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录入儿童信息系统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定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社会散居孤儿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填写《贵州省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批表》上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县(市、区)民政局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审批意见,填写《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花名册》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及时将审批同意的孤儿信息录入儿童福利管理系统,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审核。凡未填写《贵州省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批表》的散居孤儿应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递交相关材料,重新审核申领资格。孤儿监护人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以上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1.父母双亡的由医院、公安部门或法院出具父母死亡证明材料。弃婴由公安部门出具证明,父母失踪由人民法院出具证明材料。2.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被判死缓或者无期徒刑,造成生活无保障的未成年人也纳入发放范围,由法院或监狱管理部门出具其父母服刑证明。3.对年满18岁,但没有生活保障的在校高中(含职业高中)或大专的孤儿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所在院校出具证明。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贵州省2024年城乡低保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标方案的通知》黔民发〔2024〕4号要求,从2024年4月1日起,将严格执行“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每人每月1400元”的最新标准及时足额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