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葛※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处罚公示
关于葛※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处罚公示
葛※在未办理任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花溪区溪北街道办事处竹林村集体土地硬化场地、修建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实际占地2430平方米(其中:耕地1190平方米,非耕地1240平方米),符合《花溪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2020年10月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1.责令葛※退还非法占用的花溪区溪北社街道办事处竹林村2430平方米集体土地;
2.没收葛※在非法占用的花溪区溪北街道办事处竹林村集体土地2430平方米【符合《花溪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葛※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花溪区溪北街道办事处竹林村1190平方米集体耕地【符合《花溪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硬化场地、修建厂房的行为,按每平方米10.00元处以罚款;对葛※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花溪区溪北街道办事处竹林村1240平方米集体非耕地【符合《花溪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硬化场地、修建厂房的行为,按每平方米5.00元处以罚款。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万捌仟壹佰元整(¥18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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