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116152 | 成文日期: | 2020-12-07 |
文 号: | 花府办发〔2020〕178号 | 发布时间: | 2020-12-07 14:56 |
发布机构: | 花溪区人民政府 | 是否有效: | 是 |
内容概述: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工作部门: 《花溪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2月7日 花溪区农村房屋安...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工作部门:
《花溪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2月7日
花溪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实施方案
根据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按照《贵州省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为切实消除农村危旧房安全隐患,有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领导重要批示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全面摸底、分类排查、重点整治、扎实推进”的原则,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明确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排查整治工作采取“区级指导、乡镇统筹,村级实施”的模式,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全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同时,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农村房屋安全隐患全面整治任务,建立常态化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制度。
二、排查整治范围
花溪区范围内所有行政村(包括乡镇政府驻地行政村、街道办事处下辖行政村)的所有房屋进行全面摸底排查,认真梳理所有存在安全隐患的危旧房屋。对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开展重点整治;对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非经营性农村自建房纳入《关于建立健全贵阳市农村危房和老旧房屋透风漏雨排查整治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筑危改办通〔2019〕17号)实施动态管理;对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非自建房结合《贵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开展全面整治。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区各相关职能部门、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对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行专题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具体任务和工作要求,落实部门责任和推进时限,广泛开展宣传发动,推动形成良好社会氛围。动员部署工作2020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
(二)摸底排查阶段。区分农村自建房和非自建房两种类型,开展重点排查和全面排查,摸清房屋建造年代、结构类型、建造方式等基本情况。重点排查对象为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2020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全面排查对象为重点排查之外的农村房屋,2021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
(三)整治销号阶段。对重点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且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制定整治方案,实施重点整治,2021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对全面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非经营性农村自建房和农村非自建房,制定整治计划,开展全面整治,2023年12月底前完成。
四、重点任务
(一)专项培训。要结合全国农村房屋综合信息平台和贵州省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技术要求,统筹区(县)、乡(街道办事处)、村三级力量,明确落实排查人员,对排查人员开展专项培训,确保排查人员全面掌握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标准,熟练使用国家排查整治APP,准确填报国家农村自建房和非自建房排查用表。经培训合格的排查人员要按照技术标准要求,对各类房屋安全隐患情况作出初步判断。未经培训合格人员不得参与入户排查。同时区(县)要抽调专家,组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家组,负责排查整治工作的政策指导和技术服务,及时解决排查整治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二)重点排查。区各相关职能部门、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对行政区域内所有行政村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开展重点排查,包括使用预制板建设的房屋、经过改建扩建的房屋、人员聚集使用的房屋等。要精准排查城中村、城郊村及乡镇政府驻地行政村或街道办事处下辖行政村范围内的房屋,含建设年限较长的预制板房屋、用于出租或仓储的房屋、增加楼层或改变承重结构的房屋、居住与经营生产混杂的房屋等,以及餐饮饭店、批发零售、浴室、KTV、仓储库房、私人诊所、民办幼儿园等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对初步判断存在安全隐患风险的房屋,及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安全性鉴定,形成最终排查结果。确有安全隐患的,在整治到位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三)全面排查。在重点排查的同时,要结合实际对所辖区内未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和农村非自建房开展全面摸底排查,排查内容主要包括房屋结构安全、使用安全、地质及周边环境安全等。一方面要重点关注未竣工验收就投入使用、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农村非自建房屋,包括农村学校等教育设施、卫生室等医疗卫生设施、游客服务中心等旅游服务设施、文化室等文化设施、寺观教堂等宗教场所、住宅宾馆等住房设施、饭店超市等商业设施、库房工厂等加工用房。另一方面要重点关注未用作经营但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农村自建房屋,包括临近池塘、河道的房屋,建设在采空区或高填方区上的房屋,临近不稳定高边坡的房屋,以及建设年限较长、建筑层数超过3层的农村自建房。
(四)重点整治。区各相关职能部门、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根据重点排查发现的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存在安全隐患情况,明确整治重点,及时清除危险点。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整治措施。并严格落实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督促产权人(使用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进行整治。整治方式包括关停经营、维修加固、搬迁拆除等。区、乡、村三级要建立重点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
(五)全面整治。要在摸底排查和重点整治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未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按照《关于建立健全贵阳市农村危房和老旧房屋透风漏雨排查整治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筑危改办通〔2019〕17号)实施动态管理,及时销号。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非自建房,结合《贵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进行整治,同时建立统筹管理、分级负责、综合协调、社会参与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体系,加强房屋使用安全宣传教育和执法管理能力建设,将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制定整治计划,明确年度任务,有序推进全面整治工作。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安全隐患全面整治。积极推进农村装配式建筑应用推广,完善农村房屋经营、改扩建和变更用途等全过程管理制度,加快建立农村房屋建设管理长效机制。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区一级成立市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联席会议,由区人民政府及分管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副区长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民宗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部门作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日常调度。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部署、狠抓落实,要比照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研究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进度安排、任务落实,资源调配等工作,确保抓实抓好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二)强化部门职责。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将应当纳入行业安全监管范围的农村房屋全面纳入安全监管范围,切实加强监管。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牵头组织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会同相关部门厘清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所属类型,权属部门,产生原因,整治措施,充分运用农村房屋综合信息管理平台,推进部门信息共享,推进农村房屋建设管理长效机制的落实;区住建局牵头组织指导各乡(镇)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农村危险化学品生产仓储用房安全管理;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灾害风险排查;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村人居环境和村庄整治,指导农村依法依规用地,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农业园区内生产用房安全管理,指导易地扶贫搬迁点、生态移民搬迁点、水库移民搬迁点的农村房屋安全管理;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农村经营场所涉及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区教育局负责指导农村学校、幼儿园房屋安全管理;区公安分局负责指导农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配合做好农户身份信息核验工作;区民政局负责指导农村养老机构场所安全管理;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导农村文化旅游场所安全管理;区司法局负责配合有关方面完善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区财政局负责将农村房屋安全管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农村医疗场所安全管理;区民宗委负责指导农村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生产厂房、储存仓库安全管理;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导农村人员密集场所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
(三)强化综合保障。区、乡(街道办事处)要充分组织动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广泛参与排查整治工作,强化技术保障。有条件的可采取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等方式,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排查、评估鉴定。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的法律咨询、司法援助、司法调解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做好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农房建设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做好涉及本行业的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相关工作。
(四)强化督促检查及整治督导。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联席会议要组织联合督导组,定期对各相关职能部门、各乡(镇)排查整治情况开展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责失职、不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问责。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纳入年度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目标任务责任书中统一考核。
各相关职能部门、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全力推进农村危旧房屋安全隐患整治,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伤亡事故的危旧房屋,要态度坚决,措施果断,立即撤出居住人员,限期拆除。坚决做到该停用的坚决停用,该修缮的坚决修缮,该拆除的坚决拆除,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五)强化宣传引导。各相关职能部门、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广泛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农村房屋安全的重要性,支持和拥护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及时了解农村干部群众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工作,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要全面深入开展农村房屋安全科普教育,不断增强农民群众房屋安全意识,提高排查整改房屋安全隐患的积极性、主动性。
各相关职能部门、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于2020年11月6日前,将职能范围、责任区域的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报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自2020年11月起,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每半月报送工作进展情况至区联席会议办公室。(QQ邮箱:644832723,联系人:蒙菲,联系电话:83626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