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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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受理范围

发布时间:2024-09-12 16:43:33 打印 关闭 【字体: 视力保护色: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从政策法规层面上界定人民调解处理的民间纠纷的性质和范围。

人民调解受理的主要是如下几种民间纠纷:

(1)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纠纷。一般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邻里、同事、居民、村民等社会成员之间,因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

(2)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纠纷。

(3)企业职工与所在企业之间,因企业转制、租赁、兼并、破产、收购、转让或者因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等发生的纠纷。

(4)城市居民与城市市政管理组织、施工单位,企业事业单位等因城市街道市政建设,危改房屋改造等引发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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