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筑环罚(花)字〔20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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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黄士冯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孟关乡孟关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生态环境执法工作人员于2020年6月2日至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有现场调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7月14日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筑环罚告(花)字[2020]4号】送达给你单位,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自收到该文书后,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和听证申请。经研究,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予以相应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我局科财处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阳市人民政府或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清镇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清镇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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