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溪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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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溪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9-13 15:10:00 打印 关闭 【字体: 视力保护色:

花溪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花府行复决字〔2021〕13号

申请人:刘紫鹏,男,1996年4月22日生,身份证号码130***********2410,地址: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卧庄村财贸巷5号,联系电话:18552012315

被申请人: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贵阳市花溪区将军路

负责人:邓松江      职务:局长

申请人刘紫鹏不服被申请人贵阳市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花溪市监局”)作出的(花市监)信投举告字(2021)0004号《投诉举报办理结果告知书》(以下简称:04号告知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6月17日依法受理,在审理期间依法进行了延期,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花市监)信投举告字(2021)0004号《投诉举报办理结果告知书》;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处理结果予以书面邮寄告知。

申请人称:2021年4月22日申请人刘紫鹏在拼多多购买“凤冈锌硒茶”1份。经查询,刘紫鹏认为该茶叶包装上有凤冈锌硒茶字样,就应该检验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和锌还有硒的含量,但该茶叶并未对营养成分锌和硒的含量进行标注,即出厂前未经检验,未履行向公众提供质量合格食品的法定义务,茶叶标签存在重大缺失,根据标签标注GB28050,系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违反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明显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于是刘紫鹏于2021年4月26日通过挂号信形式向花溪市监局投诉举报销售商“贵州玉露茶苑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凤冈锌硒茶”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花溪市监局收到投诉举报后于2021年5月11日向刘紫鹏作出04号告知书,告知其该产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要求,不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刘紫鹏认为其举报产品本身涉嫌违法事实存在,花溪市监局接投诉举报后,对投诉举报做出不作为的处理,是不愿意履行依法行政的法定职责,不排除暗箱操作、为非法商家做保护伞的可能。另外,花溪市监局没有告知刘紫鹏若不服其作出的回复多少天内可向何机关复议,也未告知多少天内可向何法院诉讼,严重剥夺申请人的权利,属于程序违法。

申请人提供材料如下:1.行政复议申请书;2.(花市监)信投举告字(2021)0004号《投诉举报办理结果告知书》;3.案涉产品图片及订单截图;4.刘紫鹏身份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辩称:案涉产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要求,花溪市监局对刘紫鹏的投诉举报查处及时,调查清楚,证据充分,处理得当,据此作出的回复内容、程序均无不当,请求复议机关驳回刘紫鹏的复议请求。

收到刘紫鹏的投诉举报后,花溪市监局对案涉商品及销售商进行了调查,根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问答(修订版)第(八)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茶叶属于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此外,案涉“凤冈锌硒茶”产品执行标准为DB52/T489-2015《地理标志产品 凤冈锌硒茶》,标准规定“凤冈锌硒茶”以凤冈县境内适宜茶树品种的鲜叶为原料,按凤冈锌硒茶加工技术规程加工而成的绿茶、红茶产品。“冈锌硒茶”是该产品(标准)名称,并未声称锌硒含量,花溪市监局认为可以豁免营养标签。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如下:1.行政复议答复书;2.贵州玉露茶苑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图片。

经本机关审理查明:2021年4月26日拼多多用户“刘多多”通过网络购买“凤冈锌硒茶”一袋,产品包装显示销售商为贵州玉露茶苑商贸有限公司。后刘紫鹏以贵州玉露茶苑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凤冈锌硒茶”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由,向花溪市监局投诉举报。花溪市监局经调查后,于2021年5月11日向刘紫鹏作出案涉04号告知书,告知其根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问答(修订版)及DB52/T 489-2015《地理标志产品 凤冈锌硒茶》,花溪市监局认定案涉产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要求,不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刘紫鹏不服花溪区市监局的答复,遂向本机关提起复议。

本机关认为:经审查本案在卷证据,以及申请人的陈述、被申请人的辩称,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花溪市监局04号告知书所认定事实是否清楚;2.04号告知书未告知刘紫鹏救济权利是否程序违法。

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具有对辖区内食品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职权,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后,针对举报人作出投诉举报办理结果答复,符合其法定职责权限,主体适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同时也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仅对“特殊膳食类食品和专供婴幼儿的主辅类食品,应当标示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作出规定,“其他预包装食品如需标示营养标签,标示方式参照相关法规标准执行。”根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7条、《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问答(修订版)第(八)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茶叶应属于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涉“凤冈锌硒茶”执行标准为DB52/T 489-2015《地理标志产品 凤冈锌硒茶》,“凤冈锌硒茶”五个字为一个整体,是执行该标准的产品的统一(标准)名称,而不是该产品的营养声称。花溪市监局认定案涉“凤冈锌硒茶”属于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要求,不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刘紫鹏在收到花溪区市监局作出的04号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向我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并已受理审查,申请救济的渠道已得到充分的保障。花溪区市监局作出的04号告知书虽未载明救济途径,却并未影响刘紫鹏依法享有救济权利。但花溪市监局应当依法予以载明相应的救济途径,在此予以指正。

综上,花溪市监局对刘紫鹏的投诉举报,经调查后作出04号告知书,主体适格、程序合法、事实清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花市监)信投举告字(2021)0004号《投诉举报办理结果告知书》。

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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