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阳※※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处罚公示
关于贵阳※※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处罚公示
贵阳※※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办理任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花溪区花溪区石板镇花渔井村集体土地修建大棚及固定建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实际占地11747平方米(其中耕地7661平方米,非耕地4086平方米),部分符合《花溪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2020年11月1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1.责令贵阳※※开发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花溪区花溪区石板镇花渔井村11747平方米集体土地;
2.没收贵阳※※开发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的花溪区花溪区石板镇花渔井村集体土地3609平方米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贵阳※※开发有限公司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花溪区花溪区石板镇花渔井村集体土地8138平方米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贵阳※※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花溪区花溪区石板镇花渔井村7660平方米集体耕地【基本农田】修建大棚及固定建筑的行为,按每平方米25.00元处以罚款;对贵阳※※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花溪区花溪区石板镇花渔井村1平方米集体耕地修建大棚及固定建筑的行为,按每平方米10.00元处以罚款;对贵阳※※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花溪区花溪区石板镇花渔井村3608平方米集体非耕地修建大棚及固定建筑的行为,按每平方米5.00元处以罚款;对贵阳※※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花溪区花溪区石板镇花渔井村478平方米集体非耕地修建大棚及固定建筑的行为,按每平方米10.00元处以罚款。罚款共计人民币:贰拾壹万肆仟叁佰叁拾元整(¥214330.00)。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