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1355609 | 成文日期: | 2020-04-15 |
文 号: | 花府办发〔2020〕42号 | 发布时间: | 2020-04-15 13:30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是 | |
内容概述: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花溪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4月15日 花溪...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花溪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4月15日
花溪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39号)以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以下分别简称《名录》《通知》和《指南》)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和省、市生态环境部门要求,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实现生态环境管理全覆盖。自2020年1月1日起,辖区内所有排污单位应持证排污。
(二)阶段目标
1.2020年4月30日前完成火电、造纸等33个行业(见附件2)的清理整顿工作。
2.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我区辖区内所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核发工作。
二、工作任务
(一)开展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2020年2月底前完成2017-2019年应完成排污许可核发任务的33个行业的固定污染源发证登记清单,并将清单上报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3月底前发证率、登记率不少于60%;2020年4月底前完成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工作。
(二)做好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和登记。2020年5月底前完成《名录》规定的所有行业固定污染源发证和登记清单,并将清单上报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7月底前发证率、登记率不少于60%;2020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排污许可发证和登记工作。
三、工作原则
(一)统筹安排,共同推进。两项工作任务同步部署,全力推进。
(二)摸清底数,分类施策。以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为核心,进一步摸清污染源底数,根据《通知》要求,对排污单位进行分类处置。对于存在问题的排污单位,按照“先发证再到位”的原则,根据排污单位的整改承诺,先下达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生态环境部统一制作),给予合理整改期限(3个月至1年),强化帮扶指导,引导排污单位规范排污行为,最终实现将所有排污单位全部纳入生态环境管理。
(三)问题导向,改革创新。以解决生态环境管理历史遗留问题和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导向,实事求是、考虑现实、兼顾历史、改革创新,落实各级政府属地监管负责制度,推进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
(四)明确责任,强化监督。落实排污单位环保主体责任,实现排污单位依法申领,按证排污,自证守法。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发证,依证监管,违法严查。
四、工作步骤
按照“摸、排、分、清”四个工作步骤,完成2017至2019年已核发的33个行业固定污染源的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和登记工作。
(一)摸清底数。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以第二次污染源普查(以下简称“二污普”)清查出的重点行业排污单位清单为基础,组织对我区2018年以来投入运行的排污单位进行摸排,同时结合市监、税务、电力等部门提供的信息,以及生态环境监管企业名单、排污费征收企业名单等查遗补漏,最大限度查找出未纳入生态环境管理的排污单位,与“二污普”清单一并形成固定污染源基础信息清单,导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以下简称“平台”)。
1.基础资料收集。按照国家及省、市环境部门要求,一是收集“二污普”清查出的重点行业排污单位。二是向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供电分局等部门收集2018年1月1日以来投运的排污单位相关信息资料。三是收集区农业农村局、区卫健局、区水务局等有关部门主管行业排污单位信息,结合区生态环境分局生态环境监管企业名单等查遗补漏,进一步完善固定污染源基础信息清单。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
配合单位: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供电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完成时限:2020年2月10日前
2.分析梳理汇总。对收集到的排污单位信息资料进行分析梳理汇总,有效整合,形成固定污染源基础信息清单,导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各行业主管部门。
完成时限:2020年2月20日前
(二)排查无证。根据平台中排污许可证档案库,筛除固定污染源基础信息清单中已发证的排污单位。参照附件2、附件3所列行业和管理类别表,将剩余企事业单位分为2020年前应发证或登记、2020年应发证或登记、非固定污染源三类情形。对前两类情形,应逐个确定管理类别,进一步明确应实行重点管理、简化管理或登记管理,并形成固定污染源发证和登记清单。
1.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完成33个清理整顿行业的排查无证工作,形成33个行业固定污染源发证和登记清单,并将清单上报市生态环境局。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各行业主管部门。
完成时限:2020年2月29日前
2.2020年排污许可证发证和登记。完成除33个清理整顿行业外,《名录》规定所有行业(见附件3)的排查工作,形成所有行业固定污染源发证和登记清单,并将清单上报市生态环境局。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各行业主管部门。
完成时限:2020年2月29日前
(三)分类处置。对纳入固定污染源发证和登记清单的排污单位,应通知到户,要求其按时申请排污许可证或登记排污信息,并按照“无整改情形类、禁止核发类、停产类、排污单位承诺整改类、无总量指标类、“未批先建”类、其他整改情形类、登记管理类”等不同情形进行分类处置(处置原则详见附件4)。
1.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一是根据33个行业固定污染源发证和登记清单,开展排污许可申领工作,逐一通知到户,并根据排污单位实际情况进行分类处置。二是督促各排污单位按时完成排污许可申领,3月底前,33个行业固定污染源发证率、登记率不低于60%。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各行业主管部门。
完成时限:2020年3月31日前
2.2020年排污许可证发证和登记。一是根据固定污染源发证和登记清单,印发排污许可申领告知书(由市生态环境局统一印发),逐一通知到户,并根据排污单位实际情况进行分类处置。二是督促各排污单位按时完成排污许可申领,7月底前,2020年应发证或登记行业发证率、登记率不低于60%。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各行业主管部门。
完成时限:2020年7月31日前
3.“禁止核发类”排污单位处置。对属于“禁止核发类”的排污单位,即位于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的,或生产设施或产品属于产业政策立即淘汰类的排污单位,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局、区规划分局等部门配合,按照附件4相关要求进行处置。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
配合单位: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住建局、区规划分局、区自然资源局
完成时限:33个清理整顿行业2020年4月30日前完成,除33个清理整顿行业外的其他行业于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
4.其他情形类排污单位处置。对属于“无整改情形类、停产类、排污单位承诺整改类、无总量指标类、“未批先建”类、其他整改情形类、登记管理类”等7种情形的排污的排污单位,由区生态分局牵头,各乡(镇、街道)配合,按照附件4相关要求进行处置。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
完成时限:33个清理整顿行业2020年4月30日前完成,除33个清理整顿行业外的其他行业于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
(四)整改清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固定污染源发证和登记清单中排污单位的清理,做到逐个销号、应发尽发,注明整改要求;对无法核发排污许可证,应注明原因,不留死角。最终形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清单并移交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实现我区辖区所有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管理全覆盖。
1.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一是督促各排污单位按时完成排污许可申领,最终形成《花溪区33个行业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清单》并移交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进行证后监管,二是对需要进行整改的单位,督促其在承诺时限内,完成整改工作。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各行业主管部门。
完成时限:2020年4月30日前
2.2020年排污许可证发证和登记。一是督促各排污单位按时完成排污许可申领,结合《花溪区33个行业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清单》最终形成《花溪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清单》,并移交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进行证后监管,二是对需要进行整改的单位,督促其在承诺时限内,完成整改工作。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各行业主管部门。
完成时限:2020年9月30日前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花溪区排污许可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花溪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生态分局局长任副组长,统筹推进花溪区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分局,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张君发兼任办公室主任,副局长徐应周任副主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不刻制印章,如因工作需要印发文件,由区生态环境分局代章。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见附件1。
(二)加强技术指导。排污许可制度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技术性强,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中:“环境主管部门可组织或委托技术机构为排污许可证的核发与监管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并承担相关费用”规定,结合各行业排污许可核发计划,市生态环境局已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委托技术审核支撑单位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成立审核小组开展技术审核工作,为我区排污许可证核发提供技术支持。
(三)加强执法检查。区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将排污许可核发及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作为当前重要工作,把生态环境执法作为排污许可制落实落地的重要兜底。对未按时限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严厉查处其违法行为。对存在超标排放、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的排污单位,应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规定处罚。对排污许可证给予整改过渡期的,执法部门应加强整改期的环境监管,督促排污单位按时完成整改,并根据整改情况及时作出进一步处理。对超过整改过渡期、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提出建议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停、关闭。
(四)强化督办问责。区督办督查局定期对花溪区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及核发进度进行调度,对工作开展不力、进展缓慢的部门及乡(镇、街道)及时预警提示,必要时进行通报;对未能按期完成清理整顿和年度核发登记任务的部门及乡(镇、街道)讲加大督办力度,进行约谈,在年底目标责任考核中予以扣分,并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
(五)强化宣传培训。加大对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做好制度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各乡(镇、街道)配合,组织排污单位参加市级系列专业培训。强化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树立排污单位持证排污主体责任意识,有序引导社会公众更好参与监督排污单位排污行为,形成政府综合管控、企业依证守法、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
附件:1.花溪区排污许可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职责分工
2.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行业和管理类别表
3.2020年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和管理类别表
4.贵阳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分类处置原则.doc
附件1
花溪区排污许可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及职责分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对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范及2020年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要求,切实做好我区排污许可相关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花溪区排污许可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相关事项如下: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练余天(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张君发(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成 员:龙礼云(区督办督查局局长)
徐应周(区生态环境分局副局长)
赵 莹(区税务局副局长)
赵黎波(区发改局副局长)
龙玉昆(区工信局副局长)
罗 倩(区财政局副局长)
张东华(区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欧阳旭燚(区住建局副局长)
黄泽智(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袁长春(区规划分局副局长)
秦 毅(区供电分局局长)
刘明高(高坡乡党委副书记)
邹建云(黔陶乡党委副书记)
易思宇(马铃乡党委副书记)
王洪斌(久安乡党委副书记)
卢兆亮(孟关乡副乡长)
石坤文(青岩镇副镇长)
徐明友(石板镇副镇长)
李利健(麦坪镇副镇长)
周 勋(燕楼镇财政分局局长)
陈 洋(贵筑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刘 亚(阳光街道办事处营商环境服务中心主任)
张君学(清溪街道办综治兼网格化主任)
夏俊石(溪北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分局,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张君发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区生态环境分局副局长徐应周任副主任。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不刻制印章,如因工作需要印发文件,由区生态环境分局代章。
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全区排污许可工作的计划制定、统筹协调、组织推进、督查考核及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各成员单位职责
区政府办:负责对花溪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进行统筹、协调、督促及调度。
区督办督查局:定期调度、督查和通报花溪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开展不力、进展缓慢的部门及乡(镇、街道)及时预警提示,必要时进行通报。
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落实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做好清理整顿工作的推进和日常指导工作;负责确认排污单位是否符合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生态红线要求;负责督促各违规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整改要求落实各项整改工作;负责做好排污许可证后监管工作;负责配合区督办督查局,做好花溪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定期调度、督查和通报工作。
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供电分局:配合区生态环境分局,对花溪区2018年以来投入运行的排污单位进行摸排,并按照平台提供的《新增企业登记导入模板》,提供排污单位信息,完善固定污染源基础信息清单。
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局、区规划分局:配合区态环境分局,审查疑似违规项目是否符合规划选址、各类生态红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要求,并提出清理整顿意见。
区发改局、区工信局:配合区生态环境分局,对疑似生产设施或产品属于产业政策立即淘汰类的排污单位进行确认,并提出清理整顿意见。
区财政局:负责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各乡(镇、街道):配合区生态环境分局,完成各自辖区内2017至2019年以核发的33个行业固定污染源的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核发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