的申请原则上即时办结,最长不超过 3 个
工作日办结;线上平台受理的申请 10 个工作日内办结。
7 《就业创业证》申领
7.1 服务对象
已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劳动者。
7.2 服务内容
申请人申领《就业创业证》,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 享受相关就业创业扶持和失业保险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
等情况。
7.3 提供材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及近期同底免冠一寸彩色照片两张。
7.4 服务流程
县级就业公共服务机构、乡镇(街道)就业公共服务窗口受
理申请,并对申请人就失业情况核实后发证。
7.5 服务时限
5 个工作日。
8 自主创业补贴申领
8.1 服务对象
离校 2 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
军人。
8.2 服务内容
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办企业或个体工 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 1 年以上的, 按规定给予一
次性 5000 元创业补贴。
8.3 提供材料
a)创业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同时, 还需按照身份 类别分别提供相关材料:离校 2 年内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 复印件,验原件; 农民工户口簿能体现是“农业”户的, 需提供 户口簿复印件,验原件。户口簿不能体现是“农业”户的, 需提 供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开具的农民身份证明。复员退伍军人
需提供退伍证或其他相关证件复印件,验原件。
b)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c)创业者本人银行账户。
d)创业者本人近期 1 寸免冠照片。
8.4 服务流程
a)受理。符合条件人员向乡镇(街道) 公共就业服务窗口提
出申请。
b)审核。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资 格初审、录入信息系统,并进行实地考察。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
公示无异议提交区(市、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审。
c)审批。各区(市、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复审合格的根据
资金申报、审核制度和规范要求进行审批。
d)公示。对符合条件人员进行公示。
e)发放。经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标准发放创业补贴。
8.5 服务时限
15 个工作日。
9 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申领
9.1 服务对象
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
9.2 服务内容
租用符合规划、安全和环保要求的经营场地创业,并且未享 受场租赁费用减免的,给予每月 500 元场租补贴, 对实际月租金 低于 500 元的, 据实补贴, 每一个创业扶持对象只能享受累计不
超过 3 年。
9.3 提供材料
a)创业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同时, 还需按照身份
类别分别提供相关材料:各类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复印件, 验原件;农民工户口簿能体现是“农业”户的, 需提供户口簿复 印件,验原件。户口簿不能体现是“农业”户的, 需提供户籍所 在地村(居)委会开具的农民身份证明。复员退伍军人需提供退
伍证或其他相关证件复印件,验原件。
b)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c)创业场所租赁合同及实际缴纳租金凭据复印件,验原 件。 d)创业场所租赁方(甲方)开具的未享受租赁费用减免证明。
e)创业者本人银行账户。
f)创业者本人近期 1 寸免冠照片。
9.4 服务流程
a)受理。符合条件人员向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窗口提
出申请。
b)审核。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资 格初审、录入信息系统,并进行实地考察。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
公示无异议提交区(市、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审。
c)审批。各区(市、县)就业服务机构对复审合格的根据资金
申报、审核制度和规范要求进行审批。
d)公示。对符合条件人员进行公示。
e)发放。经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标准发放创业补贴。
9.5 服务时限
15 个工作日。
10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10.1 服务对象
登记失业人员中的下列人员:
a)城镇女 40 至 55 周岁,男 50 至 60 周岁内人员(简称“4050”
人员);
b)已领取《残疾证》或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五至十级
伤残人员;
c)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期间的劳动适龄失业人员;
d)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失业时间以失业登记
审核通过的时间开始计算);
e)失去农村土地或在农村常住且处于无地无业状态的人员;
f)零就业家庭中的劳动适龄成员;
g)就业困难或在校期间申请并获得了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 生,具体包括城镇零就业家庭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 业生、父母双方(单方)持《残疾证》、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 力或本人持《残疾证》的高校毕业生、学生在校期间家庭发生重 大变故或灾难,经民政部门认定属社会扶助对象的高校毕业生、
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仍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h)难以安置的退捕渔民转为城镇常住人口的失业人员、在城
镇居住且处于无业状态的建档立卡易地扶贫搬迁人员。
10.2 服务内容
就业困难人员进行认定,实行实名制管理和服务。
10.3 提供材料
a)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b)《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c)视申请人困难类型按规定提供:毕业证、本人或家人残疾 证、民政部门认定属于社会辅助对象的证明材料、助学贷款合同、 低保证明、家庭成员就业创业证、残疾证、失地证明、户籍证明、 退捕渔民证明、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建档立卡易地扶贫搬迁人
员身份证明(政府部门内部核查)。
上述材料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10.4 服务流程
村(社区)受理符合条件人员申请,按照申报条件进行初审, 对符合条件的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 3 天),无异议的在 2 个工 作日内报乡镇(街道) 公共就业服务窗口复审,复审无异后在 3 个工作日内上报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审,对符 合条件的,在 7 个工作日内为申请人员办结有关手续,并在申请 人《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进行标注, 录入贵州省劳动力培训就业
信息系统。
10.5 服务时限
15 个工作日
11 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11.1 服务对象
符合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用人单位、企业、
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
11.2 服务内容
a)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 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 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 业保险费(增加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 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
及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b)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
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 2/3;
c)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 足 5 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 3
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d)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吸纳离校 2 年内未就 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 保险费的,给予最长 1 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范围为基本养老 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 费单位缴纳部分(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补贴期 限为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当月起的 12 个月,由人社部门会
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e)对离校 2 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
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
过其实际缴费的 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2 年。
11.3 提供材料
a)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和招用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 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申请社会保险补 贴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以下材料:符合条件人员 名单、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 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由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核查;
b)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灵活就业的离校 2 年内高校 毕业生,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 以下材料: 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 复印件、灵活就业材 料、个人银行账户信息, 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 由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内部核查;
c)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申请社会保险 补贴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以下材料:符合条件人 员名单、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 复印件、单位在银行开 立的基本账户信息,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由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内部核查。
上述材料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11.4 服务流程
a)县级及以上就业公共服务机构受理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申请;县级及以下乡镇(街道)
受理符合条件的个人申请,受理机构负责审查申报材料是否完整
有效;
b)将相关信息录入贵州省劳动力培训就业信息系统;
c)受理机构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出具初审意见;
d)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后,通过人社部门官方网站 或申请人所在地乡镇(街道)、村(社区)公示,公示时间不少
于 7 天。
e)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
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11.5 服务时限
15 个工作日。
12 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
12.1 服务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 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以及
法人、其他组织。
12.2 服务内容
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 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100%执行, 公益性岗位补贴的 40%以上 由用人单位承担。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 足 5 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 3 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城镇公益
性岗位补贴期满后,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
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 序予以安置,社保补贴期限重新计算,以再次核定期享受公益性 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公益性岗位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 2
次。
12.3 提供材料
a)符合条件人员名单;
b)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
c)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
d)银行账户信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限证明材料,社会保 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不再提供,调整为人
社部门内部核查)。
上述材料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12.4 服务流程
a)县级及以上就业公共服务机构按属地管辖或分级管辖受 理符合条件申请,审查用人单位提供的人员是否符合公益性岗位
安置条件、工资缴纳及社保发放资料是否真实;
b)将相关信息录入贵州省劳动力培训就业信息系统;
c)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
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12.5 服务时限
15 个工作日。
13 求职创业补贴申领(高校毕业生)
13.1 服务对象
就业困难应届毕业生。
13.2 服务内容
对省内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毕业年度 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就业困难应届毕业生,给予一
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13.3 提供材料
a)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
b)省内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毕业年度 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困难应届毕业生情况:①本省 籍毕业生:在校期间申请并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或城 镇零就业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 贫困家庭〉中的毕业生;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的毕业生; 父母双方〈单方〉持《残疾人证》且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 本人持《残疾人证》的毕业生; 孤儿〈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毕 业生)情况; ②外省籍毕业生:在校期间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贷
款的毕业生(或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生)情况;
c)毕业证书(或学籍证明)复印件。
上述材料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13.4 服务流程
符合条件的困难毕业生向所在高校(技工院校)提供上述材
料, 申请材料经毕业生所在高校(技工院校) 初审, 报当地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核准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毕业
生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13.5 服务时限
30 个工作日。
14 求职创业补贴申领(三类人员)
14.1 服务对象
农村低收入人口、脱贫人口、易地搬迁人口。
14.2 服务内容
未享受过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的农村低收入人口、脱贫人 口、易地搬迁人口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方式到户籍所在县以外省 内就业、省外就业的分别给予每人 500 元、1000 元的一次性求
职创业补贴。政策执行期限到 2025 年 12 月 31 日。
14.3 提供材料
贵阳市脱贫劳动力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申报表、身份证原件 及复印件、三类人员个人身份证明(政府部门内部核查)、6 个
月及以上工资收入证明等。
14.4 服务流程
符合条件的三类人员(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易地搬 迁人口)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窗口提出申请, 乡镇(街道)经初审并公示 5 个工作日后报区(市、县) 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发放到申请人在银行
开立的个人账户或个人社保卡。
14.5 服务时限
30 个工作日。
15 吸纳就业一次性补贴(三类人员)
15.1 服务对象
各类生产经营主体。
15.2 服务内容
对吸纳脱贫人口、易地搬迁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的农 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就业帮扶车间、小微企业等生 产经营主体,按规定给予每人 500 元的吸纳就业一次性补贴。政
策执行期限到 2025 年 12 月 31 日。
15.3 提供材料
吸纳三类人员就业一次性补贴申请表、营业执照、企业在银 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符合条件的吸纳就业人员名单及个人身份证 复印件、身份证明(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劳动合同及单位连续 6
个月工资发放明细等。
15.4 服务流程
符合条件的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提供上述材料报注册所在 地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核准后,按规定将
补贴资金发放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15.5 服务时限
30 个工作日。
16 新吸纳返乡农民工就业一次性补贴
16.1 服务对象
各类生产经营主体。
16.2 服务内容
对 2022 年以来新吸纳返乡农民工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各类 生产经营主体,按每人 500 元标准发放一次性补贴,政策实施期
限到 2023 年 6 月 30 日。
16.3 提供材料
新吸纳返乡农民工就业一次性补贴申请表,营业执照原件及 复印件、招用人员花名册及 2022 年 1 月 1 日以来省外返乡证明、 招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复印件、6 个月及 以上工资发放明细、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信息(其中,属企业 的需要加盖企业公章,属个体工商户的需经其经营负责人签字确
认)等。社会保险缴纳明细账(单)由人社部门内部核查。
16.4 服务流程
符合条件的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提供上述材料报注册所在 地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核准后,按规定将
补贴资金发放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16.5 服务时限
30 个工作日。
17 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三类人员)
17.1 服务对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公司、劳务合作社、劳务经纪人等
市场主体。
17.2 服务内容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公司、劳务合作社、劳务经纪人等 市场主体组织三类人员(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易地搬迁 人口)就业, 协助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满 3 个月及以上的, 按 500 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
17.3 提供材料
跨省就业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申请表、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 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个人身份证明(政 府部门间内部核验)、劳动合同复印件、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 账户、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市内
就业的不再提供,调整为人社部门内部核查)等。
17.4 服务流程
符合条件的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提供上述材料报注册所在 地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核准后,按规定将
补贴资金发放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17.5 服务时限
30 个工作日。
18 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农村劳动力)
18.1 服务对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公司、劳务合作社、劳务经纪人等
市场主体。
18.2 服务内容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公司、劳务合作社、劳务经纪人等 市场主体组织农村劳动力跨省务工,协助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 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 3 个月及以上的, 按 100 元/人标准给
予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
18.3 提供材料
跨省就业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申请表、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 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 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 险缴费明细账单(市内就业的不再提供,调整为人社部门内部核
查)等。
18.4 服务流程
符合条件的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提供上述材料报注册所在 地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核准后,按规定将
补贴资金发放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18.5 服务时限
30 个工作日。
19 一次性交通补贴(脱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
19.1 服务对象
脱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
19.2 服务内容
对新跨省务工且稳定就业 3 个月及以上的脱贫人口、监测帮
扶对象,按照最高不超过 5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
19.3 提供材料
跨省就业一次性交通补贴申请表(个人)、个人身份证复印 件、个人身份证明(通过与乡村振兴部门核验)、本年度外出务工
连续 3 个月及以上工资发放证明、劳动合同或省外务工证明。
19.4 服务流程
符合条件的个人提供上述材料报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 , 经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核准后,按规定将
补贴资金发放到申请人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或个人社保卡。
19.5 服务时限
30 个工作日。
20 一次性交通补贴(农村劳动力)
20.1 服务对象
农村劳动力或相关单位及其他统一组织农村劳动力到省外
就业的各类市场主体。
20.2 服务内容
对新跨省务工且稳定就业 3 个月及以上的农村劳动力(除脱 贫人口、监测对象外),按照 100 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交通补
贴。
20.3 提供材料
1.自行外出到省外就业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招
用劳动合同或就业证明或 3 个月以上的工资发放证明、跨省就业
一次性交通补贴申请表(个人)。
2.由相关单位及其它社会组织统一组织到省外就业的,须提 前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活动,同意 后组织实施。需提供包(租)车合同、费用票据、补贴申报表、花 名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外出务工连续 3 个月及以上工资发放 证明、劳动合同或省外务工证明、跨省就业一次性交通补贴申请
表(企业) 等。
20.4 服务流程
1.符合条件的个人提供上述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 公共就业服务窗口申请,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 部门核准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个人在银行开立的账户或
个人社保卡。
2.符合条件的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提供上述材料报注册所 在地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核准后,按规定
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20.5 服务时限
30 个工作日。
21 职业培训登记
21.1 服务内容
为有职业培训意愿的劳动者或企业登记个人或企业基本情
况、计划参加培训工种(职业)、培训时间等内容。
21.2 服务对象
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和企业。
21.3 提供材料
a)个人申报培训,需提供如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人员类别材料(贫困家庭子女需持相关证明; 毕业年 度的高校学生需持学籍证明;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 业生应持毕业证;农村劳动者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城乡登 记失业人员需持本人的《就业创业证》(需登记为“失业”状
态) 。
b) 培训机构申请培训开班,需向所辖各区(市、县)人社
部门提供如下材料:
(1) 《贵阳市技能培训开班申请表》;
(2)《贵阳市技能培训个人申请表》;
(3)《贵阳市代为申请培训补贴协议》;
(4)《贵阳市技能培训开班人员花名册》;
(5) 培训计划(大纲) ;
(6) 师资证明材料。
21.4 服务流程
1.个人持《就业技能培训申请表》到以下渠道报名。( 1)
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街道);(2)各区(市、县)人
社就业部门; (3)各定点培训机构。
2.培训机构向受理开班的区(市、县)人社部门申报开班, 同意开班后,培训机构根据教学计划开展培训,受理开班的人社
部门进行培训过程监管,培训结束培训机构组织学员参加考核。
3.参加市场化培训的,由各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
辖区社会化培训工作实际推荐培训机构。
21.5 服务时限
即时办理。
22 职业培训补贴申领
22.1 服务对象
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 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 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 登记失业人员(简称五类人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及企业职工, 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就业补助资金使用范围的其他人员 (包括个体工商户用工、民办非企业单位用工以及灵活就业人
员)。
22.2 服务内容
为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按照规定给予相应职业培训补贴通过 自学或自主缴费培训后取得规定证书办理职业培训补贴(含证书
直补和企业职工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证书补贴)。
22.3 提供材料
a)办理证书直补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本人职
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复印件;本人开通金融功
能的社保卡原件、复印件等;
b)办理企业职工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证书补贴应提供:企业 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企业职工劳动关系证明材料(职工 花名册、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证明之一);企业职工身份证原件、 复印件;企业职工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复印 件; 企业职工开通金融功能的社保卡原件、复印件或企业对公账 户; 培训成本支出凭证(按照“谁支出培训成本,补贴谁”原则, 由企业支出职工培训成本并培养取得证书的,按培养职工取证人 数给予企业补贴;由劳动者个人支出培训成本并取得证书的,按
证给予个人补贴)。
22.4 服务流程
申请人须自证书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向所在地的区(市、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办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a)不符合申领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条件的企业 职工到企业所在地(或劳动者户籍地、常住地)的区(市、县)
就业服务经办机构申领补贴。
b)“五类人员”和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包括个体 工商户用工、民办非企业单位用工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到户籍地、
常住地的区(市、县)就业服务经办机构申领补贴。
c)贵阳市建档立卡脱贫户和易地搬迁户劳动力到常住地、
户籍地区(市、县)就业服务经办机构申领驾驶证证书直补。
d)取得我省特种作业操作证书一年内并在我市就业的劳动 者, 到企业注册地区(市、县)就业服务经办机构申领特种作业
操作证证书补贴。
e)办理企业职工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证书补贴流程按照《贵 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个人申报由劳动者 在取得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其就业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证书复印件,审批部门将劳动者个人购 买高技能人才培训成果补贴相关信息录入“贵州省实名制培训信 息管理系统”比对无误后给予劳动者个人补贴。同一人同一工种
同一等级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22.5 服务时限
30 个工作日。
23 就业见习补贴申领
23.1 服务对象
符合规定的就业见习单位。
23.2 服务内容
对吸纳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 16—24 岁失业青年 (艰苦边远地区、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可扩大至离校 2 年内 未就业的中职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
23.3 提供材料
单位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
供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就业见习协议书、单
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
害保险发票复印件等。
23.4 服务流程
符合条件的见习单位提供上述材料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
账户。
23.5 服务时限
30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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