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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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

发布时间:2019-07-30 10:42:04 打印 关闭 【字体: 视力保护色:

依据《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服务规程(试行)》的通知(黔人社通【2019135号中的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文件中的规定:

灵活就业人员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自愿选择申报缴费基数。

参保单位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每年1-2月为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申报期,参保单位应通过公共服务平台或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当年缴费基数,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法人代表章。如参保单位有下属二级单位的,除填报《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外,还需填报《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

(二)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电子盘(可在公共服务平台填报)。

社保经办机构受理后,审核上述资料填报项目、逻辑关系是否符合申报要求,符合要求的,核定缴费工资基数。

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的,社保经办机构暂按上年度缴费基数的110%核定,参保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重新核定并结算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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