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4·3”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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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4·3”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3-11-02 14:55:00 打印 关闭 【字体: 视力保护色: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2

(一)工程项目概况2

(二)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3

(三)事故发生地点7

(四)监管部门履职情况8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9

(一)事故发生经过9

(二)应急救援及事故报告情况10

(三)事后相关处理情况11

(四)事故抢险救援评估11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11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11

(一)直接原因11

(二)间接原因11

(三)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12

(四)事故性质13

五、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13

(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人员13

(二)建议给予责任追究的有关人员13

(三)建议给予责任追究的有关单位15

(四)有关监察对象处理建议16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16


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4·3”高处坠落事故 调查报告


2023年4月3日16时40分许,位于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宏业智慧产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受伤,送贵航贵阳300医院抢救无效于4月4日2时43分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48万元。

2023年4月4日21时许,项目部分别向经开区建设管理局、经开区公安分局小孟派出所报告事故。贵阳宏业智慧产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有关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向有关部门上报事故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1](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通知》(筑府发〔2019〕9号)文件的有关要求。2023年4月12日,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成立由花溪区常务副区长任组长,花溪区应急管理局、南明区应急管理局、经开区应急管理局、经开区公安分局、经开区建管局、经开区总工会、小孟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派员组成的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4·3”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关于成立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4·3”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的请示》(花应急报〔2023〕18号)],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对事故现场勘验、对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对调查取证结果进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和教训,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 事故基本情况

(一)工程项目概况

贵阳宏业智慧产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于2022年7月5日开工,总工期300天,预计竣工日期2023年6月,总建筑面积46949㎡,工程建设地点:花冠路中段与中桐路交汇处,属工业厂房及配套设施工程,中标价为1.96亿元。

项目建设单位:贵阳卓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分包单位:贵州鹏达聚力劳务有限公司;监理单位:重庆市永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工程进度:项目含土石方及边坡工程、基础及主体工程、钢结构工程、砌体抹灰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设备安装、门窗、护栏安装工程、室外综合管网、室外及附属工程、绿化及亮化工程、智能信息化工程。其中土石方及边坡工程施工基本完成,基础及主体工程主体分部施工完成,钢结构工程1#~3#厂房屋面钢结构的钢梁、檩条安装完成,进行屋面板安装施工,预计6月15日全面施工完成。砌体抹灰工程完成90%。装饰装修工程预计6月20日完成。安装工程预计6月22日完成,设备安装预计6月10日完成,门窗、护栏安装工程预计6月15日完成,室外综合管网预计6月10日完成,室外及附属工程预计6月30日完成,绿化及亮化工程预计6月30日完成,智能信息化工程预计6月25日完成。

(二)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建设单位:贵阳卓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性质:国有;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地址:贵州省贵阳市经济开发区黄河街道办事处黄河路312号黄浦国际16栋5层1号;法定代表人:刘某;注册资本壹亿元整;成立日期:2022年08月02日;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对外承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房地产评估;物业管理;租房租赁;房地产咨询;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建设工程施工;停车场服务;广告发布;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房地产经纪;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建筑材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总承包单位: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性质:国有(控股);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延安南路100号亚太中心20层1号、21层1号、22层1号(花果园社区);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注册资本:叁亿圆整;成立日期:1990年06月30日;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工程设计建筑行业甲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壹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铁建加工、建筑机械修理(限分支机构经营);机动车辆停放服务;土地整理;垃圾处理及环境整治;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设计与施工;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及施工;承接(修、试)电力设施;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214414516T。资质证书编号:D152012404,有效期至2021年01月05日[2],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黔)JZ安许证字〔2005〕010411,有效期至2026年4月30日。

3.劳务分包单位:贵州鹏达聚力劳务有限公司;单位性质: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都司路128号省乡镇企业贸易城裙楼夹层4号(市府社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注册资本:叁仟万圆整;成立时间:2016年09月20日;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电气安装服务;建筑劳务分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对外承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金属门窗工程施工;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金属制品销售;家具销售;办公设备销售;仪器仪表销售;消防器材销售;绘图、计算及测量仪器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室内木门窗安装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工程管理服务;消防技术服务;物业管理;房屋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集装箱销售;集装箱租赁服务;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劳动保护用品服务;图文设计制作;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薪酬管理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MA6DN92026;资质证书编号:D352034660,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3],资质类别及等级:施工劳务部分等级,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不分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黔)JZ安许证字〔2017〕000581,有效期至2026年4月30日

4.监理单位:重庆市永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性质:私企;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巴县大道40号;法定代表人:屈某;注册资本:壹仟零壹万元整;成立时间:2000年04月25日;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化工石油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机电安装工程监理甲级;公路工程监理乙级;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乙级(以上按行政许可核定期限从事经营);工程招标代理;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工程勘察设计(以上须经审批的经营项目,取得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须依法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资质证书编号:E150000842-4/1,有效期至2024年07月03日。

(三)事故发生地点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贵阳宏业智慧产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2#厂房3层2-4轴至2-5轴交2-B轴至2-C轴之间。施工单位于2023年1月10日编制完成《钢结构安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报监理单位审查,监理单位于2023年1月13日完成审核。钢结构工程1#~3#厂房屋面钢结构的钢梁、檩条已安装完毕,2#厂房正在进行屋面板安装施工,预计6月15日全面施工完成。事发时李某某(死者)在2#厂房3层屋顶钢梁2-4交2-C轴钢梁上进行屋面底瓦吊运卸料作业。作业前未设置生命绳,安全绳系挂条件不符合相关要求,作业面水平方向下部未铺设防坠兜网等防坠落措施。

事故发生时,已完成4吊屋面底瓦吊运卸料作业,其中2吊于4月3日早上吊运完成,剩余2吊于4月3日下午吊运完成,事故发生时正在进行第5吊卸料(如图一所示为第5吊位置)

一  第5吊屋面底瓦卸放位置

(四)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经开区建设管理局安全监管情况:

2023年以来,贵阳经开区建管局按近期中央、省、市、区关于安全生产的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多次对全区在建项目组织召开了安全生产工作安排和部署会,要求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并深入开展了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和安全风险排查、检查,共对全区在建项目出动检查人员150余人次,下发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记录单47份,发现一般安全隐患291条,整改完成291条。

对贵阳宏业智慧产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分别于2022年10月4日、11月9日、12月6日和2023年2月14日、3月7日开展了安全生产检查,检查发现施工现场脚手架工程、临电工程、临边洞口防护工程等方面存在一些安全风险隐患,并下发了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记录单,就查出的安全隐患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到位,同时督促施工单位、监理要整改闭环管理。

经开区小孟街道安全监管情况:

2022年8月17日成立了小孟街道重点事项领导小组,持续推进辖区各项目建设进度。自贵阳宏业智慧产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开工以来,分别于2022年6月17日、2022年8月11日、2023年3月6日到该项目现场开展安全检查,通过《小孟街道安全生产、疫情防控风险告知书》下发企业,要求企业整改。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4月3日16时许,贵州鹏达聚力劳务有限公司工人冯某、李某某(死者)、黄某某到2#厂房3楼楼顶钢梁上通过塔吊将当天到货的屋面底瓦吊运到2#厂房楼顶。在吊运完成两吊后,黄某某拿绳子固定已吊上来的屋面底瓦,冯某走到第三吊屋面底瓦卸放的位置(2-4交2-C轴钢梁)坐下后,塔吊司机将第三吊屋面底瓦调运到需要卸放的位置后停车,此时屋面底瓦斜放于钢梁上方夹角呈30°,卸放需将屋面底瓦旋转于钢梁水平正上方。此时李某某(死者)距第三吊卸放位置约20米,李某某(死者)沿屋顶临边水槽走到了卸放钢梁位置后延钢梁走至钢梁中部,此时卸放钢梁上方未设置生命绳,下方未设置水平防坠兜网等防坠措施,李某某(死者)在行走过程中佩戴安全带和安全帽但未正确系挂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绳),李某某(死者)到达卸放位置后也未系挂安全绳,在同冯某一起旋转屋面底瓦时因屋面底瓦发生晃动,李某某(死者)为避让向后退步踩空,从钢梁上坠落至2#厂房3楼地面上(坠落高度约8.5米)。

(二)应急救援及事故报告情况

李某某(死者)坠落后,冯某电话通知黄某某下去查看情况,同时在3楼施工的工友见有人坠落随即前往,水电安装工人吴某拨打了120,消防班组材料员电话通知了项目生产经理罗某,罗某在得知有工人坠落后立即赶往现场,并在途中电话告知项目经理李某某、项目副经理张某某。罗某到达现场后得知有工人拨打了120,随即安排周某某联系120医护人员,通过微信发送具体位置并到门口迎接救护车。同时罗某还电话联系安全员张某某到现场维持秩序。16时50分救护车到达现场,将李某某(死者)送往贵航贵阳300医院入院抢救。

4月4日2时43分李某某(死者)经抢救无效死亡,项目部将事故情况逐级上报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排由项目经理李某某负责上报事故相关事宜。4月4日21时许,李某某(项目经理)、张某某(项目副经理)分别向经开区建管局、小孟派出所报告事故情况。

(三)事后相关处理情况

2023年4月4日李某某(死者)家属与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一次性补偿协议书,并于当日将死者尸体送往景云山殡仪馆火化。

(四)事故抢险救援评估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及时组织施救,拨打120求救,并及时向事故单位生产经理报告,生产经理及时赶赴现场处置,并将情况报告给项目经理。事故发生单位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阳宏业智慧产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未按规定时间及时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1人死亡(见附件一),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统计规定,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48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1.李某某(死者)违章操作,事发时高处作业未按照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绳),踩空坠落。

(二)间接原因

1.作业现场未设置供施工人员高处作业系挂安全绳的设施。

2.作业面水平面下方未采取挂设防坠兜网等防坠落措施。


(三)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施工总承包单位: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主要问题:一是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未按规定时间向有关部门上报事故;二是未按照《钢结构安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设置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作业现场水平方向下部未采取挂设兜网等防坠落措施,现场无供施工人员高处作业系挂安全绳的设施;三是项目安全员履职不到位,未认真开展隐患排查;四是该项目提供的安全生产资金台账不规范,无使用计划和相应的附件;五是未按要求开展安全教育培训[4]。

2.劳务分包单位:贵州鹏达聚力劳务有限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未严格督促工人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二是安全管理人员未在现场监督管理、未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

3.监理单位:重庆市永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未采取有效的措施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二是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及施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未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设置安全生产防护设施。

4.建设单位:贵阳卓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对承包单位安全检查不到位。

(四)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4·3”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李某某(死者),贵州鹏达聚力劳务有限公司工人,高处作业时未正确系挂使用安全绳,处于无安全防护状态,以致高处坠落而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5]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BJ80-2016)第3.0.5条规定[6],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1. 建议给予责任追究的有关人员
  1. 李某某,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宏业智慧产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经理,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等规定,对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未严格履行项目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技术交底等工作,未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7],由花溪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处2022年度年收入40%的罚款;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时间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8],由花溪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处2022年度年收入60%的罚款,合计对其处2022年度年收入100%的罚款。

2.张某某,时任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认真督促检查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企业按其内部规章进行处理。

3.胡某,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未认真督促项目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等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企业按其内部规章进行处理。

4.张某某,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宏业智慧产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项目副经理,负责项目的生产、安全。未及时排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未认真督促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企业按其内部规章进行处理。


5.王某,贵州鹏达聚力劳务有限公司董事长,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认真督促安全管理人员履职、未认真督促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企业按其内部规章进行处理。

6.潘某某,重庆市永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驻贵阳宏业智慧产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安全专监,负责项目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工作。未认真督促总承包单位有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和安全教育培训,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企业按其内部规章进行处理。

(三)建议给予责任追究的有关单位

1.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未按规定时间向有关部门上报事故;未按照《钢结构安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设置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作业现场水平方向下部未采取挂设兜网等防坠落措施,现场无供施工人员高处作业系挂安全绳的设施;配备安全员履职不到位;安全生产资金台账不规范,无使用计划和相应的附件;未按要求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花溪区应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9],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根据事故情况,建议由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按照行业规定进行处理。

2.贵州鹏达聚力劳务有限公司。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落实不到位,未严格督促工人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人员未在现场监督管理、未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按照行业规定进行处理。

3.重庆市永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采取有效的措施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及施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未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设置安全生产防护设施,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按照行业规定进行处理。

4.贵阳卓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承包单位安全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按照行业规定进行处理。

(四)有关监察对象处理建议

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未制定2023年度安全生产检查计划,未针对危险作业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建议经开区建设管理局向经开区管委会作书面检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针对事故暴露出的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严重不落实,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提出以下防范和整改措施:

  1. 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总承包单位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接建筑施工工程,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同时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投入使用,健全作业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堵塞管理漏洞和盲区。

(二)增强安全红线意识。建设单位贵阳卓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严格贯彻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加强对承包单位安全隐患检查。监理单位重庆市永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要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相关要求,健全安全生产监理机构,加强施工现场监理,加强对危大工程施工、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实施全过程旁站管理,切实履行监理职责。劳务分包单位贵州鹏达聚力劳务有限公司要督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督促有关人员遵守操作规程和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认真督促安全生产管理员落实职责,提高从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和水平。

(三)强化建筑施工领域专项整治。经开区建设管理局要将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严格履行项目开工、质量安全监督、工程备案等手续。加强现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和事故隐患及时督促企业彻底整改,重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一律责令停工。对未履行项目审批、许可、备案等手续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4·3”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2023年7月31日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十九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一、我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上述资质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认可用于工程招标或投标活动。”

3《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建建通〔2022〕79号)。“一、全省核发的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勘察企业、工程设计企业、检测机构资质、劳务企业(备案)及施工劳务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2年12月31日至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上述有效期将在相关服务系统自动延期,并同步至全国建筑市场监控公共服务平台,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认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力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训。劳动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具。

6《建设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3.0.50,高处作业人员应当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并经专人检查。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一年以上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逸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逸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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