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2069601 | 成文日期: | 2021-06-18 |
文 号: | 花府办发〔2021〕60号 | 发布时间: | 2021-06-18 20:58 |
发布机构: | 花溪区人民政府 | 是否有效: | 是 |
内容概述: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工作部门: 《花溪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6月18日 花溪区危险化学品安全...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工作部门:
《花溪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6月18日
花溪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
责任清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0〕3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委厅字〔2020〕24号)和《中共贵阳市委办公厅、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筑委厅字〔2020〕56号)、《中共花溪区委办公室、花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溪区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花委办字〔2021〕6号)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贵州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责任清单》、《贵阳市贵安新区各地政府(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要求,结合花溪区实际,制定本责任清单。
一、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园区管理办公室
(一)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省、市、区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有关文件要求,及时组织研究解决本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二)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筑牢地方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科学论证、慎重选择,严把招商引资关,注重源头准入和风险摸排,严格落实招商引资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严禁已经淘汰落后的高风险项目及产能异地落户、办厂进园,坚决防止不具备安全条件的项目落地。
(三)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创新,构建危险化学品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防范体系,全面提高事故防范组织协调能力、风险防控能力、科学治理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四)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责任体系、严格履行职责、完善制度规程、严格过程控制、强化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保证安全投入、积极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加强教育培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切实提高危险化学品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五)配合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产业布局,编制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严格落实禁止在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外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的要求。在编制规划时,充分考虑危险化学品产业布局及安全规划等内容,加强城市建设与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的规划衔接。
(六)组织、配合开展危险化学品全链条专项整治和安全生产大检查。结合实际制定风险隐患排查标准,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精准化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企业及时治理安全隐患。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全链条“打非治违”工作,持续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建设行为。
(七)组织编制并批准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预案体系,加强与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相适应的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按照事故等级启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救援行动,依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八)配合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工作。研究制定政策,加快城镇人口密集区域高风险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搬迁。
(九)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危险化学品违法违规运输活动。在危险化学品主要运输道路沿线,配合上级人民政府规划建立重点危险化学品超载车辆、隐患车辆、事故车辆卸载基地。
(十)加强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落实经费和装备保障。
(十一)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健全完善机制,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性,切实加强排查和打击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建设行为。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花溪区相关部门
(一)区应急局
1.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综合工作,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其他有关部门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
2.配合有关部门编制化工行业(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发展规划,指导督促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的实施。
3.对权限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实施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并指导企业进行竣工验收。
4.依法负责核发权限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将有关核发情况通报本级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
5.依法负责受理权限内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关于生产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的备案。依法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6.配合上级业务部门开展和指导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7.负责指导督促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督促指导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管理要求。
8.依法配合上级业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管。
9.配合上级业务部门对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的备案。依法会同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接到公安机关有关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通报后,依据职能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11.依法责令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对所涉及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12.会同有关部门,对已建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与有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装置或设施所属单位,监督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13.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制定(修订)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受理权限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备案。
14.接受事故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依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并通报相关部门。负责事故信息的收集、综合和研判,向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预案建议。根据规定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15.根据授权或委托,依法组织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定期分析本地区事故风险的特点和规律,通报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典型安全事故案例。
16.组织、指导和监督危险化学品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负责督促权限范围内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
17.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控”体系建设,督促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或储运设施自动化控制系统装备率、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监控率均达到100%。
18.根据规定职权,配合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废弃处置等各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
19.接受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情况报告,逐级上报并配合公安机关查处案件。
20.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和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区公安分局
1.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列入治安保护重点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实施重点监管。
2.监督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落实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储存和使用环节的公共安全管理措施。
3.负责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流向监管,受理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企业和购买单位的销售、购买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的备案。
4.接受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在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报告,根据实际情况通报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并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5.接受涉及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原因,按照规定进行相关化学品转让情况的报告。
6.接收公众发现、捡拾的无主危险化学品。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交由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其认定的专业单位进行处理,或者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7.受理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有关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情况的报告。
8.配合上级业务部门受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的备案。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接受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情况的通报;接受市场监管部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颁发情况的通报。
10.依法审核权限内颁发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运输许可证或备案;接受经营单位在查验购买许可证或备案证和经办人身份证明时发现可疑情况的报告。
11.联合生态环境等部门,对依法收缴、查获的易制毒化学品,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的不同情况进行保管、回收、销毁。
12.接受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单位关于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情况的报告,并及时立案查处。
13.接受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单位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情况的年度报告。
14.负责牵头开展打击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违法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行为,依法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15.参与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结合行业特点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接受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依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根据事故情况向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按规定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6.依法查处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对危险化学品事故进行前期处置工作。
17.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和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区发展和改革局
1.负责将包括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在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区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的组织编制、审核、审批时,明确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内容和要求。
2.负责权限内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备案)工作,做好招商引资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严禁已经淘汰落后的高风险项目及产能异地落户、办厂进园。依据项目审批(备案)权限,联合相关部门建立并严格执行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立项阶段的联合审批制度。
3.指导督促化工行业(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发展规划的实施,严格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进行项目核准和备案。负责根据需要编制我区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并严格实施。
4.在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及竣工验收时,将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审核的重要内容。
5.参与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掌握油气化长输管道应急资源,督促指导相关企业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油气化长输管道安全保护、风险隐患排查的指导督促工作,参与石油储备企业的监管。
6.负责全面排查粮油库等行业领域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风险,并加强安全管理和实施监督检查。
7.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和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1.明确化工产业发展定位,编制化工产业(危险化学品企业)发展规划,建立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和应急管理等部门参与的化工产业(危险化学品企业)发展规划编制协调沟通机制。
2.负责权限内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备案)工作,严禁打着“技改”旗号的已淘汰落后的高风险项目及产能异地落户、办厂进园。依据项目审批(备案)权限,联合相关部门建立并严格执行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立项阶段的联合审批制度。
3.排查摸清并牵头开展人口密集区不符合城镇规划和有关安全规定,需要搬迁(关闭或转产)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督促做好搬迁(关闭或转产)工作。
4.结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依法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条件的产能,指导督促化工行业(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发展规划的实施。
5.牵头完善和推动落实化工产业转型升级的政策措施,严格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负责履行化工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强化化工园区安全监管,指导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管理。
6.在危险化学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核准)、竣工验收时,将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一并纳入审核内容。
7.按照工业行业管理要求,开展监管行业领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的风险排查和“打非治违”工作,督促相关企业履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三同时”和安全许可手续。
8.受理权限内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的备案。
9.参与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结合行业特点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组织应急救援物资生产工作。
10.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和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区生态环境分局
1.负责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及含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废物(以下简称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对属性不明的危险废物进行环境危害鉴定。
2.牵头整治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单位等可能存在的违规堆放、随意倾倒、私自填埋危险废物等问题。
3.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环保设施的安全管理。负责开展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论证。
4.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单位的环境管理情况和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受理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和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将该危险化学品向环境中释放等相关信息的报告,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5.根据权限受理权限内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的备案。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批准权限内废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关于转移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申请;审核权限内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单位的资质;组织认定的专业单位处理公安机关接收的无主危险化学品或有关部门依法没收的危险化学品;对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实施安全监管。
7.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指导化工行业(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发展规划的实施。
8.接到公安机关有关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通报后,依据职能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9.参与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结合行业特点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接受事故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依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按规定职责开展环境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10.按照法定权限负责统一发布有关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
11.根据授权或委托,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12.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和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负责全面排查城镇燃气等行业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风险,并加强安全管理和实施监督检查。
2.负责权限内城镇燃气类建设项目实施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并指导企业进行竣工验收。
3.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突发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接受有关燃气事故情况报告。负责燃气事故应急救援及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抢救中的燃气、热力等后勤保障工作。
4.根据授权或委托,组织协调燃气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按规定通报调查结果。
5.按属地管理原则受理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燃气经营储存单位关于重大危险源情况的备案。督促指导有关企业推进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和运用,全面实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监控。
6.负责对权限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管。
7.在审核发放权限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对建设项目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
8.负责对承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资质及各类人员的职业资格进行审查管理。
9.依法组织权限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
10.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和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七)区交通运输局
1.负责权限内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许可以及权限范围内运输工具、装卸作业的安全管理,依法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打非治违”工作。
2.负责督促车站、码头等涉及危险化学品场所的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
3.负责权限内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
4.负责督促指导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选购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并接入符合要求的监控平台。
5.负责排查汽车修理行业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风险,并加强安全管理和实施监督检查。
6.参与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牵头制定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接受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报告,依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按规定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7.组织开展和指导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8.负责督促指导交通运输企业建立安全查验制度,依照规定对运输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对禁止运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予运输。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9.依法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有关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和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八)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1.负责权限内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初审工作。依据项目审批(备案)权限,联合相关部门建立并严格执行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立项阶段的联合审批制度。
2.负责石油(成品油)油库、加油站、M100车用甲醇燃料加注站和汽车加气站安全管理工作,并开展监督检查,督促相关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切实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治理。
3.负责牵头依法查处无证经营、储存成品油行为,以及涂改、倒卖、租借或其他形式转让成品油经营证书等为非法经营成品油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
4.负责制定全市加油站、M100车用甲醇燃料加注站和汽车加气站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5.负责督促再生物资回收利用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风险排查和安全管理工作。
6.负责督促商贸物流园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风险排查和安全管理工作。
7.负责牵头开展对限额以上餐饮单位储存、使用醇基燃料等危险化学品的风险排查,并加强安全管理和实施监督检查。
8.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甲醇燃料的行为。牵头开展查处未取得安全许可从事M100车用甲醇燃料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
9.依法参与有关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有关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负责招商引资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严把招商引资关,注重源头准入和风险摸排,严禁引进已淘汰落后产能。督促各地严格落实《贵阳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引进事前评估及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11.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和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九)区市场监管局
1.负责根据有关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依法核发危险化学品企业营业执照,依法监督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进行登记注册。
2.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3.依法查处取缔无照或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的行为。
4.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部门的通知,依法责令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擅自从事相关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注册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5.依法开展对食品药品生产单位、药品经营单位涉及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的风险排查和安全监管,督促其履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三同时”安全许可手续。
6.依法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7.参与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结合行业特点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接受相关事故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和特种设备事故报告,依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按规定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8.依法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9.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企业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使用登记、安全监察,依法对特种设备安装单位实施监管,对检验检测单位实施监管。
10.负责依法对气瓶充装单位、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11.依法参与有关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有关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规定权限,依法参加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
12.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餐饮单位储存、使用醇基燃料等危险化学品的风险排查,并加强安全管理和实施监督检查。
13.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和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区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
1.配合有关部门编制化工行业(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发展规划,指导督促发展规划的实施。
2.认真落实有关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布局规划,制定花溪区规划时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所需的防护距离要求。
3.加强规划布局和准入条件等源头管控。负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与周边土地的规划控制,负责城镇发展规划或建设项目用地与油气长输管道两侧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增量的规划控制。督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和国土空间规划的实施。严格落实禁止在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外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的要求。
4.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和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一)区教育局
1.负责全面排查学校实验室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风险,并加强安全管理和实施监督检查。
2.指导监督中小学校,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对大中专院校加强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安全管理。
3.负责落实中小学校,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大中专院校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专题教育,定期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应急演练。
4.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和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二)区卫生健康局
1.负责全面排查医疗机构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风险,并加强安全管理和实施监督检查。
2.负责对消杀类物资生产单位涉及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的风险排查和安全监管,督促其履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三同时”安全许可手续。
3.配合上级业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
4.按照相关预案,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实施紧急处置。
5.接到公安部门有关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通报后,依职能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6.参与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结合行业特点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接受事故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依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按规定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7.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业务培训。合理布局医疗资源,确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救治医院,负责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紧急医学救援体系。
8.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和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三)区科技局
1.负责全面排查科研机构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风险,并加强安全管理和实施监督检查。
2.配合上级业务部门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有关企业研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的安全生产先进技术。
3.对符合条件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科研项目等,予以优先立项,优先支持。
4.支持推广应用有利于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新成果。
5.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和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四)区公安交通管理分局
1.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核发权限内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划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并设置明显的标志。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并落实相关措施。
2.接受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运输途中,车辆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报告。
3.对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的行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超载、超速和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将超装超载的车辆押送到指定地点,由具备安全卸载条件的单位进行安全卸载。
4.参与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结合行业特点定期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演练。接受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依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根据事故情况向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按规定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依法参与有关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有关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对发生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责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7.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和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五)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1.负责全面排查本行业领域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风险,并加强安全管理和实施监督检查。
2.负责城市垃圾填埋场沼气利用以及餐厨垃圾处理环节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3.依法查处取缔流动经营危险化学品行为。
4.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和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六)区水务局
1.负责全面排查本行业领域涉及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风险,并加强安全管理和实施监督检查。督促指导有关企业推进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和运用,全面实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监控。
2.负责各类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处置中的用水后勤保障。
3.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和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七)区财政局
1.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公安机关接收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没收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历史遗留的危险化学品,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提供经费保障。
3.对安全监管技术支撑、应急救援及宣传培训、重大危险源监管等工作所需经费给予保障。
4.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和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八)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状况与工伤保险费挂钩制度实施监管,推动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督促检查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3.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招录(聘)的规定,为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配备相关专业人员。
4.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和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九)区农业农村局
1.负责全面排查本行业领域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风险,并加强安全管理和实施监督检查。
2.依法受理并许可权限内农药经营单位提出的经营申请,督促指导农药使用安全。
3.负责农药科学使用技术和安全防护知识培训工作。
4.负责全面排查农村使用沼气的安全风险,并加强安全管理和实施监督检查。
5.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和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十)区国资中心
1.负责督促指导区管国有企业全面排查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风险,并加强安全管理和实施监督检查。
2.负责督促签订安全生产目标和任务责任书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纳入区管国有企业管理目标考核内容。
3.配合职能部门做好区管企业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相关准备工作,根据需要配合职能部门参与有关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配合职能部门参与有关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有关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和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十一)区气象局
1.负责全面排查本行业领域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风险,并加强安全管理和实施监督检查。
2.负责权限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防雷、防静电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
3.依法对防雷、防静电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管。
4.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场所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进行监管。
5.参与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为应急救援提供相关气象保障。
6.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和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十二)区文化和旅游局
1.负责全面排查本行业领域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风险,并加强安全管理和实施监督检查。
2.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开展印刷等相关企业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风险排查,加强安全管理和实施监督检查。
3.协调广播电视等单位,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4.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和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十三)区消防救援大队
1.负责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履行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职责。
2.掌握辖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急队伍、装备等情况,指导企业做好应急准备,强化应急演练。
3.依法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和餐饮单位储存、使用醇基燃料等危险化学品进行消防检查,依法处罚违法违规行为。
4.参与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结合行业特点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接受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依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根据事故情况向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按规定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按照要求,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开展联合监管检查督导。
6.根据规定权限,依法组织危险化学品企业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按规定通报调查结果。
7.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和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