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1779508 | 成文日期: | 2020-06-01 |
文 号: | 花府办发〔2020〕68号 | 发布时间: | 2020-06-01 09:45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是 | |
内容概述: | 花府办发〔2020〕68号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溪区进一步加强易地扶贫搬迁群众就业增收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花溪区进一步加强易地扶贫... |
花府办发〔2020〕68号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溪区进一步加强易地扶贫搬迁群众就业增收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花溪区进一步加强易地扶贫搬迁群众就业增收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6月1日
花溪区进一步加强易地扶贫搬迁群众就业增收工作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精准落实省、市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的重要部署,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易地扶贫搬迁群众就业增收工作的指导意见》(黔府办发〔2020〕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巩固劳务输出成果,保障外出务工搬迁群众基本权益
(一)强化劳务输出组织化程度。依托现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强化劳务输出组织化程度,优先为搬迁群众提供岗位推荐、开展培训、组织外出务工、权益维护保障等服务。(责任单位:区人社局、清溪街道)
(二)强化跟踪服务和权益保障。对搬迁群众外出务工情况按月进行跟踪,明确帮扶责任人,并将就业信息及时录入贵州省劳动力培训就业信息系统。畅通司法、仲裁、维权渠道,切实维护外出务工搬迁群众合法权益。在新冠肺炎疫情等特殊时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者补贴部分包车费用、组织专车等方式为搬迁群众返程复工提供“点对点”服务。(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司法局、区卫健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清溪街道)
二、拓宽就业渠道,确保有劳动力搬迁家庭一户一人以上稳定就业
(三)制定就业增收帮扶计划。制定搬迁群众就业增收帮扶计划,做到“一户一策、一人一策”,落实就业帮扶措施和责任。(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农业农村局、清溪街道)
(四)用好资源增加就业。充分挖掘城镇产业园区、工业园区、扶贫基地、安置点商业门面等现有就业岗位资源,做好就业组织引导和服务工作。(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农业农村局、清溪街道)
(五)落实产业扩大就业。结合城镇化进程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因地制宜发展产业,推动安置点配套产业项目尽快落地,以产业发展带动就业增收。(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文旅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人社局、区城投公司、清溪街道)
(六)引进企业促进就业。结合实际引进适合搬迁群众特点的劳动密集型、弹性工作制企业,把吸纳就业能力作为发展配套产业的重要因素。(责任单位:区商务和投促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工信局、区文旅局、清溪街道)
(七)加强就业扶贫载体建设促进就地就近就业。结合搬迁群众特点,在安置点或安置点周边兴建扶贫车间、扶贫基地、小微企业促进就近就业,积极扶持已建扶贫车间和基地,要将扶贫车间和基地带贫成效与政策支持挂钩,建立正向激励机制。(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区城投公司、清溪街道)
(八)鼓励创业带动就业。鼓励和支持搬迁群众在城镇创业,符合条件的给予场地租赁、自主创业补贴等创业扶持。不断激发内生动力,强化主体意识,通过勤劳奋斗实现光荣脱贫。(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清溪街道)
(九)鼓励开发公益性岗位。按照“总量控制、适度开发”的原则,结合实际开发和挖掘公益性岗位,优先用于安置建档立卡搬迁群众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扶贫援助补贴指标重点解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的就业困难人员。(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清溪街道)
(十)落实兜底保障政策。对搬迁群众中的特殊困难群体,符合政策规定的及时纳入兜底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不漏一户、不掉一人。(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医保局、区农业农村局、清溪街道)
三、强化就业增收政策扶持,促进搬迁群众稳定就业增收
(十一)外出务工和就近就业扶持政策。(1)给予市场主体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公司、劳务合作社、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针对搬迁劳动力开展职业指导、专场招聘会等就业服务活动,实现有组织劳务输出,输出的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且提供1年跟踪服务的,按规定给予市场主体500元每人的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2)给予搬迁群众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搬迁劳动力通过有组织输出到区外省内新就业的,给予500元每人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输出到省以外新就业的,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止2021年12月31日。(3)给予就业扶贫援助补贴。搬迁劳动力中的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巡防巡护岗位、邻里互助类岗位、一线公共服务类岗位、协助管理类岗位,以及通过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就业扶贫车间、就业扶贫示范基地及各类园区企业实现就业或从事刺绣、来料加工等居家就业且收入较低的,可按规定申请就业扶贫援助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补贴截止时间2021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清溪街道)
(十二)培训扶持政策。(1)给予一般技能培训补贴。一般技能培训补贴按每人每天100元执行;急需、紧缺工种培训补贴按照市级要求执行。(2)给予培训生活补助。在培训期间通过就业补助资金同时给予搬迁劳动力每人每天的培训生活补助费40元。(3)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或专项能力证书的,按照上级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给予搬迁劳动力职业技能鉴定补贴。(4)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搬迁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按照原则上不超过每人每月500元给予生产经营主体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止2021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商务和投促局、区文旅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残联、清溪街道)
(十三)给予市场经营主体奖励优惠政策。(1)给予吸纳就业一次性补贴。对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殖大户、家庭农场等“合作社式扶贫车间”,苗绣特色编织等“居家式扶贫车间”,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每吸纳1名搬迁劳动力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每人500元的吸纳就业一次性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止2021年12月31日。(2)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政策。鼓励企业吸纳搬迁群众中“4050”人员和贫困人员就业,对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企业吸纳搬迁劳动力就业的,参照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对受疫情等特殊时期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吸收搬迁群众就业的中小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清溪街道)
(十四)创业扶持政策。(1)给予搬迁群众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对搬迁劳动力创办企业的,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个人,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财政部门给予3年的全额贴息。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如患新冠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2)给予搬迁群众创业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搬迁群众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正常运营1年以上,按规定给予一次性5000元创业补贴。(3)给予搬迁群众场地租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搬迁群众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租用符合规划、安全和环保要求的经营场地创业,并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给予每月500元场地租赁补贴,对实际月租金低于500元的据实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清溪街道)
(十五)税收优惠政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搬迁劳动力,从事个体经营,符合享受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搬迁劳动力,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享受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每人每年78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上述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此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农业农村局、清溪街道)
(十六)金融扶持政策。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根据自身定位和业务范围创新金融产品,提供便捷金融服务,支持搬迁安置点后续产业发展和搬迁群众生产生活。通过落实降准政策、运用扶贫再贷款等方式,撬动金融机构加大对安置点后续产业的信贷投入。给予吸纳搬迁群众企业或市场主体,以及搬迁群众个人创业融资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区金融办、驻区各金融机构)
(十七)财政资金扶持政策。按照“因需而安”的原则,做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统筹和精准使用管理。建档立卡搬迁群众迁入城镇后,区财政在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对易地扶贫搬迁城镇安置点建档立卡搬迁群众的后续产业发展要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