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花溪区※※居民委员会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处罚公示
关于花溪区※※居民委员会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处罚公示
花溪区※※居民委员会在未办理任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花溪区溪北社区服务中心石板井村集体土地修建村级办公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实际占地1972平方米(其中耕地1175平方米,非耕地797平方米),符合《花溪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2019年6月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1.责令花溪区※※居民委员会退还非法占用的花溪区溪北社区服务中心石板井村1972平方米集体土地;
2.没收花溪区※※居民委员会在非法占用的花溪区溪北社区服务中心石板井村集体土地1972平方米【符合《花溪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花溪区※※居民委员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花溪区溪北社区服务中心石板井村1175平方米集体耕地【符合《花溪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修建村级办公楼的行为,按每平方米10.00元处以罚款;对花溪区※※居民委员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花溪区溪北社区服务中心石板井村797平方米集体非耕地【符合《花溪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修建村级办公楼的行为,按每平方米5.00元处以罚款。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万伍仟柒佰叁拾伍元整(¥15735.00)。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