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1394815 | 成文日期: | 2020-05-21 |
文 号: | 花府办发〔2020〕62号 | 发布时间: | 2020-05-21 14:50 |
发布机构: | 花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是否有效: | 是 |
内容概述: | 花府办发〔2020〕6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花溪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5月21日 花... |
花府办发〔2020〕6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花溪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5月21日
花溪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快速、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394号令)、《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令)、《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2]11号)、《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工作责任制度》(黔府办函[2015]12号)、《中共贵阳市委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突发性事件信息报送和应急值守工作的通知》(筑办发电[2014]86号)、《贵阳市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工作责任制度》(筑府办函[2015]98号)、《贵阳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筑府办发[2016]21号)、《花溪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部门责任制度》(花府办发[2015]15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结合我区实际,制定预案。
1.2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性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区域处置自然因素或者人类工程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2.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分级
2.1地质灾害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灾情按危害程度划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
因灾死亡30人及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因灾死亡10人及以上30以下,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因灾死亡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2.2地质灾害险情分级
险情等级 受威胁人数 潜在经济损失
特大型 ≥1000人 ≥10000万元
大 型 500(含)-1000人 5000(含)-10000万元
中 型 100(含)-500人 500(含)-5000万元
小 型 <100人 <500万元
3.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3.1区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
发生小型(Ⅳ)以上级别地质灾害后,立即成立区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区政府区长或(区长委托的副区长)任指挥长,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区人武部部长任副指挥长。成员由区政府办、区应急局、区委宣传部、新闻中心、乡(镇、街道办)、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成员单位负责人和若干专家组成(见附录11.1)。根据地质灾害发生的实际情况,指挥部下设各专业处置组进行现场处置。区指挥部的职责是接受区委、区政府关于地质灾害防灾救灾的各项指令;领导、指挥、部署、协调地质灾害抢险工作;部署组织各防灾专业组实行救灾行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区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
3.2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应急局:建立应急监测系统,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统筹全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指导协调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负责调集消防大队赶赴灾区、抢救受灾人员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救;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准备工作,参加安全监管领域内因生产经营活动导致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
区融媒体中心:负责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宣传报道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专家和专业队伍对地质灾害的成员、险情进行分析论衡,并提出趋势判定意见,及时制定抢险救灾方案、灾民紧急撤离路线、安置点;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参加林区、园林绿化建设因工程活动和自然原因导致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
区住建局:参加建筑、房屋和市政建设工程、城镇和建设导致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灾后恢复重建工程监督指导工作。
区水务局:参加因水利工程等导致地质灾害和自然因素导致地质灾害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对主要河流、水库实施调度和灾后河堤、水利设施的修复。
区交通局:参加公路建设工程活动导致地质灾害和自然因素导致地质灾害危害管养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的抢险救灾工作;负责协调省级道路管护单位对其管护公路、水路等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保障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道路畅通,负责灾后对公路毁坏恢复重建工程的设计施工等工作。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参加地质灾害危害管养市政道路、桥梁、隧道、垃圾填埋场、渣土运输治理管控涉及的建筑工地以及其他市政、环卫基础设施安全的抢险救灾工作。
区铁路护路办:参加、协调铁路建设工程活动导致地质灾害和自然灾害原因导致地质灾害危害铁路交通安全的抢险救灾工作;协调铁路建设工程活动导致地质灾害和自然原因导致地质灾害危害铁路交通安全的抢险救灾工作;协调铁路建设方保障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道路畅通及负责灾后对铁路毁坏恢复重建工程的设计、施工等工作。
区工信局:参加本行业矿山、企业因工程活动和自然原因导致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负责地质灾害应急物资用电、通信等调度和协调保障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按照国家、省、市和区有关要求,在扶贫生态移民工程中优先安排财政扶贫资金用于受灾群众搬迁至安全地带。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迅速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灾区疫情监测预警;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
区民政局:负责对突发事件中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人员提供救助,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中死亡人员遗体处理工作;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生活安排和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区级救灾资金安排,拨付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区气象局:负责分析和提供灾区降雨趋势预测预警资料。
区教育局:负责转移受灾学校师生员工,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区文体广电旅游局:负责旅游行业企业因工程活动和自然原因导致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的协调工作,并协助参加灾后重建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参加抢险救灾,配合当地人民政府疏散、撤离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组织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实施灾区交通疏导,依法打击灾区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地质灾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区发改局:负责落实灾后重建等项目立项、可研、初设等工作;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及调配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对灾区环境尤其饮用水源进行监测,提供环境质量数据与评价,防止发生环境污染等。
区民宗局:参加宗教管理领域因工程活动和自然因素导致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做好药品、救济物资供应工作。
区供电、供水、供气、通信部门: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及灾区的电力、水、气、通讯的保障工作。
武装部:负责调集部队和民兵赶赴灾区、抢救受灾人员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救。
上述部门管理职能如有调整,承接管理职能的部门继续履行该职能调整部分的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其他未列数的相关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为抢险救灾工作做好应急服务。
3.3专业处置组的建立和职责
根据地质灾害发生的实际情况,区指挥部以下工作组进行现场处置:
(1)综合协调组
组长单位:区政府办、区应急局
成员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发改局
主要职责: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汇总、分析和报告工作,及时传达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省直管部门和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指示和领导批示,协调和专业组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调配应急处置人员、物资、设备器材等。
(2)减灾救灾组
组长单位:区应急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民政局、区发改局
成员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务局、区住建局、区工信局、区交通局、区民宗局、区铁路护路办、区教育局、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区民宗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等。
主要职责:负责统计、分析受灾情况,提出减灾救灾措施,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3)应急救援组
组长单位:区应急局、区自然资源局、乡(镇、街道办)
成员单位:区武装部、区消防救援大队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应急救援方案,报应急指挥部审定后实施,制定实施防止地质灾害扩大的安全防范措施。同意指挥实施救援队伍,迅速开展现场应处置,伤员运转工作等。
(4)安全保卫组
组长单位:区公安分局、乡(镇、街道办)
成员单位:区交通局
主要职责:负责灾害现场群众的防护指导,引导群众有序撤离到安全区域,组织好特殊人群的疏散安置,维护安全区域的稳定和治安。迅速对灾害现场及周边地区和道路进行警戒,实行交通管制,禁止无关人员和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维护灾害现场交通秩序,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保障应急救援指挥部工作的正常开展等。
(5)卫生救护组
组长单位:区卫生健康局
成员单位:各医疗卫生机构
主要职责:负责设立现场医疗救急站,对伤员进行现场分类和应急处理,并及时转送到医院救治,对现场救援人员进行医疗监护。
(6)后勤保障组
组长单位:区应急局、区发改局
成员单位:区交通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乡(镇、街道办)、区供水、电、气、通讯、物资供应等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设施、设备、物资及生活、医疗等后勤保障;负责应急救援的供电、供水、供气和通讯畅通等。
(7)社会稳定组:
组长单位:区政法委、区信访局、乡(镇、街道办)
主要职责:负责对伤亡人员家属的接待、安抚和慰问工作及伤亡人员善后事宜,做好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消除不安定因素等。
(8)舆论宣传组
组长单位: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区应急局
成员单位:乡(镇、街道办)、通讯运营商等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灾难救援信息的同意发布,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保护措施的紧急公告,播放疏散词,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等。
(9)专家技术组
组长单位:区应急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气象局、区住建局、区水务局
成员:有关专家
主要职责:组织有关专家为应急处置和次生灾害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等。
4.预防和预警预报机制
4.1信息监测
4.1.1监测体系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区地质灾害监测网络体系。区级自然资源部门积极会同区气象局、水务逐步建成于全区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区政府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办)及一线监测员连接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4.1.2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预测、预报、预警等信息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4.1.3速报时限要求
发生地质灾害后,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地质灾害灾(险)级别即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分别在事发后15分钟、30分钟、45分钟、60分钟以内以电话方式报区委办、区政府办、区应急局、区地灾办;30分钟、45分钟、60分钟、2小时以内以书面形式报区委办、区政府办、区应急局、区地灾办。超过规定时限1小时为迟报,超过24小时为漏报,超过48小时为瞒报,内容严重失实为谎报。区级应急局、区自然资源局按照上述要求,分别向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送信息。区委办、区政府办、区应急局及区自然资源局对灾情核实后,立即按照规定程序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地质灾害应急中心。
4.1.4速报的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灾害地点和时间、灾害起因及性质、灾害类型、灾害规模、气候条件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应对措施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失踪及失踪的人数、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及影响范围等。
4.2预防
4.2.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结合上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实际情况,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及受威胁人数、经济损失等,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防灾责任人。
4.2.2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在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于已造成建筑工程破坏与坍塌或者危及建筑工程安全的地质灾害,区住建局应当参与研究避让、预防、治理的对策。
4.2.3“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发放
为提高群众防灾意识能力,区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当地已查处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镇、街道办)、居委会和村委会主要负责人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村(居)民,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明白卡”发到村(居)民手中。
4.3预警
4.3.1建立地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区自然资源局要和区气象局、区水务局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当地人民政府要按照群测群防责任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
鼓励报灾报险。鼓励支持群众和单位通过信件、电话、短信等各种形式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有关技术机构报告地质灾害信息。各监测单位或监测人发现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时,要按照突发地质灾害分级标准报告属地政府以及相应的自然资源部门。
4.3.2地质灾害预警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预警险情级别,按照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分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预警。
4.3.3发布预警
红色预警、橙色预警由区政府报请上级报批后按照相关要求发布。
黄色预警由区自然资源局和区气象局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发布。
5.应急响应(见附录11.2)
5.1分级响应
发现、发生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后,险情和灾情所在地方人民政府必须作先期处置。地质灾害引进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5.1.1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发生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后,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区政府在省政府的统一指挥下,按照本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1.2中型(Ⅲ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发生中型地质灾害后,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区政府在市政府的统一指挥下,按照本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1.3中型(Ⅳ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发生小型地质灾害后,区应急局要及时报请区人民政府同意,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按照本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2处置措施
5.2.1各级政府应当按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行政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息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者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险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险抢险救灾可能造成二次人员伤亡。
5.2.2突发地质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制度。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与分配救援物资等。
5.2.3突发地质灾害事发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应指挥机构可根据突发地质灾害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处置,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救援。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5.3终止应急响应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终止应急响应。
6.恢复重建
抢险救援结束后,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灾后重建规划,统筹安排受灾区重建工作。根据综合评估,确定原地重建或选新址重建。原址重建的,帮助灾区修复或重建基础设施,编制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总体方案;异地重建的,对规划新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7.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资金、物资
7.1.1抢险队伍由受灾所在地的干部、群众和灾点的企事业单位、项目业主、施工单位等人员组成。一旦发生灾害时,当地政府应当作先期处理,必要时人武部抽调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区应急局组织协调消防救援大队共同参加抢险救灾,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医疗对参加抢救伤员。
7.1.2物资储备。发改、应急、民政、水务、商务、卫健等部门储备和筹集粮食、方便食品、帐篷、衣被、饮用水、药品和其他生存救助所需物资等。
7.1.3抢险救灾所需车辆等由区交通局视情况组织安排;应急通信、灾区动力照明等由通信、电力等单位负责准备。
7.1.4资金筹备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按照自筹为主、补助为辅,分级负责的原则紧急征用抢险救灾物资。
7.1.5紧急情况下可根据需要依法征用社会交通工具和物资。
7.2通信与信息传递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互联网、微信、微博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将地质灾害防治逐步纳入大数据管理,实现各部门信息共享。
7.3应急技术保障
由区人民政府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队伍,会同专家技术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并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车辆。各级地质灾害防治机构也要求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车辆。
7.4演练、宣传与培训
定期组织对本预案进行应急演练。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5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接《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7.6监督检查
区应急局、区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乡(镇、街道办)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事件的经验和教训。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负责落实相关责任。
8.预案管理与更新
8.1预案管理
各级负责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乡(镇、街道办)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区应急局、区自然资源局备案。
8.2预案更新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为5年。
9.责任与奖惩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附则
10.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务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区级自然资源部门:指花溪区自然资源局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预案制定部门
本预案解释由区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花溪区自然资源局)负责。
10.3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7年发布的《花溪区突发性地质灾害预案》(花府发〔2017〕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