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溪区科学技术局权责清单目录(2024年版)
序号 |
权力 类型 |
权力名称 |
权力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 依据 |
承办机构 |
追责对象范围 |
1 |
其他类 |
区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 |
《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09年11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科学技术工作协调机制,研究科学技术发展重大问题,合理配置科学技术资源,鼓励推动国内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交流与应用合作。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评审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根据项目管理程序,组织专家对收到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立项,匹配项目经费。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 2.《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 |
花溪区科学技术局 |
法定代表人;具体经办人。 |
2 |
其他类 |
省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推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十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确定国家科学技术重大项目、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
1.受理责任: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申报;如需资料受理,按规定受理申报资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初审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相关规定,如需专家评审,则按程序组织专家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3.推荐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将结果上报市科技局、省科技厅; 4.监管阶段:按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进行;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十条 |
花溪区科学技术局 |
法定代表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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