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5期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10家经营企业13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贵阳花溪黔厨鲜超市销售的惠民大白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贵阳花溪黔厨鲜超市销售的惠民大白菜,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FHN20230837985,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贵阳花溪黔厨鲜超市经营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惠民大白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转至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减轻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壹拾玖元伍角(¥19.50);
2.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合计罚没贰仟零壹拾玖元伍角(¥2019.50)。
筑花市监处罚[2023] 207号。
(三)我局执法人员责令贵阳花溪黔厨鲜超市停止销售该批次产品,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做好召回处理工作。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惠民大白菜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出现不合格的原因是过程控制不严,现已全部进行整改、下架处理。
二、贵州合力超市采购有限公司花溪分公司销售的惠民小葱
(一)抽检基本情况
贵州合力超市采购有限公司花溪分公司销售的惠民小葱,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DBJ23520100702805086,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因此,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筑花市监不罚〔2023〕 11 号。
(三)我局执法人员责令贵州合力超市采购有限公司花溪分公司停止销售该批次产品,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做好召回处理工作。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惠民小葱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现已全部进行整改、下架处理。
三、花溪区兔兔兔餐饮店销售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
花溪区兔兔兔餐饮店销售的牛蛙,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o:SP230718006。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花溪区兔兔兔餐饮店销售的牛蛙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给予警告;2、罚款:伍仟元(¥5000.00)。筑花市监处罚[2023]209号。
(三)我局执法人员责令花溪区兔兔兔餐饮店停止销售该批次产品,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做好召回处理工作。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牛蛙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出现不合格的原因是过程控制不严,现已全部进行整改、下架处理。
四、贵阳花溪雄利便利店销售的散称桔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贵阳花溪雄利便利店销售的散称桔子,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o:C4D719006C4F6007633,经抽样检验,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贵阳花溪雄利便利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散称桔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柒拾柒元伍角伍分(¥77.55元);2.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罚没款合计贰仟零柒拾柒元伍角伍分(¥2077.55元)。筑花市监处罚[2023]198号。
(三)我局执法人员责令贵阳花溪雄利便利店停止销售该批次产品,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做好召回处理工作。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贵阳花溪雄利便利店销售的散称桔子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出现不合格的原因是过程控制不严,现已全部进行整改、下架处理。
五、陈婵(个体工商户)销售的苹果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陈婵(个体工商户)销售的苹果蕉,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O:DBJ2352010702808821,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陈婵(个体工商户)销售的苹果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以下行政处罚: 1、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2、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筑花市监处罚[2023]203号。
(三)我局执法人员责令陈婵(个体工商户)停止销售该批次产品,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做好召回处理工作。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苹果蕉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出现不合格的原因是过程控制不严,现已全部进行整改、下架处理。
六、贵阳花溪智慧溪明珠超市销售的原味瓜子、红枣味瓜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贵阳花溪智慧溪明珠超市销售的原味瓜子、红枣味瓜子,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C4D508003C4F60037332、№: C4D508003C4F6003733,经抽样检验,原味瓜子不合格项目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红枣味瓜子不合格项目为: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贵阳花溪智慧溪明珠超市销售的原味瓜子、红枣味瓜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六项“(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认识其错误,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所销售的食品并未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明显影响,对社会造成的影响较小。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五)项“(五)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四)项“(四) 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陆拾柒元陆角 (¥167.6元) ;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1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任壹佰陆拾柒元陆角(¥1167.6元)。筑花市监处罚[2023]167号。
(三)我局执法人员责令贵阳花溪智慧溪明珠超市停止销售该批次产品,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做好召回处理工作。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原味瓜子、红枣味瓜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出现不合格的原因是过程控制不严,现已全部进行整改、下架处理。
七、贵阳花溪德旺佳超市销售的白笋干、山药片
(一)抽检基本情况
贵阳花溪德旺佳超市销售的白笋干,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o:食安2023-09 -1877、No: 食安2023-09-1876,经抽样检验,白笋干不合格项目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山药片不合格项目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 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贵阳花溪德旺佳超市销售的白笋干、山药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 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玖拾贰元柒角壹分(¥92.71元);2.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罚没款合计伍仟零玖拾贰元柒角壹分(¥5092.71元)。筑花市监处罚[2023]215号。
(三)我局执法人员责令贵阳花溪德旺佳超市停止销售该批次产品,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做好召回处理工作。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白笋干、山药片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 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出现不合格的原因是过程控制不严,现已全部进行整改、下架处理。
八、花溪何成琴蔬果便利店销售的螺丝辣椒、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花溪何成琴蔬果便利店销售的螺丝辣椒、生姜,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FHN20230729927、FHN20230729925,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花溪何成琴蔬果便利店销售的螺丝辣椒、生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90.60 (玖拾元陆角整);3.罚款¥2000.00(贰仟元整);合计罚没¥2090.60(贰仟零玖拾元陆角)。筑花市监处罚[2023]163号。
(三)我局执法人员责令花溪何成琴蔬果便利店停止销售该批次产品,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做好召回处理工作。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螺丝辣椒、生姜噻虫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出现不合格的原因是过程控制不严,现已全部进行整改、下架处理。
九、贵阳农投惠民生鲜经营有限公司第十分店销售的圆茄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贵阳农投惠民生鲜经营有限公司第十分店销售的圆茄子,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FHN20230729618,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贵阳农投惠民生鲜经营有限公司第十分店销售的圆茄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0.41元(肆角壹分整);3.罚款¥5000.00元(伍仟元整);合计罚没¥5000.41元(伍仟元肆角壹分)。筑花市监处罚[2023]164号。
(三)我局执法人员责令贵阳农投惠民生鲜经营有限公司第十分店停止销售该批次产品,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做好召回处理工作。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圆茄子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出现不合格的原因是过程控制不严,现已全部进行整改、下架处理。
十、贵阳花溪雄丽尚购生鲜店销售的散称老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贵阳花溪雄丽尚购生鲜店销售的散称老姜,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C4D603005C4F6004961,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贵阳花溪雄丽尚购生鲜店销售的散称老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2.4元(壹拾贰元肆角整);3.罚款¥2000.00元(贰仟元整);合计罚没¥2012.4元(贰仟零壹拾贰元肆角)。筑花市监处罚[2023]165号。
(三)我局执法人员责令贵阳花溪雄丽尚购生鲜店停止销售该批次产品,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做好召回处理工作。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散称老姜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出现不合格的原因是过程控制不严,现已全部进行整改、下架处理。
十一、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贵阳市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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