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2968122 | 成文日期: | 2020-09-09 |
文 号: | 花府办函〔2020〕76号 | 发布时间: | 2020-08-24 15:53 |
发布机构: | 花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是否有效: | 否 |
内容概述: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深入推进花溪区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全国文明城市”、“国家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和创建健康促进区建设工作,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营造...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深入推进花溪区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全国文明城市”、“国家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和创建健康促进区建设工作,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营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健康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花溪区公共场所控烟管理规定》经区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花溪区公共场所控烟管理规定
2020年8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花溪区公共场所控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花溪区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全国文明城市”、“国家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和创建健康促进区建设工作,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营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健康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全国文明城市测评指标体系”、“国家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指标体系”和健康进区建设工作的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花溪区所有公共场所区域范围,包括政府机关、学校、医院、企业、超市、网吧、宾馆、电影院、银行、餐馆、景区景点、农贸市场、五小行业、公厕、公交车、出租车及其他特殊规定禁止吸烟的场所。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全区所有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及外来人员。
第四条 各单位办公室负责本单位控烟管理工作,单位主要领导带头抓好控烟工作,分管领导组织具体实施。
第五条 各单位严格执行《无烟机关标准》相关内容,所有室内禁止吸烟,办公场所的室内公共区域和工作场所张贴禁烟标识,室内不放置烟缸等烟具;在单位门口设置醒目的室内禁止吸烟提示。
第六条 室外吸烟区域设定条件:
(一)设置明显的标识,划定区域,并设置“吸烟有害健康”的提示
(二)远离人员密集和行人必经的通道;
(三)有专门存放烟头的容器;
(四)有专人管理,每天及时清扫烟头烟盒。
第七条 各单位办公室统筹协调好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设置控烟监督员和巡查员,劝阻吸烟,不定期对各办公室、会议室、卫生间和其他公共场所控烟工作实施监督、检查、考核、排名、通报。
第八条 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考核奖惩制度,将室内控烟工作执行情况与年终目标考评相结合。
第九条 各单位应积极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等宣传活动,鼓励工作人员不吸烟和积极戒烟。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