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政策解读
社会保险政策解读(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参保对象
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国家机关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单位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单位承担比例为16%,个人承担比例为8%。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2018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5662.67元。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可在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自愿申报选择,缴费比例为20%。
三、待遇领取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特殊工种及因病退休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时累计缴费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政策解读(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一、参保对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年缴费,共设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500元、2000元等13个档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缴费档次确定后,一次性缴纳。
三、待遇领取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目前,累计缴费满15年的领取待遇人员基础养老金为163元/月,个人账户养老金每人每月领取标准按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计发。
社会保险政策解读(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
一、参保对象
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及职业年金的缴纳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6%,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个人缴费工资超过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2018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5662.67元。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纳职业年金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单位和个人缴纳职业年金的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三、基本养老金及职业年金待遇申领
2014年10月1日前已退休(含退职)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保持原有待遇不变,继续按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本退休费、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国家批复和省核准的退休人员补贴组成,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不再建立职业年金。
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视同缴费年限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之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
2014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年限满15年,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加职业年金的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待遇,发完为止。
社会保险政策解读(四)---失业保险
一、参保对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国家机关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
二、失业保险费的缴纳
失业保险缴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参保单位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单位承担比例为0.7%,个人承担比例为0.3%。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2018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5662.67元。
三、失业保险金申领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且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
日内可申领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领取期限为3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2年不满3年,领取期限为6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不满4年,领取期限为9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4年不满5年,领取期限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6年,领取期限为14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6 的,领取期限为15个月,以后每增加1年,领取期限增加1个月,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2019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为1344元/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暂停发放保险失业金,若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社会保险政策解读(五)---工伤保险
一、参保对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国家机关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建筑施工企业及其职工。
二、工伤保险费的缴纳
工伤保险费全额由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不含建筑施工企业)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根据社保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按行业风险程度分为八类行业,执行的费率从一类至八类分别为0.4%、0.5%、0.9%、1.0%、1.1%、1.6%、2.2%、3%。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黔府办函〔2019〕62号)文件规定,从2019年5月1日起,工伤保险继续以现行八类行业基准费率为基础下调20%。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2018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5662.67元。
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由总承包单位在项目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项目为单位参保,工伤保险费由项目单位全额缴纳。2017年2月20日前已签订施工合同但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由总承包单位以未完成实物工程量税前造价的2‰缴纳工伤保险费,未完成实物工程量税前造价由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共同核算,并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三方盖章的证明材料;2017年2月20日起新签订合同的建设项目,由总承包单位以合同金额税前造价的1‰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工伤待遇享受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所在单位在30日内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1)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8)因公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公死亡补助金;(9)劳动能力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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