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溪区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号)
花溪区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花府行复驳字(2021)2号
申请人:贵阳市花溪区黔陶乡黔陶村坪子组
负责人:陈红翠,职务:组长
电话:182****1928
被申请人:贵阳市花溪区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黄碧祥,职务:局长
第三人:贵阳市花溪区黔陶乡黔陶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班世和,职务:村长
申请人贵阳市花溪区黔陶乡黔陶村坪子组不服被申请人贵阳市花溪区自然资源局颁发给第三人的花府林证字(2009)第5201110600041-1/2号(编号:B5201086049)《林权证》,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1年3月31日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撤销花府林证字(2009)第5201110600041-1/2号(编号:B5201086049)《林权证》。
申请人称: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花溪区人民政府给第三人颁发了案涉《林权证》,该证中所指林地的面积、四至范围的所有权、使用权,森木或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是申请人的,不是第三人的,该颁证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严重侵害申请人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为此,申请人多次就该证合法性提起诉讼,最近一次是2021年3月31日开庭,法官说被告应为被申请人,还是要行政复议。申请人遂向花溪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答复称:案涉《林权证》的办理,完全依据《贵州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办法》的规定,按照摸底调查现有林权、一榜公示、制定通过林改方案、现场勘界、二榜公示、签订完善合同申请发证、审核、输机、发证前公示(三榜公示)、颁证、建档的办理流程,依法办理的《林权证》,依据充分,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的同时,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案涉《林权证》的行政诉讼正在审理程序之中。申请人以“撤销《林权证》”为诉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21年3月31日参加法院庭审,同日又以同样的“撤销《林权证》”为诉求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的规定,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根据该条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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