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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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23期

发布时间:2024-11-18 10:20:40 打印 关闭 【字体: 视力保护色: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5家生产经营企业5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花溪区曹孝碧蔬菜经营部

(一)抽检基本情况

花溪区曹孝碧蔬菜经营部销售的红薯,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C4E319003C4F6020000,经抽样检验,铅(以 Pb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已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元玖角(¥2.9);3.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合计罚没人民币贰仟零贰元玖角(¥1063.1)。(筑花市监处罚〔2024〕223号)。

(三)我局执法人员责令花溪区曹孝碧蔬菜经营部停止销售该批次产品并进行召回,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至个人,已无法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出现不合格的原因在购进过程中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风险把控不严谨,现已全部进行整改。
    二、花溪沈正华蔬果便利店(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基本情况

花溪沈正华蔬果便利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散称豌豆片(食荚豌豆),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FHN20240838003,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已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壹元玖角贰分(¥21.92);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合计罚没人民币贰仟零贰拾壹元玖角贰分(¥2021.92)。(筑花市监处罚〔2024〕219号)。

(三)我局执法人员责令花溪沈正华蔬果便利店(个体工商户)铺停止销售该批次产品并进行召回,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至个人,已无法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出现不合格的原因在购进过程中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风险把控不严谨,现已全部进行整改。

三、花溪区宏润达生鲜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花溪区宏润达生鲜超市销售的牛蛙(其他水产品),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FHN20240839592,经抽样检验,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 250 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已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拾伍元玖角捌分(¥35.98);3.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合计罚没人民币贰仟零叁拾伍元玖角捌分(¥2035.98)。(筑花市监处罚〔2024〕227号)。

(三)我局执法人员责令花溪区宏润达生鲜超市停止销售该批次产品并进行召回,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至个人,已无法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出现不合格的原因在购进过程中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风险把控不严谨,现已全部进行整改。

四、花溪惠润天天生鲜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花溪惠润天天生鲜超市销售的安顺山药,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SP2024A32839,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重金属、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贵阳市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花溪惠润天天生鲜超市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4.71元; 2.罚款¥:2000元;(筑花市监处字〔2024〕226号)。

(三)我局执法人员责令花溪惠润天天生鲜超市停止销售该批次产品并进行召回,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至个人,已无法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出现不合格的原因在购进过程中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风险把控不严谨,现已全部进行整改。

五、贵州雪福灿食品有限公司(香酥饼(紫薯味))

(一)抽检基本情况

贵州雪福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不合格的香酥饼(紫薯味)(生产日期:2024-06-14) ,苋菜红、亮蓝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贵州雪福灿食品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叁佰伍元(¥350.00元)3.罚款陆仟元整(¥6000.00元);(筑花市监处字〔2024〕239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组织排查,本批次香酥饼(紫薯味)苋菜红、亮蓝项目不符合标准的原因是原材料带入导致,现已督促该厂整改。

六、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贵阳市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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