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溪区教育局关于开展民办学校办学评估工作方案
根据筑教发【2022】113号文件《 关于全面推进全市民办中小学校办学评估工作的通知 》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统称民办学校)管理,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推进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现就开展民办学校办学评估工作制定方案如下:
一、领导机构
(一)在局党委领导指导下,各相关科室有序进行评估。
(二)职责分工
1. 民教科:负责评估工作的统筹、协调,拟定工作方案及评估体系,牵头完成民办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评估工作。
2. 基础教育科:负责教学水平、招生管理、办学成效工作评估。
3. 项目办:负责办学基本条件评估。
4. 体卫艺:负责食品安全、卫生防疫工作评估。
5. 教培中心:负责教学管理工作评估。
6. 人事科:负责师资条件、师德师风、心理健康工作评估。
7. 资助办:负责学生资助工作评估。
8. 计财科:负责资产管理工作评估。
9. 核算中心:负责财务制度建设及执行、财务收支执行情况工作评估。
10.法规安全科:负责安防条件、安全稳定、学生安全工作评估。
11.办公室:负责组织机构管理、任务落实工作评估。
12.学前办:负责幼儿园常规管理工作评估。
13.党办:负责党的建设工作评估。
14.工会:负责其他组织制度建设、活动开展工作评估。
15.团委:负责其他组织制度建设、活动开展工作评估。
16.督导室:负责民办学校的督导评估评分工作。牵头完成民办幼儿园办学评估工作。
17.职教中心:负责民办中学中职招生完成情况。
二、评估时间
评估时间2024年7月15日--7月26日,评估结果和结果运用报市教育局备查。市教育局将视各地办学评估情况开展抽检工作,抽检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果。
三、评估对象
全区获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中小学校、民办幼儿园、非学历校外培训机构。
四、评估内容
围绕办学条件、办学行为、办学管理、办学质量等重点,根据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办学要求、设置标准和本地实际制定办学评估指标。办学评估指标根据年度工作、学校发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次。评估总分1000分,评定等次:900-1000分为优秀、800-899分为良好、700-799分为合格、600-699分为基本合格、600分以下为不合格。
五、结果运用
(一)评估结果与年检等次挂钩。评估结果在合格以上的民办学校,年检结果确定为合格等次(可不参与7、8月份的年检工作)。评估结果不合格的民办学校,年检结果确定为不合格等次。评估结果基本合格的学校,年检结果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限期整改完成后可按年检结果合格等次确定。
(二)评估结果与办学资质挂钩。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的民办中小学校,评估结果确定为“不合格”。办学许可证到期后自然废止或由审批机关依法予以注销。
(三)评估结果与招生计划挂钩。运用评估结果等次明确相应的招生计划比例,评估结果优秀的民办学校,可在不突破办学规模的前提下,较上年度招生计划数适当增加。评估结果良好的民办学校,参照学校上年度招生计划数100%核定下达。评估结果合格的民办学校,参照学校上年度招生计划数80%核定下达。评估结果基本合格的民办学校,限期整改完成后参照学校合格等次核定下达招生计划数;未完成整改的,参照学校不合格等次执行。评估结果不合格的民办学校,暂停学校年度招生工作。
(四)评估结果与奖补资金挂钩。评估结果优秀的民办学校,可优先考虑各类奖补资金指标。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学校,取消年度民办教育专项补助资金申报资格。
(五)评估结果与评先评优挂钩。评估结果优秀的民办学校,可优先考虑各类评先评优指标。评估结果不合格的民办学校,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六)整改情况与评估结果挂钩。对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民办学校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整改完成情况作为当年下达招生计划和次年评估结果等次的重要依据。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办学评估结果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不合格”: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
2.未按照要求完成上年度评估整改工作的;
3.不接受年度办学评估工作的;
4.发生违反师德师风严重事件的;
5.发生政治性事件、群体性事件、较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
刑事案件,或因舆情处置不力导致集体上访事件,造成严重影响的;
6.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被上一级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批评的;
7.办学过程中不服从管理,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事故的;
8.其他情形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工作要求
各民办学校要落实主体责任,对照办学评估指标积极开展自查,全面提高学校办学条件,不断规范办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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