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花溪区及分配贵安新区2023年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补助资金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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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花溪区及分配贵安新区2023年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补助资金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1-13 09:05:00 打印 关闭 【字体: 视力保护色:

经花溪区财政局、花溪区乡村振兴局审定,现将关于下达花溪区及分配贵安新区2023年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补助资金予以公告,公告期为10天(2023年1月13日-2023年1月22日)。

附件:1.花乡振字〔2023〕4号关于下达花溪区2023年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补助资金的通知.pdf

2.花乡振字〔2023〕3号关于下达清溪街道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补助资金的通知.pdf

3.花乡振字〔2023〕5号关于分配贵安新区2023年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补助资金的通知.pdf

公示单位:花溪区乡村振兴局/花溪区财政局

监督单位电话:0851—88231806

乡村振兴专线:12317

通讯地址:花溪区明珠大道192号行政办公大楼B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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