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筑花环罚字〔20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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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筑花环罚字〔2019〕9号

发布时间:2019-10-18 15:35:00 打印 关闭 【字体: 视力保护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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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代波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环境执法工作人员于2019年8月对你单位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砂石、水泥等原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有现场调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于2019年 9月11日 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筑花环罚告字[2019]08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自收到该文书后,未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的书面材料,经研究,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决定对你单位予以相应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贵阳银行富北支行    户名:待划转款项

账  号:1010012669001000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州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清镇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清镇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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