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溪区医疗保障局权责清单目录(2024年版)
序号 |
权力 类别 |
权力 名称 |
权力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承办 机构 |
追责 范围 |
备注 |
1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84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4条 |
基金财务监督管理科(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管理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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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和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7、8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104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37、40、41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104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37、40、41条 |
基金财务监督管理科(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管理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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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救助的监督检查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57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2、6、22条 |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57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2、6、22条 |
基金财务监督管理(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管理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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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检查 |
对医疗(生育)保险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77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6、22、27条 |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77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6、22、27条 |
基金财务监督管理(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管理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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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检查 |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87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6、22、27条 |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87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6、22、27条 |
基金财务监督管理(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管理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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