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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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4期

发布时间:2023-12-08 10:19:32 打印 关闭 【字体: 视力保护色: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11家经营企业的15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贵阳花溪绍龙蔬菜配送店销售的小米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贵阳花溪绍龙蔬菜配送店销售的小米椒,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o:DBJ23520100702807261,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贵阳花溪绍龙蔬菜配送店经营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小米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转至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对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为给予警告;2、对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叁拾贰圆整(¥32)。3、对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仟圆整(¥2000)。上述罚没款合计贰仟零叁拾贰圆(¥2032)。筑花市监处罚[2023]181号。

(三)我局执法人员责令贵阳花溪绍龙蔬菜配送店停止销售该批次产品,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做好召回处理工作。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小米椒镉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出现不合格的原因是过程控制不严,现已全部进行整改、下架处理。

二、花溪华远蔬菜经营部销售的老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花溪华远蔬菜经营部销售的老姜,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o:DBJ23520100702807273。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花溪华远蔬菜经营部销售的老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转至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对未建立完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为给予警告;2、对销售不合格食品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陆拾圆整(¥60);3、对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仟圆整(¥2000)。上述罚没款合计为贰仟零陆拾圆整(¥2060)。筑花市监处罚〔2023〕182号。

(三)我局执法人员责令花溪华远蔬菜经营部停止销售该批次产品,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做好召回处理工作。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老姜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出现不合格的原因是过程控制不严,现已全部进行整改、下架处理。

三、花溪小邬蔬菜经营店销售的红小米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花溪小邬蔬菜经营店销售的红小米椒,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o:DBJ23520100702807266,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花溪小邬蔬菜经营店销售的红小米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转至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对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为给予警告;2、对销售不合格食品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贰拾元(¥20.00);3、对销售不合格食品行为罚款:贰仟元(¥2000),上述罚没款合计:贰仟零贰拾元(¥2020.00)。筑花市监处罚[2023]188号。

(三)我局执法人员责令花溪小邬蔬菜经营店万宜分店停止销售该批次产品,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做好召回处理工作。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红小米椒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出现不合格的原因是过程控制不严,现已全部进行整改、下架处理。

四、贵阳花溪黄艳食杂店销售的小花生

(一)抽检基本情况

贵阳花溪黄艳食杂店销售的小花生,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DBJ23520100702808348。经抽样检验,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贵阳花溪黄艳食杂店销售的小花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转至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陆元(¥6.00);3、罚款:贰仟元(¥2000.00);上述罚没款合计:贰仟零陆元(¥2006.00)。筑花市监处罚[2023]193号。

(三)我局执法人员责令贵阳花溪黄艳食杂店停止销售该批次产品,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做好召回处理工作。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小花生黄曲霉毒素 B1项目不符合 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出现不合格的原因是过程控制不严,现已全部进行整改、下架处理。

五、贵阳花溪小张食杂店销售的大花生

(一)抽检基本情况

贵阳花溪小张食杂店销售的大花生,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o:DBJ23520100702808355,经抽样检验,黄曲霉毒素 B₁项目不符合 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贵阳花溪小张食杂店销售的大花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转至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对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为给予警告;2、对销售不合格食品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叁拾伍元(¥35.00);3、对销售不合格食品行为罚款:贰仟元(¥2000),上述罚没款合计:贰仟零叁拾伍元(¥2035.00)。筑花市监处罚[2023]190号。

(三)我局执法人员责令贵阳花溪小张食杂店停止销售该批次产品,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做好召回处理工作。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贵阳花溪小张食杂店销售的大花生黄曲霉毒素 B₁项目不符合 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出现不合格的原因是过程控制不严,现已全部进行整改、下架处理。

六、花溪区胡二妹蔬菜店销售的红小米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花溪区胡二妹蔬菜店销售的红小米椒,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o:DBJ23520100702808350,经抽样检验,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花溪区胡二妹蔬菜店销售的红小米椒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转至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对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为给予警告;2、对销售不合格食品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贰拾元(¥20.00);3、对销售不合格食品行为罚款:贰仟元(¥2000),上述罚没款合计:贰仟零贰拾元(¥2020.00)。筑花市监处罚[2023]189号。

(三)我局执法人员责令花溪区胡二妹蔬菜店停止销售该批次产品,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做好召回处理工作。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红小米椒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出现不合格的原因是过程控制不严,现已全部进行整改、下架处理。

七、贵阳花溪雄丽鲜生便利店销售的茄子、葱

(一)抽检基本情况

贵阳花溪雄丽鲜生便利店销售的茄子、葱,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o:FHN20230729463、No:FHN20230729466,经抽样检验,茄子不合格项目为: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葱不合格项目为: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贵阳花溪雄丽鲜生便利店销售的茄子、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转至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对未完善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为给予警告;2、对销售不合格食品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伍拾伍元玖角捌分(¥55.98);3、对销售不合格食品行为罚款人民币叁仟圆整(¥3000.00);上述罚没款合计叁仟零伍拾伍元玖角捌分(¥3055.98)。筑花市监处罚[2023]185号。

(三)我局执法人员责令贵阳花溪雄丽鲜生便利店停止销售该批次产品,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做好召回处理工作。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茄子不合格项目为: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葱不合格项目为: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出现不合格的原因是过程控制不严,现已全部进行整改、下架处理。

八、贵州宏盛祥贸易有限公司花溪新区店销售的螺丝椒(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贵州宏盛祥贸易有限公司花溪新区店销售的螺丝椒(辣椒),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FHN20230729478,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贵州宏盛祥贸易有限公司花溪新区店销售的螺丝椒(辣椒)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重金属、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减轻行政处罚如下:1、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贰拾肆元陆角伍分(¥24.65);3、罚款:伍仟元(¥5000.00);上述罚没款合计:伍仟零贰拾肆元陆角伍分(¥5024.65)。筑花市监处罚[2023]194号。

(三)我局执法人员责令贵州宏盛祥贸易有限公司花溪新区店停止销售该批次产品,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做好召回处理工作。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螺丝椒(辣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出现不合格的原因是过程控制不严,现已全部进行整改、下架处理。

九、花溪果果园水果店销售的苹果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花溪果果园水果店销售的苹果蕉,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DBJ23520100702808347,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花溪果果园水果店销售的苹果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转至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壹拾陆元陆角(¥116.60);3、罚款:贰仟元(¥2000.00);上述罚没款合计:贰仟壹佰壹拾陆元陆角(¥2116.60)。筑花市监处罚[2023]191号。

(三)我局执法人员责令花溪果果园水果店停止销售该批次产品,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做好召回处理工作。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苹果蕉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出现不合格的原因是过程控制不严,现已全部进行整改、下架处理。

十、花溪区奎奎水果生鲜店销售的红茄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花溪区奎奎水果生鲜店销售的红茄子,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o:FHN20230729600,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花溪区奎奎水果生鲜店销售的红茄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转至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减轻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捌元肆角(¥8.4);3.罚款壹仟元整(¥1000.00);罚没合计壹仟零捌元肆角(¥1008.4)。筑花市监处罚[2023]177号。

(三)我局执法人员责令花溪区奎奎水果生鲜店停止销售该批次产品,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做好召回处理工作。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红茄子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出现不合格的原因是过程控制不严,现已全部进行整改、下架处理。

十一、花溪区果优佳鲜肉经营部销售的小白菜、红小米椒、菠菜、胡萝卜

(一)抽检基本情况

花溪区果优佳鲜肉经营部销售的小白菜、红小米椒、菠菜、胡萝卜,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o:C4D601003C4F6004807、No:C4D601003C4F6004808、No:C4D601003C4F6004817、No:FHN20230729639,经抽样检验,小白菜不合格项目为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的要求;红小米椒的不合格项目为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规定的要求;菠菜的不合格项目为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胡萝卜的不合格项目为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花溪区果优佳鲜肉经营部销售的小白菜、红小米椒、菠菜、胡萝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转至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减轻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陆拾捌元伍角(¥68.5元);3.罚款:叁仟元整(¥3000.00元);上述罚款金额合计:叁仟零陆拾捌元伍角(¥3068.5.元)。筑花市监处罚[2023]176号。

(三)我局执法人员责令花溪区果优佳鲜肉经营部停止销售该批次产品,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做好召回处理工作。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小白菜不合格项目为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的要求;红小米椒的不合格项目为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规定的要求;菠菜的不合格项目为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胡萝卜的不合格项目为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的要求,出现不合格的原因是过程控制不严,现已全部进行整改、下架处理。

十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贵阳市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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