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省市关于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工作部署,花溪区农业农村局牵头,经过多次论证、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形成了《贵阳市花溪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根据《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全区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建议,可在2021年9月27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贵阳市花溪区明珠大道192号花溪区农业农村局(邮政编码:55002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宅基地审批管理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1225712734@qq.com
(三)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曾小力,88231687
附件:《贵阳市花溪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贵阳市花溪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8月27日
贵阳市花溪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细则
(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审批管理,优化乡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推进土地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花溪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区城市规划区以外的乡村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用村集体土地新建、扩建、改建(翻建)住宅审批管理,适用本细则。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村民,采用集中安置的方式解决村民住房需求,不单独审批,相关政策另行制定。
第三条 每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市、区)规定标准。户的认定,应以公安户籍为基础,严禁通过欺骗等方式分立户。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用于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宅、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第二章 管理权责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办理《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受委托办理《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做好开工放线、划定宗地图,指导农户按照审批规范建设,(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将拒不自行整改的违法建设问题线索提供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指导村级组织规范开展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工作,确保审批、管理等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开展。
第六条 村集体是农村宅基地管理主体,要加强政策学习贯彻,建立受理、审核工作机制,做好申请农户资格认定、协助选址等工作,严格程序要求,规范履行集体建设用地所有人职责。要加强政策宣传,不断提高群众政策知晓率,引导支持群众参与宅基地监管。
第七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收回、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合理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区政府审核通过的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报区自然资源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第八条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乡(镇)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是否占用农(林)用地、是否在地质灾害隐患点范围内等工作,禁止违规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建房;按照农村宅基地用地需求计划,落实用地指标;针对农民合法占用农用地建房的,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九条 区规委办负责核定审批适用区域,指导乡(镇)做好拟用地块的合规性(包括但不限于国土空间规划、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和避让规定审查;指导乡(镇)根据授权规范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做好审批颁证后的监督指导。
第十条 区住建局负责提供城市规划区外《花溪区农村住宅规划图集》并指导农户选定建筑风格。做好农房建设技术指导。统筹抓好农房安全管理。对依法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合法建房农户,建房投资超过30万元(不含30万元)、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不含300平方米)的,按程序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做好监管。按程序办理农房竣工备案。
第十一条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按照《贵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行使未经批准建房、不按批准建房等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第十二条 区公安分局负责按程序向乡(镇)提供申请建房农户的户籍材料。做好村民分户审核把关。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负责将农用地转用审批涉及耕地占补平衡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区不动产登记站负责做好农村宅基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发证工作。其他部门要各司其职,认真抓好宅基地审批管理有关工作。
第十五条 区司法局、区民政局、区生态局等相关单位要各
司其职,认真抓好宅基地审批管理有关工作。
第三章 审批事项
第十六条 村民因异地新建或申请增加宅基地面积建设住房的(即需要新占用非宅基地建设住宅的),应当申请办理《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及《乡村规划许可证》。
村民因住房面积未达限额标准,或因住房安全问题等,申请使用原宅基地(原面积、原位置)改造、翻建的,应当申请办理
《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户,应以户为单位,申请使用宅基地:
1.无宅基地的;
2.农户的唯一住房,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不安全,需要在原址新建的;
3.原有住房所在区域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或者依法评定为自然灾害易发区域,需要易地新建的;
4.实施村镇规划建设调整宅基地的;
5.宅基地面积达到130平方米,住房面积在240平方米以内,使用原宅基地、在住房面积限额以内扩建住房的;
6.宅基地面积未达到130平方米,住房面积在240平方米以内,在宅基地面积和住房面积限额内,新建、改建、扩建住房的(包括在限额内申请新增宅基地和不新增宅基地);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的,在分户前可作为一户申请使用宅基地:
1.同户常住人口中,有2名及以上子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或原户宅基地面积低于130平方米),达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可作为一户申请使用宅基地。
2.其他情形,应当经村集体研究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批准农村宅基地用地:
1.宅基地选址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含30户以上农村居民点规划)的;
2.宅基地选址不符合《贵阳市城乡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中有关宅基地选址避让规定的;
3.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主要包括:在合法住宅外违法修建住宅的,在常住村以外的农村拥有住宅的;
4.在本村的住房面积达到限额标准的;
5.被征收房屋的农户已实行房屋安置或者货币补偿的;
6.村民将宅基地或宅基地上房屋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将住房改为非住宅用途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7.采取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房手续的;
8.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退出原有宅基地的;
9.乡(镇)人民政府认为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情形。
第五章 用地标准
第二十条 农村村民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30平方米。每户住房面积控制在240平方米以内。
宅基地面积计算方式为: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墙外包为界,接拼的以墙中或柱中为界;挑出的阳台和楼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计算占地面积。
第二十一条 以下区域禁止个人建房:
(一)城市绿化用地,城镇各片区之间的隔离绿地,林地中的乔木林林地和生态公益林林地;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交通廊道及禁止建设区,城市道路规划路幅内,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或者水利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禁止建设区;
(三)军事管制区;
(四)河、湖、湿地保护范围内;
(五)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不能连通市政管网和没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
(六)重点生态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
(七)古树名木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
(八)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
(九)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十)公路建筑控制区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
(十一)地质遗迹及矿产资源埋藏地;
(十二)地裂缝、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区或者隐患区;
(十三)纳入城中村改造的区域;
(十四)其他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第六章 申办流程
第二十二条 农村村民办理宅基地审批,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村民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村级组织提出宅基地用地和建房申请,提交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后(见附件),村级组织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村民申请条件进行初审,并了解宅基地相邻权利人意见,符合条件的,指导村民做好宅基地初步选址,村民初步选址完成后,由村级组织提请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实地选址。
2.实地选址。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村级组织关于村民建房实地选址的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实地审查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初步选址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一般不得批准在村庄规划建设范围外新增宅基地;利用原宅基地改建、扩建住宅的,也需避让禁止建设区。符合选址规定的,要现场绘制宗地图,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不符合要求的,指导村民另行选址。
3.选定方案。结合选址情况,指导农户从《贵阳市美丽乡村居民建筑图集》选定风格进行建设,民族村寨可参照《贵阳地域民族风貌与建筑指引》适当增加地方元素,或委托设计单位编制农村住宅设计方案。鼓励农村住宅采用坡屋面,住房风貌与整体村容村貌和自然环境相协调。新建的农村住宅应功能完善、设施配套、厨卧分离、厕圈分离;改建、扩建的农村住宅满足改厨、改厕、改圈、建筑质量和消防安全要求。农村住宅原则上不得超过3层。
青岩古镇等历史文化名镇(村)范围内,村民住宅建设有风貌管控要求的,按规定执行;尚无规定的,选用的住宅风貌或委托设计的农村住宅设计方案,需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定。
4.村级审核。村级组织应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农户建房审批事项。重点讨论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申请用地是否超标等,并组织表决。表决通过的,应将村民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村级组织审查意见、住宅建设相邻权利人的意见、村民代表会议记录、拟建房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调查不成立的,经村支书(主任)审签、并加盖村委会公章,报送乡(镇)政府。表决不通过或公示异议成立的,不予办理。
5.乡镇审批。各乡(镇)要建立专门窗口,统一受理村民建房审批申请,相关部门联审联办,确保审批工作“一站式”服务。
承担农业农村管理职责的机构主要负责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级组织审核公示等进行审查,并综合各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
承担自然资源职责的机构主要负责对拟用宅基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用途管制要求,农房建筑面积标准、建筑层高、间距等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要求进行审查。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承担住房城乡建设职责的机构负责审查村民是否选用农村村民住宅通用图集,对委托设计的农村住宅方案是否符合功能配套、抗震设防和乡村风貌等要求进行审查。
涉及文物保护、林业、水利、电力、交通等部门的,农业农村部门要牵头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应召开乡(镇)长办公会,对办证申请进行研究。对同时需要办理《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并符合审批条件的,应当一并办理;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由区自然资源局办理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再行办理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的,不予批准。不予批准的申办事项,应当在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其救济渠道。
不需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受理1个月内完成审批,并颁发相关许可证书。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应在2个月内颁发相关许可证书。
乡(镇)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归档留存宅基地审批全套资料。
6.区级备案
乡(镇)要在每月月初,将本乡(镇)上个月宅基地审批情况报区农业农村、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和区规委办备案。
第七章 建设监管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10天前,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农业中心、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国土所等部门到现场定位放线,实地丈量批准宅基地,确定宅基地位置、长宽、四至。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技术服务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基础、主体结构、屋顶防水等重要部位和安拆模板、搭拆脚手架、安全用火用电设施布置等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形成质量安全检查记录。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十五条 承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施工任务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明。承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任务的个体建筑工匠,应经过建筑工匠技能培训、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承建方应确保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遵守相应的施工操作规范和施工技术要求,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制未经批准建房、不按批准建房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令相关责任自行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提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和乡(镇)协作联动,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未经批准建住宅、超标准超面积建住宅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审批颁证后,应在2年内完成建设,确有困难的,应在证件失效前30日内,向批准机关申请延期1次、延期不得超过2年,超过规定期限的审批手续失效。
第二十八条 农户应当在竣工后1个月内,提请乡(镇)人民政府验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承担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的机构,进行现场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层高、风貌等建设住房,是否满足质量、抗震等技术要求,符合条件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附件6)。
第二十九条 通过竣工验收的农户,可持相关材料向区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程序和材料按照不动产登记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强化管理
第三十条 无偿收回
(一)适用条件
1.擅自改变宅基地用途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2.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宅基地的;
3.宅基地使用权人死亡,没有继承人的;
4.通过欺骗等方式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收回情形。
(二)收回流程
1.村集体申请。村集体发现有符合上述应当收回宅基地的情形的,由村委会提出建议,《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提请村民会议表决,表决通过在被收回人所在村民组和村内公示7天。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进行核实、处理,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后报请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2.乡(镇)备案。乡镇收到村集体提交的收回宅基地的申请后,应当组织宅基地审批管理部门核实有关情况,符合收回条件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在被批准的收回宅基地的村集体公示。
3.注销相关证书。无偿收回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程序办理证书注销或作废公告。
4.腾退土地。因相关人员违法违规造成土地收回的,应当责令相关责任人无条件腾退土地;非因有关人员责任造成的无偿收回,由村集体负责组织腾退。
第三十一条 有偿收回
(一)适用条件
1.进城落户的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的宅基地;
2.通过继承、受赠房屋或其他方式合法取得的“一户一宅”以外的多余宅基地;
3.其他可以有偿收回的情形,但是需经权利人同意。
(二)办理流程
1.确定补偿标准。村级组织可参照县(市、区、特区)制定的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通过村民代表大会集体研究确定补偿标准,宅基地退出补偿标准应进行公示。
2.乡(镇)审查备案。讨论通过后,村集体应将相关情况书面材料(主要内容包括:拟有偿收回的宅基地基本情况、协商情况、价钱及资金来源、村集体讨论研究情况)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备案的,方可开展收回的后续工作;乡(镇)审查未通过的,收回程序终止。
3.签订回收协议。由村集体与农户商定有偿回收协议。宅基地面积按照相关证书认定。协议经村两委会协商后,由村委会主任签订。
4.兑付资金。村集体负责筹集有偿收回资金,按照协议及时支付回收资金。
5.腾退土地。按协议组织土地腾退,注销相关权证。
第三十二条 收回的农村宅基地,村集体应当盘活利用,可按程序分配给本集体符合条件的农户使用,具备复耕条件的应当复耕复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依法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用于产业发展。
第三十三条 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农村集中建房区域内,乡(镇)人民政府应指导村级组织做好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工作,无法置换调整的,参照县(市、区、特区)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对被占用土地的农户进行补偿,村级组织负责做好协调工作。
第三十四条 经村级组织同意,农村村民可以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赠与其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但受让人或受赠与人应当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赠与的,附着于该宅基地的住宅及其附属设施需一并转让或赠与。
第三十五条 宅基地审批管理全部纳入农房管理大数据平台进行,乡镇和相关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系统管理,利用大数据手段推进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施行之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花溪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件1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申请户 主信息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岁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
家庭成员信息 |
姓名 |
年龄 |
与户主关系 |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
现宅基地及农房现况 |
宅基地面积㎡ |
建筑面积㎡ |
权证书号 |
||||||||
现宅基地处情况 |
1.保留(㎡);2.退还村集体;3.其他() | ||||||||||
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许可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 |
房基占地面积㎡ | ||||||||
地址 |
|||||||||||
四至 |
东至: 南至: |
建房类型:1.原址翻建 2. 改扩建 3. 异址新建 | |||||||||
西至: 北至: | |||||||||||
地类 |
1.建设用地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
住房建筑面积㎡ |
建筑层数 |
层 |
建筑高度m | ||||||||
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1.是2.否 | |||||||||||
申请 理由 |
申请人:年月日 | ||||||||||
村民小组意见 |
负责人:年月日 | ||||||||||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意见 |
(公章) 负责人:年月日 |
附件2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因(a.分户新建住房。b.按照规划迁址新建住房。c.原址改、 扩、翻建住房。d.其他)需要,本人申请在乡(镇、街道) 村组使用宅基地建房,现郑重承诺:
1、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严格按照批复位置和面积动工建设,并按照区级相关图集完成立面装修,在批准后月内建成并使用;
3、新住房建设完成后,按照规定日内拆除旧房,并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
4、如不满足宅基地相关使用条件时,立即无偿退出宅基地。
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月曰
附件3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申请户 主信息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申请理由 | ||
拟批准宅基地及建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房屋占地面积(㎡) |
建房地址 | ||||
四至 |
东至:南至: |
性质: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 |||||
西至:北至: | |||||||
地类 |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
住房建筑面积㎡ 建筑层数层建筑高度m | |||||||
自然资源 部门意见 |
(公章) 负责人:年月日 | ||||||
其他部门 意见 |
|||||||
农业农村部门审查意见 |
(公章) 负责人:年月日 | ||||||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意见 |
(公章) 负责人:年月日 |
宅 基 地 坐 落 平 面位图 |
|
现场勘察人员:年月日 | |
制图人:年月日 | |
备注 |
图中需注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
附件4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字第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 日 期 |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有关建 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 依法应当取得本证,但未取得本证或违反本证规定的,均属违法行 为。 三、未经发证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 交查验。 五、本证所需附图及附件由发证机关依法确定,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
附件5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字第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 日 期 |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有关建 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 依法应当取得本证,但未取得本证或违反本证规定的,均属违法行 为。 三、未经发证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 交查验。 五、本证所需附图及附件由发证机关依法确定,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
附件6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存根)
农宅字 号
农宅字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本项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业经有权机关批准,特发此书。 请严格按照本批准书要求使用宅基地。 填发机关(章): 年 月 日 |
户 主 姓 名 |
|
批准用地面积 |
平方米 |
其中:房基占地 |
平方米 |
土地所有权人 |
|
土 地 用 途 |
|
土 地 坐 落 (详见附图) |
|
四 至 |
东 南 |
西 北 | |
批准书有效期 |
自 年 月 至 年 月 |
备注 |
户 主 姓 名 |
|||
批准用地面积 |
平方米 | ||
房基占地面积 |
平方米 | ||
土地所有权人 |
|||
土 地 用 途 |
|||
土 地 坐 落 |
|||
四至 |
东 |
南 | |
西 |
北 | ||
批准书有效期 |
自 年 月 至 年 月 | ||
备注 |
附件7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申请户主 |
身份证号 |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
|||||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号 |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
批准宅基地面积 |
㎡ |
实用宅基地面积 |
㎡ | ||
批准房基占地面积 |
㎡ |
实际房基占地面积 |
㎡ | ||
批地层数/高度 |
层/米 |
竣工层数/高度 |
层/米 | ||
拆旧退还宅基地情况 |
1.不属于2.属于,已落实3.属于,尚未落实 | ||||
竣工平面简图(标注长、宽、四至) |
经办人: | ||||
验收单 位意见 |
农业农村部门意见: (公章) 经办人:年月日 |
自资资源部门意见 (公章) 经办人:年月日 | |||
乡(镇)人民政府验收意见 |
(公章) 负责人:年月日 | ||||
区住建部门备案意见 |
(公章) 负责人:年月日 | ||||
备注 |
相关解读:【文字解读】《贵阳市花溪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及建房管理工作方案(征求)》征求意见稿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