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2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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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29期

发布时间:2024-12-13 09:25:16 打印 关闭 【字体: 视力保护色: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1家经营企业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贵阳市花溪区家多福购物中心

(一)抽检情况

1、红小米椒(辣椒)    

贵阳市花溪区家多福购物中心销售的红小米椒(辣椒) ,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FHN20240838324,经抽样检验,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姜蒜糟辣椒(蔬菜制品)

贵阳市花溪区家多福购物中心销售的姜蒜糟辣椒(蔬菜制品) ,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FHN20240838312,经抽样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3.西瓜子

贵阳市花溪区家多福购物中心销售的西瓜子 ,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ZXSJ20243317,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计人民币:贰佰贰拾玖元壹角(¥229.1);2、罚款计人民币:壹万元(¥10000);合计罚没人民币壹万零贰佰贰拾玖元壹角(¥10229.1)(筑花市监处罚〔2024〕262号)。

(三)我局执法人员责令贵阳市花溪区家多福购物中心停止销售该批次产品并进行召回,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至个人,已无法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出现不合格的原因在购进过程中风险把控不严谨,现已全部进行整改。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贵阳市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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