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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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20期

发布时间:2025-09-10 13:45:00 打印 关闭 【字体: 视力保护色: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8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沃尔玛(贵州)商业零售有限公司花溪甲秀南路分店

(一)抽检情况

乌梅条(凉果类),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黔】质检第 J20250109882号,经抽样检验,铅(以 Pb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乌梅条(凉果类)2罐;2.没收违法所得108.36元(大写:壹佰零捌元叁角陆分);3. 处以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合计罚没5108.36(大写:伍仟壹佰零捌元叁角陆分)(处罚决定书:筑花市监处罚〔2025〕196号)。

(三)我局执法人员责令沃尔玛(贵州)商业零售有限公司花溪甲秀南路分店停止销售上述批次产品并进行召回,该批次产品属于快消品,全部销售完毕至个人,已无法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出现不合格的原因在购进过程中风险把控不严谨,现已全部进行整改。

二、花溪区康翠源绿品食品店(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情况

叶芥菜(青菜),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SC10103250113565JD1,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69.6元(大写:陆拾玖元陆角);3. 处以罚款1000元(大写:壹仟元);合计罚没1069.6(大写:壹仟零陆拾玖元陆角)(处罚决定书:筑花市监处罚〔2025〕208号)。

(三)我局执法人员责令花溪区康翠源绿品食品店停止销售上述批次产品并进行召回,该批次产品属于快消品,全部销售完毕至个人,已无法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出现不合格的原因在购进过程中风险把控不严谨,现已全部进行整改。

三、贵阳花溪全云富烟酒店

(一)抽检情况

白豆,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APH-SP-2505D3213,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元(大写:拾伍元整);2.处以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合计罚没2015(大写:贰仟零拾伍元整)(处罚决定书:筑花市监处罚〔2025〕179号)。

(三)我局执法人员责令贵阳花溪全云富烟酒店停止销售上述批次产品并进行召回,该批次产品属于快消品,全部销售完毕至个人,已无法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出现不合格的原因在购进过程中风险把控不严谨,现已全部进行整改。

四、花溪区李有志蔬菜店

(一)抽检情况

豇豆,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APH-SP-2505D4218,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一百二十六款第一项、第四项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4.7元(大写:贰拾肆元柒角);3. 处以罚款1000元(大写:壹仟元);合计罚没1024.7(大写:壹仟零贰拾肆元柒角)(处罚决定书:筑花市监处罚〔2025〕186号)。

(三)我局执法人员责令花溪区李有志蔬菜店停止销售上述批次产品并进行召回,该批次产品属于快消品,全部销售完毕至个人,已无法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出现不合格的原因在购进过程中风险把控不严谨,现已全部进行整改。

五、花溪冬上蒸蒸面点铺

(一)抽检情况  

花溪冬上蒸蒸面点铺自制的肉包子,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SR25050836,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的肉包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壹拾玖元整(¥19.00);2.罚款贰仟元整(¥2000.00)以上罚没合计贰千零壹拾玖元整(¥2019.00)。

(三)我局执法人员责令花溪冬上蒸蒸面点铺停止销售该批次卤鸭腿(自制)并进行召回,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至个人,已无法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出现不合格的原因在当事人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现已全部进行整改。

六、花溪黔淼水果超市(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情况

荔枝(妃子笑荔枝),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SC10103250130762JD1,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8.4元(大写:壹佰伍拾捌元零肆分);2.处以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合计罚没2158.4(大写:贰仟壹佰伍拾捌元零肆分)(处罚决定书:筑花市监处罚〔2025〕195号)。

(三)我局执法人员责令花溪黔淼水果超市(个体工商户) 停止销售上述批次产品并进行召回,该批次产品属于快消品,全部销售完毕至个人,已无法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出现不合格的原因在购进过程中风险把控不严谨,现已全部进行整改。

七、 花溪区欣梦农产品经营部

(一)抽检情况

萝卜(白萝卜) ,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SC10103250095830JD1,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500元(大写:肆仟伍佰元整);3.处以罚款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合计罚没24500(大写:贰万肆仟伍佰元整)(处罚决定书:筑花市监处罚〔2025〕204号)。

(三)因花溪区欣梦农产品经营部当事人不配合已无法召回不合格产品。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因当事人不配合,未开展整改工作。

八、花溪区金小红蔬菜经营部

(一)抽检情况

四季豆,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SBJ25520000690250292ZX,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的行为表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参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的规定,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意图、社会危害后果等,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决定不予处罚。(不予处罚决定书:筑花市监不罚〔2025〕15号)。

(三)我局执法人员责令花溪区金小红蔬菜经营部停止销售上述批次产品并进行召回,该批次产品属于快消品,全部销售完毕至个人,已无法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出现不合格的原因在购进过程中风险把控不严谨,现已全部进行整改。

九、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贵阳市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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