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筑花环罚字〔2019〕7号
贵阳花溪金扳手轮胎销售经营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代钦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环境执法工作人员于2019年7月对你单位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金扳手轮胎销售经营部于2018年6月26日办理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后,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项目类别第126项中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喷漆房,安装废气处理设施,并于2019年7月左右投入使用。
有现场调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我局于2019年8月21日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筑花环罚告字[2019]06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自收到该文书后,于2019年8月26日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的书面材料。经研究,我局认为你单位提供的有关立式光氧废气处理设备的领条费用25000元予以认可,对行政处罚罚款数额予以调整。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零肆拾肆元(¥15,044.00)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贵阳银行富北支行 户名:待划转款项
账 号:1010012669001000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州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清镇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清镇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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