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花溪区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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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花溪区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9-22 14:45:17 打印 关闭 【字体: 视力保护色:


花民罚决字〔2025〕第1号


被处罚人(机构):贵阳市花溪区周周老年公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20111MJY363056J;

住所:贵阳市花溪区平桥街道办事处大寨村006号。

经调查查明:在你机构入住的老年人徐丽芬死亡于2025年2月19日20时8分至2025年2月20日5时29分期间,死亡原因为“慢性阻塞性肺病、呼吸衰竭”;自徐丽芬老人入住你机构以来,你机构存在未按照规定开展入院评估活动、未按协议约定提供服务、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对其提供服务等违法行为;对该老年人死亡前的照护服务,未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GB38600—2019)之4.4“制定昼夜巡查…对检查、服务情况开展记录”及你机构的巡查制度进行定时巡查,以致未能及时发现照护对象的濒死体征后通知家属、并采取相应的疗护或临终关怀措施。    

你机构以上违法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笔录、本机关调取的视听资料、入院照护记录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机构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花溪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户名:贵阳市花溪区财政局;账号:2402001029008976366(备注:花溪区民政局代缴处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机构如不服本处

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贵阳市花溪区民政局

2025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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