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府办发〔2020〕49号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溪区船舶和码头污染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1351524 成文日期: 2020-04-29
文 号: 花府办发〔2020〕49号 发布时间: 2020-04-29 17:40
发布机构: 花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是否有效:
内容概述: 花府办发〔2020〕4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花溪区船舶和码头污染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4月29日  ...

花府办发〔2020〕49号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溪区船舶和码头污染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29 17:40   来源:花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花府办发〔2020〕4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花溪区船舶和码头污染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4月29日


花溪区船舶和码头污染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全面系统提升花溪区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能力,加快推进航运绿色发展,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船舶、港口、船舶修造厂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及相关工作制度的通知》(筑府办函〔2020〕18号)、《市交通委员会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生态环境局 市农业农村局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贵阳市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筑交通〔2020〕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引领,齐抓共管、流域联动、综合治理、疏堵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压实乡(镇、街道)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部门负责督查指导,乡(镇、街道)具体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因地制宜、重点突破,整体推进我区船舶、渡口、码头污染治理工作,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二、整治目标

开展为期一年的专项整治工作,到2020年底,完成全区船舶生活垃圾接收、转运、处置等设施设备的建设改造、配置工作,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渡口、码头污染防治取得明显成效,污染物设施配备不足、转运不及时等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改和解决,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联合监管、防污责任制等长效工作机制。

三、整治内容

(一)船舶污染整治

1.开展船舶防污基础信息排查。按照船舶水污染排放控制标准要求,对全区辖区内的所有营运船舶和自用船舶按照种类和吨位逐一进行排查和统计,全面掌握和评估船舶污染物收集、接收、转运、处置情况,列出问题清单。

2.督促船舶所有人认真落实污染防治第一责任。要与船长、专管人员等签订责任状,督促落实船舶防污染报告责任,确保垃圾实行分类收集,船舶环保设施设备有效运行;建立健全企业、船舶内部考核管理机制,加强经营者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将污染防治责任落实到每艘船舶、每名船员和专管人员。

3.规范船舶污染物收集、转移行为。船舶负责人要严格落实船舶污染物收集、码头岸上移交、船舶垃圾记录登记等职责,规范填写船舶污染物的类别、数量、转移地点和时间等内容。接收、转运、处置单位按照规定填写、传递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单据,落实联单制,按职责确保全过程不发生二次污染。严格船舶和渡口、码头污染物分类,按规定纳入垃圾或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置。

(二)渡口、码头污染整治

1.渡口、码头防污设施及附近配套防污设施排查。一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属地乡(镇、街道)对镇山渡口、李村渡口、麻窝寨渡口、花街渡口、天河潭景区码头的防污设施逐一进行排查和统计,列出问题清单。二是对行政辖区内的渡口、码头附近区域的垃圾存储设施和垃圾转运工具等进行调查和统计,统筹规划建设垃圾处理站(场)、填埋场等设施,配置必要垃圾转运设备,确保垃圾、污水有场地存放,有工具转运、有设施处置。

2.渡口、码头主体责任。渡口、码头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认真落实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和配置工作。鼓励采取联盟方式建设和运营接收设施、环境应急设施。利用移动设施接收的,应与接收单位签订协议。渡口、码头经营(或管理单位)、转运单位的名称、专管责任人员(含联系电话)、接收转运污染物的名称、投诉电话等内容在码头和船舶明显位置进行公示。

3.开展渡口、码头污染突出问题整治。一是按照排查出的渡口、码头防污染问题清单,逐一对照整改,分类建设和配置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及油污等接收设施。二是接收、转运、处置单位要按照规定填写、传递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单证,落实联单制,确保全过程不发生二次污染。同时,严格港口污染物分类,按规定纳入垃圾或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置。

(三)建立健全防污染长效机制

贯彻落实船舶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开展联合监管执法。重点针对污染物偷排超排、垃圾随意丢弃等违法行为,加大查处力度。确保污染物有人管、有人运、有人处置,并定期开展督查和调度,不断提升污染防治能力和水平。

四、工作步骤

(一)部署排查阶段(2020年1月至4月)。按照省、市人民政府总体要求,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相关单位工作职责,建立长期执行联合监管机制,认真开展整治工作动员部署。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对照相关规定和整治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纠,逐船、逐码头建立问题清单,报送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0年5月至10月)。各部门按照自身职责,加强船舶、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制定检查计划,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加大督促整改力度,加大问题清单整改力度,形成闭环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调度和督查,对突出问题,要挂牌督办。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0年11月至12月)。坚持整治突出问题与完善制度相结合,建立并长期持续落实船舶、渡口、码头污染防治长效联合监管机制。各部门及乡(镇、街道)及时总结和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成效和经验,于2020年11月30日前将整治工作完成情况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汇总并于2020年12月5日前将整治工作总结报市交委。

五、职责分工

建立健全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牵头,交通运输、生态环保、综合行政执法、财政、发改、乡(镇、街道)和天河潭管理处等单位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协调推进防污设施建设,强化联合监管。

1.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在交通运输行业进行登记、备案的船舶污染物的产生、收集、转移至码头的过程进行监管,对配置的污染物收集、储存设施、设备、器材是否正常运行进行排查;对向水体排放、投入污染物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渡口、码头经营或管理单位接收的船舶污染物和渡口、码头生产作业产生的污染物的储存、处置及环保设施的运行等进行指导和检查;负责起草各类通告、公告、花溪区船舶、渡口、码头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实施方案和污染物收集、接收、转运、处置联单。

2.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提高检查频次,加强对渡口、码头污染环境的行为及未正常运营环保设施、未按规定转运处置危险废物等进行监督管理和查处。

3.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指导辖区统筹规划城乡渡口、码头附近区域的生活垃圾接收、中转和处置设施建设,对渡口、码头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4.区财政局:负责专项整治经费及相关项目建设经费的保障,所需资金按区领导小组不同阶段核准数量而定。

5.区市场监管局:对船舶、渡口、码头的污染物收集、接收、转运、处置等工作建立合理性收费机制和模式。

6.各乡(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制定辖区船舶、渡口、码头污染防治工作制度和措施,做好辖区船舶、渡口、码头、污染防治工作的日常管理,负责对船舶、渡口、码头产生的固体垃圾、生活污水等污染物进行接收、转运和处置,确保联合监管制度及联单制度取得实效并保持长期执行。

7.天河潭管理处:加强对景区码头、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所产生的污染物的收集、接收、转运、处置管理。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级层面成立花溪区船舶、渡口、码头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各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安排专人负责,层层压实责任,把船舶、渡口、码头污染防治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强化责任担当,狠抓任务落实,细化任务措施,认真开展整治工作。

(二)完善工作机制。一是建立联合监管制度,统一协调管理,明晰职责、加强协作,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二是建立联单制度,完善工作程序,安全有效对船舶污染物进行接收、转运、处置(附件2)。三是建立工作考核和督办制度。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按时(分别于4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包括辖区船舶、渡口、码头排查台账整改销号情况,船舶、渡口、码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运行情况以及工作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下步工作打算),按月(于2020年4月开始)报送船舶、渡口、码头污染突出问题整改问题责任清单及工作情况。

(三)加大宣传力度。区交通局要积极牵头统筹,强化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加强从业人员环境保护、专业知识宣传教育,加强技能培训力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和参与船舶、渡口、码头污染治理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强化社会监督,加大违法行为曝光力度,推进社会监督共治。

附件:1.花溪区船舶、渡口、码头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doc

2.花溪区船舶、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三联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