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筑环罚(花)字〔2020〕2号
筑环罚(花)字〔2020〕2号
吴洪然: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环境执法工作人员于2019年9月6日对你经营的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加工生产麻将桌面板时,利用未做防渗的土坑排放水污染物,逃避监管。
有现场调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环境监测报告、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我局于2019年12月24日对《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筑花环罚告字[2019]10号)进行了公告送达,截止到2020年2月25日期满,公告送达生效。在上述告知书中,我局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自上述公告送达生效后,你未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书面材料。经研究,我局认为你放弃了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决定对你予以相应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00)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科财处出具的“一般交款书”将罚款缴至贵阳市金库,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阳市人民政府或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清镇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清镇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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