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筑花环罚字〔20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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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筑花环罚字〔2019〕5号

发布时间:2019-07-11 10:35:00 打印 关闭 【字体: 视力保护色:

贵州中祥泰富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花溪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明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环境执法工作人员于2019年5月16日至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亨特公园B区项目地下停车场内积水未经污染防治设施处理,利用管道排入外部沟渠,最终排入花溪河(南明河上游河段)。

有现场调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环境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贵阳市南明河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南明河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四)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6月25日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筑花环罚告字[2019]04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自收到该文书后,未向我局陈述申辩,经研究,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决定对你单位予以相应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贵阳市南明河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四)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视其情节,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排放有毒污水,尚不构成犯罪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贵阳银行富北支行    户名:待划转款项

账    号:1010012669001000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州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清镇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清镇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九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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